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促進條例

第三十九條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民間運作的社區服務運行機制,構建綜合性、非行政化提供的社區公共服務模式。 第四十六條市政府應當建立以項目為導向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機制,設立購買服務項目庫。 第四十七條建立社會組織評估機制,完善評估指標體系,開展社會組織等級評估。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促進條例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六十八號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促進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2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社會建設,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協調發展,根據憲法的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特區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的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社會建設應當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以完善社會服務為基礎,以促進公平正義為導向,以社會管理及其創新為特色,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以法治建設為保障,實現社會的富裕安康、公平正義、活力創新、文明有序。
第四條社會建設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建設、公平正義、共建共享、統籌兼顧、循序漸進、改革創新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市政府應當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基本公共服務資源,明確基本公共服務範圍和標準,創新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六條社會建設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社會建設的總體目標、任務、要求和政策措施。
市政府各部門和區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目標和任務,編制社會建設年度計畫,確定年度目標責任,保證規劃的實施。
第七條促進社會建設是全社會的責任,應當發揮政府、社會、公眾等多方作用,形成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良好社會局面。
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促進社會建設的教育、宣傳、推廣、實施和監督工作。
對在社會建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務
第一節 公共教育
第八條優先發展教育,合理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資源,最佳化教育結構,促進教育公平,構建面向全民的多層次終身教育體系。
市、區政府財政性教育經費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
建立健全多渠道的學生資助制度,幫助經濟困難家庭學生完成學業。
第九條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實行義務教育學校設備設施的標準化配置和統一的日常運行經費生均撥款制度,建立學校生均撥款標準調整長效機制。
第十條加大學前教育投入,促進學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發展。加快普通高中規劃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增加普通高中學位供給。
加快普及學前到高中階段教育,探索擴大免費教育範圍。
第十一條 鼓勵、引導、規範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保障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就業促進
第十二條 按照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相結合的方針,完善促進各類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扶持和規範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實現充分就業。
第十三條 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普惠型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宣傳教育形式,引導勞動者樹立適應市場需求的就業觀念,增強學校和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意識。
第十四條 建立政府主導與社會多方合作的促進創業機制,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政策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服務、創業培訓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營造鼓勵自主創業的社會環境。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多種就業形式,拓寬公益性崗位範圍,開發就業崗位,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助。
第三節 收入分配與勞動者權益
第十六條 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探索建立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提高同步的長效機制。
按照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平等協商確定、政府監督指導的原則,建立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係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機制和增長機制。
探索最低工資標準與職工年平均工資增長掛鈎的長效機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市政府應當建立低收入群體補助和臨時價格補貼與物價上漲聯動機制。
第十七條 市、區、街道應當完善政府、工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立規範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第十八條 全面推行勞動契約制度,完善集體協商機制,擴大集體契約覆蓋面,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健全勞動用工信息申報和勞動關係信用徵信制度,完善勞動關係預警和爭議處理機制。
第十九條 加強勞動人事仲裁實體化建設,健全勞動人事爭議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機制。
第二十條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作場所職業健康監管,建立和完善職業病危害監測和預警機制。
第四節 社會保障
第二十一條按照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原則,依法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條依法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等社會機構提供與社會保險相銜接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按照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和個人自助協同的原則,以特殊困難群體救助為重點,建立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為基礎,以臨時救助、社會互助、個人自助為補充,專項救助相配套的綜合性社會救助制度。
第二十四條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市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物價指數變動等因素,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相應調整,實現最低生活保障與最低工資、失業保險等政策的銜接平衡。
第二十五條完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建立以社會養老服務和殘疾人、孤兒福利服務為重點的普惠型社會福利制度
提高社會福利事業開放水平,鼓勵社會資本興辦社會福利機構,實現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主體多元化,推進社會福利服務社會化。
第二十六條發展慈善事業,增強慈善意識,培育慈善組織。鼓勵公募基金會和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聯合開展募捐活動。
建立和完善慈善組織信息披露制度、表彰激勵制度、第三方評估制度和行業自律制度。
第五節 醫療衛生
第二十七條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完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基本藥物制度,健全基層醫療體系,推進醫療衛生資源均衡化和醫療服務標準化,保障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
逐步提高人均公共衛生經費標準,全面普及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免費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條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實行管、辦分離,探索醫、藥分離,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
鼓勵、引導、規範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形成和完善醫療機構舉辦主體多元化格局。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以社區健康服務為基礎的城市醫療服務體系,提高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完善社區健康服務機構補償機制和運行機制,推動公共醫療衛生資源向基層傾斜,推進醫療衛生資源均衡化和基本醫療服務標準化。
第六節 住房保障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層次適度保障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立足保障基本需求,重點發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市政府可以通過建設、購置、租賃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
市政府應當完善保障性住房質量監督機制,保證保障性住房質量。
第三十一條完善保障性住房租售機制,建立公平合理、公開透明的租售和監管制度,嚴格規範準入、退出管理和租售標準。
第七節 公共運輸
第三十二條實施公共運輸優先發展戰略,大力發展城市公共運輸系統,最佳化換乘中心功能和布局,提高公共運輸出行分擔比率,建立以軌道交通為骨架、常規公交為網路、計程車為補充、慢行交通為延伸的公共運輸體系。
第三十三條市政府可以根據城市交通發展的實際情況,採取必要措施,合理引導機動車輛出行,控制機動車輛的過快增長。
推進慢行交通與公共運輸的無縫接駁。鼓勵和提倡非機動方式出行。
第三章 社區建設
第三十四條加強社區建設,建立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實現社區黨建、社區服務、社區管理、社區自治統籌發展,把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
第三十五條建立和完善社區黨組織為核心、居民自治組織為基礎、社會組織和居民廣泛參與的社區社會服務管理格局,提高社區社會服務管理能力。
第三十六條加強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整合社區服務資源,制定、實施社區服務標準和規範,實現社區服務標準化、規範化,提高社區服務效能。
第三十七條市、區政府應當加大社區基礎設施建設、信息化建設和設施設備維護管理的資金投入力度,為社區服務和管理提供良好的硬體基礎。
探索社區建設多渠道融資,鼓勵社區成員單位參與社區建設,建立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相結合的經費保障機制和共建、共享、共用的社區公共資源管理機制。
第三十八條以社區居民需求為導向,整合人口、就業、社會保障、公安、民政、衛生、文化、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綜治、維穩、信訪等管理職能和服務資源,構建跨部門社區管理和服務平台。
完善社區格線化管理模式,推進服務社區居民、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公共安全的工作和服務網路建設。
實行行政管理事項社區準入制度。
第三十九條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民間運作的社區服務運行機制,構建綜合性、非行政化提供的社區公共服務模式。
第四十條 依法加強居民委員會建設,強化居民委員會議事、監督、服務和紐帶的職能,支持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自治活動。
探索建立和完善居民委員會與業主委員會相互配合和支持的體制機制,鼓勵符合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成員與業主委員會成員通過依法選舉交叉任職,探索建立物業管理與居民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居民自治模式。
探索建立非戶籍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管理和服務的機制,保障非戶籍居民平等參與社區自治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培育和發展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志願者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拓展社區服務內容,提高社區服務水平。
第四十二條建立和完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公職人員聯繫社區、服務民眾制度,暢通民意反映渠道,密切黨和國家機關與人民民眾的聯繫。
第四章 社會組織
第四十三條按照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的方針,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增強社會組織化解社會矛盾、提供社會服務和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
大力發展服務民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支持發展符合產業導向的行業性社會組織,引導和規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新型社會組織。
第四十四條設立市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擬定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相關政策,研究、協調社會組織發展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五條推進行業管理與協調、社會微觀事務服務與管理、技術和市場服務等政府公共管理職能依法向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轉移。
市、區政府應當制定並公布年度轉移社會服務與管理事項目錄。
第四十六條市政府應當建立以項目為導向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機制,設立購買服務項目庫。建立公開、透明的公共服務購買流程和購買服務的績效評估體系。
第四十七條建立社會組織評估機制,完善評估指標體系,開展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社會組織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社會組織建設。對社會資本投入社會養老、殘疾人康復等基本民生服務領域的,應當給予必要的資金扶持和政策優惠。
第四十九條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
市政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資金管理制度、年度檢查制度、查處退出制度等社會組織行為規範和活動準則。
市政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組織登記與監管信息系統和服務信息網路,形成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業務指導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和協同監管機制。
第五十條 深化社會組織登記體制改革,細化分類登記標準,簡化登記手續,逐步擴大社會組織直接申請登記的範圍。
探索實行工商經濟類、公益慈善類、社會福利類、社會服務類、文娛類、科技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
符合規定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的設立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十一條市政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民主管理、誠信執業、信息公開、公平競爭、獎勵懲戒等機制,提高社會組織自律能力和社會公信力。
第五十二條市政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組織信息披露平台和誠信記錄檔案。社會組織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載入誠信記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社會組織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四條推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育體系構建工程,探索建立學歷教育、專業培訓、知識普及相結合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體系,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完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登記註冊、資格聘任、績效評估、獎懲晉升為主要內容的職業評價制度,建立健全職業規範和從業標準。
拓寬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服務領域和發展空間,重點在社區、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發設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
第五十五條鼓勵開展志願者服務研究與培訓,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促進志願服務常態化、制度化,推動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支持組建專業志願服務隊伍。鼓勵本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志願服務隊伍,推動社會共同參與志願服務。
推動建立志願者服務評價、激勵機制。
第五章 社會管理創新
第五十六條推進社會管理理念、制度、體制、機制、方法創新,構建源頭治理、動態協調和應急處置相互銜接、相互支撐的社會管理機制,建立和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
第五十七條科學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和增長速度,有序擴大戶籍人口比重,通過產業、人口、空間三方聯動,強化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業態調控,促進人口合理分布。
第五十八條市政府應當建立覆蓋全部實有人口的動態管理體系,推進和完善居住證制度和非戶籍人口積分入戶制度,促進社會融入和生活融合。
第五十九條加強出租屋管理,完善信息採集、租賃登記備案、出租屋隱患問題通報處理反饋制度,強化租賃市場執法,完善房屋編碼和出租屋分類管理系統,推進工作機制、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創新,推進出租屋管理與實有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緊密結合。
第六十條 制定和完善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刑事被害人、流動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人群管理服務政策,建立健全對特殊人群的社會關懷幫扶體系。
第六十一條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創新社會治安、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體制機制,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建立和完善社會治安立體防控體系,強化社會治安評估分析制度,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建立和完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信息追溯制度。
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公眾安全意識。
完善突發事件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推進應急技術平台建設。發生公共衛生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布相關信息。
第六十二條探索、創新信訪維穩工作機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建立和完善區、街道、社區綜治信訪維穩工作平台,提高基層社會管理效能。
鼓勵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推廣訴前調解和審前調解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工作機制。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在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教育醫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作出重大決策時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應當納入綜合治理考評體系。
第六十三條按照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全全的原則,促進信息網路健康發展,構建文明和諧、活力有序的網路虛擬社會
本市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網路發言人和新聞發布制度、網路民意收集和反饋制度,推進網路政務建設。
第六十四條按照職責法定、運作獨立、決策民主、執行高效、監管到位的原則,推進法定機構改革。
在具有專業性、行業性特點的社會管理服務領域率先探索設立法定機構。
第六章 促進和保障
第六十五條市、區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社會建設工作規劃,完善社會建設政策體系,協調解決社會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社會建設工作督促檢查和考核獎懲,落實社會建設工作責任制。
第六十六條市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規劃,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依法推進社會建設。
第六十七條市、區政府應當推進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法定化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行政服務項目管理系統,實行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目錄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網上審批平台,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
第六十八條市政府應當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推進依法行政,按照便民高效、制約有效的原則,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加快社會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程,推動行政執法重心下移。
市、區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第六十九條建立和完善社會建設考核指標體系。社會建設工作實績應當作為公務員考核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市政府應當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解決社會問題、加強社會管理、推進社會建設的能力和水平,營造公平、公正的社會建設法治環境。
第七十條 加強信息化建設,以信息技術提高社會服務管理水平和社會整體運行效率。
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建立覆蓋全業務、全流程的電子政務體系,增強政務網站的公共服務功能,擴大政務信息公開,提高線上服務能力。
完善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台,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交換體系,促進跨部門跨區域業務協同和公共服務一體化。
第七十一條在社區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以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引領和推動社會服務管理全覆蓋。
社區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資源保障。
第七十二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民眾組織應當加強自身改革和建設,提高組織民眾、引導民眾、服務民眾、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能力,做好直接服務民眾工作。
第七十三條建立社會建設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組織和引導公眾依法理性有序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社會建設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實施、評估應當徵求和聽取公眾的意見、建議,增強社會建設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七十四條建立健全社會安撫關懷機制,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關愛行動。
規範和發展專業心理服務機構,向社會提供心理諮詢和心理救助服務。
建立健全事故災難、突發事件心理干預機制和公眾情緒評估預警機制,疏導社會情緒,平衡社會心理。
第七十五條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推進現代法治文化建設,倡導文明誠信守法理念。
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公民思想道德教育活動,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質。倡導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廉潔的基本道德規範,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完善道德教育與社會管理、自律與他律相互補充和促進的運行機制,綜合運用教育、法律、行政、輿論等手段,引導和規範公民的行為。
探索建立市民榮譽表彰制度。
第七十六條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體系和行為規範,營造重信譽、守信用、講信義的良好社會環境。加強社會信用管理,強化守信鼓勵和失信懲戒。
加強政府誠信建設,提高施政公信力和運作透明度。
加強企業誠信建設,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檔案和企業信用系統,推動各類企業誠實納稅、守法經營。
加強個人誠信建設,逐步建立個人誠信資料庫,教育引導公民自覺遵守社會行為規範。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市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和完善推進社會建設的各項法規、規章和制度。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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