稅收豁免

稅收豁免是外交豁免的一種。各國按照國際慣例或有關協定,在稅收上相互給予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構以及外交人員的一種外交特殊待遇。

簡介

外交豁免的一種。各國按照國際慣例或有關協定,在稅收上相互給予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構以及外交人員的一種外交特殊待遇。

來源

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規定,使、領館館舍及館長寓邸免納捐稅;使、領館辦理公務的規費及手續費免納捐稅;外交代表、領事官員、使館工作人員和領館雇員(非駐在國國籍)及與他們構成同一戶口的,屬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的捐稅。但有一系列例外規定,如免稅不包括間接稅,服務性費用以及涉及私人的不動產稅、遺產稅、繼承稅、資本稅、抵押稅、登記稅、法院手續費及印花稅等。在關稅方面,凡使、領館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領事官員或與他們構成同一戶口的家屬的私人用品,使、領館工作人員初到任時運入的物品,都可免除一切關稅以及貯存、運送及類似服務費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課徵。但免徵關稅的消費用品不得超過本人直接需要的數量。在國際公約的規定下,各國為了保證和便利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構及外交人員執行職務,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惠的原則,互相給予他們一定的特殊權利和待遇,一般稱外交特權和外交豁免權。稅收豁免是外交豁免的重要內容之一,即對駐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構以及外交人員,予以免徵進出口關稅、關稅附加以及直接稅,但間接稅一般不給予免稅待遇。

中國情況

我國1952年7月曾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各國外交官及領事官豁免稅費暫行辦法》,對享受稅收豁免待遇的人員、稅種及適用原則等都作了具體規定。70年代,我國又加入了《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並分別於1975年12月26日和1979年8月1日起對我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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