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種目錄
第一類精神藥品
1.布苯丙胺 Brolamfetamine (DOB)
2.卡西酮 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 DET
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2,5-dimethoxyamfetamine (DMA)
5.(1,2-二甲基庚基)羥基四氫甲基二 DMHP
苯吡喃
6.二甲基色胺 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DOET
8.乙環利定 Eticyclidine
9.乙色胺 Etryptamine
10.麥角二乙胺 (+)-Lysergide
1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
12.麥司卡林Mescaline
13.甲卡西酮Methcathinone
14.甲米雷司4-methylaminorex
15.甲羥芬胺MMDA
16.乙芬胺 N-ethyl,MDA
17.羥芬胺 N-hydroxy, MDA
18.六氫大麻酚 Parahexyl
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Parametoxyamphetamine (PMA)
20.賽洛新 Psilocine
21.賽洛西賓Psilocybine
22.咯環利定Rolicyclidine
23.二甲氧基甲苯異丙胺 STP,DOM
24.替苯丙胺Tenamfetamine (MDA)
25.替諾環定Tenocyclidine
26.四氫大麻酚(包括其同分異構物及其立 Tetrahydrocannabinol
體化學變體)
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TMA
28.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 4-methylthoamfetamine
29.苯丙胺 Amfetamine
30.安非拉酮Amfepramone
31.安咪奈丁Amineptine
32.2,5-二甲氧基-4-溴苯已胺 4bromo-2,5-dimethoxyphenethlamine(2-CB)
33.丁丙諾啡* Buprenorphine
34.右苯丙胺Dexamfetamine
35.二甲基安非他明 Dimethylamphetamine
36.芬乙茶鹼Fenetylline
37.氯胺酮* Ketamine
38.左苯丙胺Levamfetamine
39.左甲苯丙胺 Levomethamphetamine
40.馬吲哚* Mazindol
41.甲氯喹酮Mecloqualone
42.去氧麻黃鹼 Metamfetamine
43.去氧麻黃鹼外消鏇體 Metamfetamine Racemate
44.甲喹酮 Methaqualone
45.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46.莫達非尼Modafinil
47.苯環利定Phencyclidine
48.芬美曲秦Phenmetrazine
49.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50.δ-9-四氫大麻酚及其立體化學變體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
stereochemical variants
51.三唑侖* Triazolam
52.齊培丙醇Zipeprol
第二類精神藥品
53.異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54.布他比妥Butalbital
55.布托啡諾及其注射劑* Butorphanol and its injection
56.咖啡因* Caffeine
57.去甲偽麻黃鹼* Cathine
58.安鈉咖* CNB
59.環已巴比妥 Cyclobarbital
60.地佐辛及其注射劑* Dezocine and its injection
61.右鏇芬氟拉明Dexfenfluramine
62.芬氟拉明Fenfluramine
63.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
64.格魯米特Glutethimide
65.呋芬雷司Furfennorex
66.噴他佐辛* Pentazocine
67.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
68.丙己君 Propylhexedrine
69.阿洛巴比妥 Allobarbital
70.阿普唑侖* Alprazolam
71.阿米雷司Aminorex
72.巴比妥* Barbital
73.苄非他明Benzfetamine
74.溴西泮 Bromazepam
75.溴替唑侖Brotizolam
76.丁巴比妥Butobarbital
77.卡馬西泮Camazepam
78.氯氮卓* Chlordiazepoxide
79.氯巴占 Clobazam
80.氯硝西泮Clonazepam
81.氯拉卓酸Clorazepate
82.氯噻西泮Clotiazepam
83.氯口惡唑侖 Cloxazolam
84.地洛西泮Delorazepam
85.地西泮* Diazepam
86.艾司唑侖* Estazolam
87.乙氯維諾Ethchlorvynol
88.炔已蟻胺Ethinamate
89.氯氟卓乙酯 Ethyl Loflazepate
90.乙非他明Etilamfetamine
91.芬坎法明Fencamfamin
92.芬普雷司Fenproporex
93.氟地西泮Fludiazepam
94.氟西泮* Flurazepam
95.γ-羥丁酸* γ-hydroxybutyrate (GHB)
96.哈拉西泮Halazepam
97.鹵沙唑侖Haloxazolam
98.凱他唑侖Ketazolam
99.利非他明Lefetamine
100.氯普唑侖 Loprazolam
101.蘿拉西泮* Lorazepam
102.氯甲西泮 Lormetazepam
103.美達西泮 Medazepam
104.美芬雷司 Mefenorex
10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
106.美索卡 Mesocarb
107.甲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rbital
108.甲乙哌酮 Methyprylon
109.咪達唑侖* Midazolam
110.納布啡及其注射劑* Nalbuphine and its injection
111.尼美西泮 Nimetazepam
112.硝西泮*Nitrazepam
113.去甲西泮 Nordazepam
114.奧沙西泮 Oxazepam
115.奧沙唑侖 Oxazolam
116.匹莫林* Pemoline
117.苯甲曲秦 Phendimetrazine
118.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119.芬特明 Phentermine
120.匹那西泮 Pinazepam
121.哌苯甲醇 Pipradrol
122.普拉西泮 Prazepam
123.吡咯戊酮 Pyrovalerone
124.仲丁比妥 Secbutabarbital
125.替馬西泮 Temazepam
126.四氫西泮 Tetrazepam
127.乙烯比妥 Vinylbital
128.唑吡坦* Zolpiden
129.扎來普隆* Zaleplone
130.麥角胺咖啡因* ENC
註:
1.上述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鹽和單方製劑(除非另有規定)
2.上述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學異構體及酯、醚(除非另有規定)
3.品種目錄有* 的藥品為中國生產及使用的品種
管理措施
為了加強精神藥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了《精神藥品管理辦法》。
(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精神藥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
第三條 依據精神藥品使人體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各類精神藥品的品種由衛生部確定。
第二章 精神藥品的生產
第四條 精神藥品由國家指導定的生產單位按計畫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精神藥品的生產活動。精神藥品的原料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製劑的生產單位,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確定。
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的生產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確定。
第五條 精神藥品的原料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製劑的年度生產計畫,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聯合下達。
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的年度生產計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聯合下達。
精神藥品的生產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生產計畫。
第六條 精神藥品的原料和製劑,按國家計畫調撥,生產單位不得自行銷售。
第七條 精神藥品的原料和製劑的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設立原料和製劑的專用倉庫,並指定專人管理;建立生產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制度,按季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並報衛生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備案。在生產精神藥品的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必須妥善處理,不得污染環境。
第三章 精神藥品的供應
第八條 精神藥品的原料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製劑,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指定的經營單位統一調撥或者收購;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由縣以上衛生行政 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
第九條 精神藥品的原料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製劑的供應計畫,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的計畫,綜合平衡後與生產計畫一併下達。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的供應計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聯合下達。
第十條 第一類精神藥品只限供應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使用,不得在醫藥門市部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可供各醫療單位使用,醫藥門市部應當憑蓋有醫療單位公章的醫生處方零售。處方應留存兩年備查。
醫療單位購買第一類精神藥品,需持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轉發的《精神藥品購用卡》在指定的經營單位購買。《精神藥品購用卡》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十一條 科研和教學機構因科研和教學需要的精神藥品,需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由指定的醫藥經營單位供應。
第四章 精神藥品的運輸
第十二條 生產單位和供應單位託運精神藥品(包括郵寄),應當在貸物的運單上,寫明該精神藥品的具體名稱,並在發貨人記事欄內加蓋"精神藥品專用章",憑此辦理運輸手續。
第十三條 運輸單位承運精神藥品,必須加強管理,及時運輸,縮短在車站、碼頭、機場存放時間。鐵路運輸不得使用敞車,水路運輸不得配裝倔面,公路運輸應當苫蓋嚴密,綑紮牢固。
第十四條 精神藥品在運輸途中如有丟失,承運單位必須認真查找,並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查處。
第五章 精神藥品的使用
第十五條 醫生應當根據醫療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藥品,嚴禁濫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3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7日常用量。處方應當留存兩年備查。
第十六條 精神藥品的處方必須載明患者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等。精神藥品的經營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對精神藥品的購買證明、處方不得塗改。
第十七條 精神藥品的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應當建立精神藥品收支帳目,按季度盤點,做到賬物相符,發現問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六章 精神藥品的進出品
第十八條 精神藥品的進出口業務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指定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規定辦理。精神藥品進出口的年度計畫應當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九條 因醫療、教學和科研工作需要進口精神藥品的,應報衛生部審查批准,發給《精神藥品進出口準許證》後,方可申請辦理進口手續。
第二十條 出口精神藥品、應當向衛生部提出申請,並交驗進口國家政府主管簽發的進口許可證,經衛生部審查批准,發給《精神藥品出口準許證》後,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第二百十條 精神藥品的進口、出口準許證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全部精神藥品和非法收入,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非法所得金額5至10倍的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製劑許可證》的處罰;
(一)擅自生產精神藥品或者改變生產計畫,增加精神藥品品種的;
(二)擅自經營精神藥品的;
(三)擅自配製和出售精神藥品製劑的;
(四)將獸用精神藥品供人使用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進口、出口精神藥品的。
第二十三條 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處方,騙取、濫用精神藥品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精神藥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覆。對答覆不服的,可在接到答覆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處罰決定不服而逾期又不起訴的,原處理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對獸用精神藥品的管理,由農業部會同衛生部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生產部門
精神藥品由國家指定的生產單位按計畫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精神藥品的生產活動。 精神藥品的原料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製劑的生產單位,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確定。 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的生產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確定。
供應機構
精神藥品的原料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製劑,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 局指定的經營單位統一調撥或者收購;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 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
使用須知
醫生應當根據醫療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藥品,嚴禁濫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三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七日常用量。處方應當留存兩年備查。
抵製毒品
毒品帶給人類的只會是毀滅。舊中國,我們曾受鴉片的泛濫,而被稱為“東亞病夫”,使民窮財盡、國勢險危。吸毒於國、於民、於己有百害而無一利!毒品摧毀的不但是人的肉體,也是人的意志。我希望人們要積極宣傳毒品的危害,自覺地與吸毒、販毒等不法行為作鬥爭,珍愛生命,終身遠離毒品、拒絕毒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