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務設施
正文
在城市規劃中指設定在居住區內主要為滿足本居住區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各項公共建築和設施。生活服務設施的內容因各地居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宗教、文化和風俗習慣等方面的差異而有所不同。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城市居住區生活服務設施一般分為七類:教育、文體、衛生、商業、飲食、服務和行政經濟管理。在居住區詳細規劃中,生活服務設施的項目一般分為居住區級和居住小區級兩個等級。其具體項目屬於居住小區(包括住宅組團)級的有:託兒所、 幼稚園、 國小、中學、醫療站、青少年活動站、老年活動室、糧店、菜店、副食店、百貨店、飲食店、煤鋪、 理髮店、 修理門市部、腳踏車存車處、郵電所、儲蓄所、居民委員會、房屋管理養護所、變電所、物資資源回收筒等;屬於居住區級的有:門診所、醫院、銀行辦事處、郵電支局、電影院、文化館、青少年之家、老人文娛場所、綜合食品店、菜市場、副食商店、中西藥房、書店、 百貨商店、 日用雜品店、飯店、旅館、照相館、理髮館、浴室、洗染店、綜合修理部、街道辦事處、糧油管理所、房屋管理所、公安派出所、婚姻介紹所等。此外,有些居住區內還應有熱力點、煤氣調壓站和高壓水泵站等設施。生活服務設施的布置要便於居民使用,符合居民生活習慣,並要考慮設施的服務性質和本身的合理規模,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布置方式。居住人口在 3萬人以上並有城市道路在內部穿行的居住區,其生活服務設施一般可分為三級布置:居住區級、居住小區級和住宅組團級。其服務半徑大體上分別在 500米、300米和150米以內。規模較小的居住區或居住小區可按居住區(或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兩級布置。規模較大的居住區也可按中心、輔助中心和基層點的方式布置。
居住區級的商業、飲食、服務、文體和管理等設施,可相對集中地布置在一起,形成居住區中心,並有各自的風格,以豐富城市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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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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