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獄

煉獄

煉獄purgatory一詞來自拉丁文動詞purgare,有精煉之意。在基督教會的傳統中,煉獄是指人死後精煉的過程,是將人身上的罪污加以淨化,是一種人經過死亡而達到圓滿的境界(天堂)過程中被淨煉的體驗。在非基督宗教中,也用了許多擬人化的說法來表達煉獄的思想,如輪迴或靈魂在陰府中的情況等。“煉獄”同時也是遊戲和電影的名字。

基本信息

簡介

聖經:聖經中並未清楚地論到煉獄,只有舊約晚期猶太宗教才採用了陰府的概念。耶穌時代則將陰府視為賞報之處,所以煉獄不但含有陰府的概念,也和生活中的倫理道德有關,此外,在陰府之後又有死人復活事件:

煉獄煉獄

(1)舊約只有一處好似提到煉獄(加下12:40-45),裡面記載猶大為死者獻贖罪祭,以幫助亡者和已亡的義人平等地站在雅威面前。但並不表示此處含有狹義的煉獄之意。
(2)新約中有三處像似提到了煉獄:1)瑪12:32,乾犯人子的,可能有機會被淨化而得赦免。2)瑪5:25-26,教父們認為此處有煉獄之說。3)格前3:10-15,此處上下文中都不提到煉獄,只提到末日的審判,或基督來臨時審判的莊嚴現象。這三處綜合來說,形成了教父時代煉獄思想的一種來源。

相關描述

天主教煉獄

煉獄1煉獄1

天主教徒認為,煉獄中關押的是已經確定將會得救的信徒。煉獄在天堂和地獄之間,靈魂淨化後便可進天堂。
神曲
義大利詩人但丁曾經在他的著作《神曲》里的煉獄篇,描述過煉獄的情況。他把哲學家、思想家等等的人都列入煉獄中,而且把煉獄描述成一個有喜有樂,比較接近人間的地方。按照但丁的描述,煉獄位於地球的另一面,和耶路撒冷相對,四面環海。他說煉獄像一座螺鏇形的高山,靈魂在這裡懺悔滌罪。煉獄共有七層,分別代表七宗罪,每上升一層就會消除一種罪過,直到山頂就可以升入天堂。

天主教神學觀點

煉獄煉獄

對於煉獄,《聖經》里沒有出現這個詞語和直接闡釋,但天主教認為《聖經》曾暗示煉獄的存在。天主教的教義認為罪分有大罪和小罪,大罪即該死罪,是使靈魂死的罪;小罪是不致於死的罪,可以在煉獄煉淨。有功德的天主教徒死後可以直升天堂,但天主教教條指出,信徒若在生前犯有未經寬恕的輕罪和各種惡習,靈魂就會下到煉獄受火煉,淨化後才可進天國。若在世信徒為煉獄中的靈魂虔誠祈禱、施捨和請神父做彌撒,便可拯救靈魂早些離開煉獄。
天主教神學中煉獄的主要根據有:
瑪竇福音5:25-26:“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交給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投在獄裡。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決不能從那裡出來。”
格林多前書3:15:“原來主的日子要在火中出現,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誰在那根基上所建築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必要獲得賞報;但誰的工程若被焚毀了,他就要受到損失,他自己固然可得救,可是仍像從火中經過的一樣。”

歷史

煉獄4煉獄4

在教父時代,已流傳和接納此教義,其中著名的有:特土良、亞歷山大的克雷孟、奧古斯丁和金口若望。
公元593年,教皇額我略一世宣布煉獄之存在。
在1095年時,教宗烏耳班二世曾為鼓勵十字軍的士兵,演說應許參加聖戰的人可以減少在煉獄中受苦的時間,而喪生者,更可不經煉獄直接進天堂。大概在此時,贖罪卷隨煉獄而出現。
十二世紀法國的瓦勒度派(Waldensians)主張教會應恢復純以《聖經》為唯一真理,反對煉獄並視之為異端之說。
1439年的弗羅蘭斯會議中,宣布煉獄為信條。

煉獄與宗教改革

十六世紀初,教皇良十世以修繕聖彼得大教堂為名,下令在天主教各各國售贖罪券,聲稱購買贖罪券,可以使在生者的罪得赦免,使親友的靈魂減除煉獄痛苦。在日耳曼(現德國地區),根據馬丁路德九十五條論綱第二十七條,“他們(贖罪券教士)鼓吹的僅僅是人的主張,說什麼當錢櫃中的銀幣叮噹作響,煉獄中的靈魂即會應聲飛入天堂。”這樣贖罪券無形中就成了犯罪通行證。為抨擊羅馬教廷發行的贖罪券和教宗的赦罪權,馬丁·路德於1517年10月31日發表了著名的“九十五條論綱”,從而拉開了宗教改革的序幕。

教會訓導

1.教會訓導當局面對三種主張而發表了教會的看法:
1)東方教會否認煉獄的懲罰和補贖的意義。
教會在里昂第二屆大公會議(1274)(參200)(DS856-858)及佛羅倫斯大公會議(1439-1445)(參209)(DS1304)中都主張:當人願意做補贖時卻猝然而死,他的靈魂需要被淨化,其中未提大赦問題。
2)東方教會否認為亡者頒發大赦的意義。
3)宗教改革者(參273)根本否認煉獄的存在。
2.教會在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面對上述兩個主張而指出人雖在領受大赦時得免永罰,但並不意味著一切“時間性的罰”(temporalpunishment)已被取消。所以人在生前可得大罪及永罰的赦免,但不一定也得到“時間性的罰”之赦,即仍然有暫罰(就是“時間性的罰”)存在(DS1820)。這種思想源於教會為已亡者的代禱觀念,特別是在感恩禮中為已亡者的代禱。因此應該注意,特利騰大公會議提到煉獄時,只提到聖經及古代的傳承,但卻不特別提出聖經的章節。然而這個理由到底是什麼?卻仍隱藏在他智慧的最深處。
3.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後,教義部又於1979年5月17日所發布的《關於末世論的某些問題》檔案中第七號說:有關被造的人,教會相信他們在得到榮福直觀之前有某一種煉獄,但這和地獄之罰本質上不同。

神學爭議

煉獄在基督教大分裂中曾是引發分歧的教義之一。
由於煉獄沒有直接來自於《聖經》的根據,故不被大多數東正教、基督新教和基督教系的新興宗教所接納。

東方文化中的煉獄

在當代東方文化中,系統神學要發揮和當代思想有關的煉獄神學。
(1)不應讓煉獄思想過度時空化,而應強調煉獄是一個被動接受的整合過程,使整個的人被整合於其生前的基本抉擇中。
2)因著生活的天主和復活的主的共融,使生者和亡者之間動態性的關係更加密切,為此生者為死者代禱得以幫助亡者獲得益處。
(3)暫罰來自於因著人的罪行所帶來的後果,而非天主主動的懲罰。為此,基督徒可以和相信輪迴的人交談,共同尋找對人死後“尚未”完成的情況的神學說明。雖說“罰”已表示人在某一方面做了一些相反末日圓滿的事,但在解釋如何實現末日圓滿則眾說紛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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