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

(六)公安機關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親屬的安全。 (一)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治安案件,當事人或知情人要及時向派出所報告,派出所要及 (二)調處權力:因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調解,也可以依法裁決處理。

公安派出所

拼音:gong an pai chu suo

公安派出所標誌

公安派出所的性質和任務

性質:公安派出所是市、公安局或相當縣一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所,是具有多功能綜合性的公安機關基層組織

公安派出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管理轄區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保衛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派出所受理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戶口管理法規和規定,對轄區內常住人口流動人口暫住人口進行管理;對公民頒發、查驗身份證件;根據國家的戶口遷移政策,對申請入戶的“農轉非”人員進行審核、控制,符合入戶條件的報上級公安機關審批;

(二)查破本轄區內各種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協助上級公安機關偵破重大刑事案件;

(三)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違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對依法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監外執行和被假釋的罪犯進行監督改造,對公安、司法機關確定監視居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執行;

(五)教育、感化、挽救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青少年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和少教人員;

(六)對轄區內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企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開展安全檢查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業務。

派出所立案、受案程式

(一)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應當立即接受。
詢問案件的有關情況,製作詢問筆錄。同時填寫公安部統一制發的《報警登記表》一式三聯 ,第一聯存檔備查,第二聯移交給案件管轄部門,第 三聯交報案、控告、舉報人收執,回執中須填明受案單位名稱、電話號碼及接警電話號碼。

對於報案、控告、舉報人在現場的,處警民警應在現場填寫《報警登記表》並將第三聯交給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接警單位應在3日內將第三聯交給當事人收執。

(二)對於接受的案件,應迅速進行審查。

(三)對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本轄區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 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本轄區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案件,應當先採取緊急措 施,然後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四)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 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批准,不予立案

(五)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 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六)公安機關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派出所查處治安案件的規定

(一)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治安案件,當事人或知情人要及時向派出所報告,派出所要及 時派人查處

(二)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有權傳喚訊問,但每次不得超過24小時。

(三)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有權依法扣留、扣押或沒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查獲的違禁品及非法所得的財物。凡需扣留、扣押的財物應寫出統一的清單;凡需要沒收的應履行裁決沒收手續。

(四)派出所有權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處以警告、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數額超過50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處以拘留、50元以上罰款,要報縣(市、區)公安局裁決。對個人罰款2000元以上的,被處罰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告知程式:1、口頭告知;2、書面告知 ;3、書面送達。

(五)派出所對違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作出治安處罰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作出處罰後,應及時填寫裁決書,向其本人宣布,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被處罰人如不服處罰,可在宣布裁決後,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派出所辦理民間糾紛案件的有關規定

(一)辦理範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賀鬥毆和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案件。

(二)調處權力:因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調解,也可以依法裁決處理。

(三))對造成的損失和傷害,需要賠償和負擔醫療費用的,要依照規定合理計算。計算範圍:造成傷害的,其負擔的醫療費用,包括公安機關認可的醫院(急診除外)開支的治傷醫療費,治傷期間的誤工費,適當的營養補助費,以及送醫院治療的交通費。造成物品損失的,折價計算賠償。

(四)賠償損失和負擔的醫療費用,派出所可以進行調解處理,調解時,應製作調解筆錄,對派出所調解二次不成或調解達成協定後反悔的,應告知雙方當事人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按民事案件起訴。

(五)派出所在受理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案件,應及時派員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堅持“教育、疏導、化解矛盾”的原則,及時平息事態, 搶救受傷人員。

租賃房屋規定

(一)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有關規定,維護社會公德,應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主要內容的“四防”工作。嚴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築,保持房屋 環境衛生,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二)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吸毒販毒、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相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 租賃關係,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並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法文明經商、務工或其他經濟活動,不準以女色招徠顧客或做其他傷風敗俗的事。

(四)要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不打架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

(五)要遵守公安工商稅務勞動等部門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檢查,交納稅金、治安費 、勞動管理費等應交費用。

(六)承租人不得將所租的房屋私自改變使用性質或轉租等,不得塗改門牌及出租屋編號,違

標誌
者一律終止承租並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七)暫住人口要及時申報或註銷暫住手續,如實申領《暫住證》,自覺做好計畫生育工作,隨身備帶原戶口所在地的《節育證》、《結婚證》、《未婚證》。

(八)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

(九)出租人、租住人均為治安責任人。
出租人:認真按照出租屋暫住人員治安管理規定,自覺辦理有關房屋出租手續;不將房屋租給來歷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員居住;督促租住人員自覺遵紀守法;如發現租住人 員有違法行為,及時報告,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維護出租屋的治安秩序。
出租人、租住人自願遵守以上規定。若有違反,誠心誠意依法接受處罰。

違反流動人員治安管理處罰規定

(一)對不按規定申領暫住證、辦理換證、補辦、變更手續的,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的可處50 元以下罰款;

(二)對單位和僱主不按規定為其雇用的流動人口申領暫住的,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的可對單位的僱主處500元以上罰款;

(三)對塗改、轉借、轉讓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並可對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下罰款;

(四)對買賣、偽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並可對直接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1至3倍罰款;

(五)違反《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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