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

禁毒法

《禁毒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一部法律。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國家主席胡錦濤以第七十九號令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信息

簡介

禁毒法禁毒法
為進一步完善中國禁毒執法體系,適應禁毒工作長遠發展的需要,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並於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在全面總結禁毒工作經驗,合理吸收已有法律法規規定、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經過反覆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綜合規範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

該法分為總則、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國際合作、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71條。明確了禁毒工作方針、領導體制、工作機制、保障機制、法律責任,規範了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國際合作等業務工作。面對日益嚴峻的形勢,禁毒法“利劍出鞘”,對禁毒工作涉及的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國際合作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該法有五大亮點:第一大亮點:明確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禁毒工作機制。第二大亮點:第一次將禁毒委員會寫入法律,明確規定了各級禁毒委員會的職責,依法確立了禁毒工作領導體制。第三大亮點:依法明確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禁毒工作方針。第四大亮點:明確規定了禁毒保障機制,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大亮點: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違法者、受害者三重屬性,對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首次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立法,將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戒毒整合為強制隔離戒毒。規定了發現毒品原植物非法種植的處置,明確了對吸毒成癮人員的三級戒毒治療,提出了新的治安管理處罰內容,新增了不予處罰的情形

方針

禁毒法禁毒宣傳
禁毒工作涉及面廣,社會性強,是一項系統工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通過立 法明確把禁毒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確定禁毒領導體制、工作機制、保障機制”的要求,禁毒法明確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同時,禁毒法還明確規定,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並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禁毒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為了加強對禁毒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

宣傳

毒品易沾難戒,動員全社會加強對毒品危害性的宣傳教育,嚴格落實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發 生,防止公民特別是青少年沾染毒品,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增強全社會的禁毒意識,禁毒法單設“禁毒宣傳教育”一章。規定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製毒品的能力。

禁毒法還具體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加強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學校對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義務,以及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作了規定。

管制措施

禁毒法禁毒法
為了有效遏制毒品來源和吸食毒品,禁毒法在對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管制的規定以及多年來實踐經驗進行總結的基礎上,對毒品管制作了全面規定。

禁毒法規定,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為了及時發現毒品違法犯罪,加大打擊的力度,禁毒法還對公安機關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進行毒品和易製毒化學品檢查,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的監測,以及建立健全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系統作了明確規定。

戒毒措施

禁毒法禁毒法
為了加強對吸毒人員的管理和幫教,提高戒毒的成效,禁毒法針對吸毒人員的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自願戒 毒、社區戒毒和強制隔離戒毒。

國家鼓勵吸毒人員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定,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對於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的,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的吸毒成癮人員,由公安機關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

同時,禁毒法還對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的社區康復、戒毒康復場所的建設、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等作出了規定。

國際合作

為了加強禁毒國際合作,根據多年禁毒國際合作的實踐,禁毒法對禁毒國際合作的原則、內容和工作機制,以及支持有關國家實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等作出了規定。

禁毒法規定,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國家禁毒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目的

禁毒法頒布
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這是根據當前禁毒工作實際需要,總結多年來禁毒工作實踐經驗制定的一部全面綜合規範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工作關係到國家和民族的興衰存亡,關係到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協調發展,關係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順利實現,黨和國家對此一貫高度重視。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和進行毒品管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加強禁毒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毒品問題全球化趨勢加劇,中國的禁毒工作形勢仍然比較嚴峻,境外毒品滲透嚴重,國內涉毒違法犯罪活動屢禁不止,登記在冊的吸毒人數不斷增加,因吸毒感染愛滋病病毒及其他嚴重傳染性疾病、誘發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問題不斷發生。這些都嚴重損害了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危害著社會治安秩序。因此,禁毒法的通過,對於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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