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城鎮住房用地登記發證的範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後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對象為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產權人。

基本信息

辦理分類

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用的“土地使用證”的辦理:由住房戶和原使用土地單位到轄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依法辦理;如原用地單位已不存在,住房戶可和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現在實際使用原單位土地的單位,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如果住房由居委會管理,住戶可和居委會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

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證”的辦理:由住房戶和開發商共同到所在轄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住房戶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房主身份證複印件、售房契約或單位售房證明或房產證。

如果城鎮居民的工作單位或房屋開發商沒有給房屋產權人辦理住房“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人可向工作單位或開發商提出要求。仍不辦理的,可向所在轄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舉報。

轉讓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依照本辦法實行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農業、林業、水利系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用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的,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外商、外資企業,均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市、縣土地管理、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分別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均應簽訂書面契約。出讓契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權受讓方簽訂;轉讓、出租、抵押契約由當事人雙方簽訂。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應編制年度計畫,並納入當年建設用地計畫控制指標,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擬定,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所在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應包括出讓地塊的面積、位置、界址、用途、出讓年限、建設規劃要求、出讓底價、出讓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一)普通標準住宅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和別墅用地40年;

(五)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十條 政府出讓土地的底價,按照基準地價、市場行情、地塊用途、土地收益、地塊的區位、地塊的大小形狀、國家和本省制定的產業政策、土地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評估。出讓底價在出讓前不得公開。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基準地價,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按不同的土地級別和用途,會同有關部門評估和測算,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地價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基準地價可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市場變化情況定期修定。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依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拍賣、招標的方式進行,也可以採用協定的方式進行。商業、金融、娛樂、旅遊、服務、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的用地,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的方式出讓。採用協定方式出讓的,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出讓底價。

變更

申請轉讓變更登記時必備材料

一、個人商品套房:

辦理商品套房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契約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契約和土地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契證

4、受讓方身份證

5、其他材料

二、個人獨立私房用地:

(一)、協定轉讓形式:

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契約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契約和土地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契證或買賣協定書

4、受讓方身份證

5、其他材料

(二)、法院裁定:

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契約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契約和土地證。

2、法院判決書或法院裁定文書或法院調解文書

3、受讓方身份證

4、房產已過戶的,提供房權證與契證

5、其他材料

(三)、委託拍賣:

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契約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契約和土地證。

2、拍賣公證書或委託公證書

3、受讓方身份證

4、房產已過戶的,提供房權證與契證

5、其他材料

三、單位用地:

(一)、協定轉讓:

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契約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契約和土地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契證或買賣協定書

4、受讓方身份證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5、企(事)業單位證照

6、企業章程

7、其他材料

(二)、法院裁定:

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契約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契約和土地證。

2、法院判決書或法院裁定文書或法院調解文書

3、受讓方身份證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4、房產已過戶的,提供房權證與契證

5、企(事)業單位證照

6、企業章程

7、其他材料

(三)、委託拍賣:

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契約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契約和土地證。

2、拍賣公證書或委託公證書

3、受讓方身份證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4、房產已過戶的,提供房權證與契證

5、企(事)業單位證照

6、企業章程

7、其他材料

(四)、國有企業轉讓:

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契約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契約和土地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契證或買賣協定書

4、受讓方身份證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5、企(事)業單位證照

6、企業章程

7、由國家授權的機構或部門同意轉讓的批文

8、其他材料

(五)、集體企業轉讓:

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契約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契約和土地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契證或買賣協定書

4、受讓方身份證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5、企(事)業單位證照

6、企業章程

7、城市集體性質企業需提供主管部門認可意見,農村集體性質企業需提供集體經濟組織決議和主管部門認可意見

8、其他材料

登記意義

第一,開展城鎮住房土地登記發證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城鎮土地管理,依法管地的重要手段。土地登記是確定土地權屬,加強政府對土地的有效管理,保護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的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證書是土地使用者合法用地唯一的法律憑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作為政府部門,只有做好城鎮住房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才能保證法律的全面貫徹實施,達到“持證管地,憑證用地”的目的。

第二,開展城鎮住房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是保護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實際行動。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住房私有化進程的加快,購房己成為城鎮居民一項重要的投資。土地價值作為住房價值的一部分在不同地段的房價中顯露無遺。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土地開發權之後都要領取土地使用證,以保證自己在開發期間的合法權益。土地登記部門對最終土地使用者的房地產權利人頒發土地使用證,是保護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為權利人服務的實際行動。

第三,開展城鎮住房土地登記發證為促進房地產市場規範運作奠定了基礎。為適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規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己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 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69號令)規定,上市交易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是住房流通的前提條件、也是城鎮住房拆遷補償不可缺少的要件。

第四,開展城鎮住房土地登記發證為徵收土地有償使用稅提供了依據。中國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1988年11月1日開證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1994年1月1日開證的“土地增值稅”都是以土地面積、等級、價值為基礎計算出來的。土地作為不動產,其不可移動性決定了土地登記的內容除權利人外,還包括土地面積、用途、等級、價值等因素,這些因素也是土地有償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因此,開展城鎮住房土地登記發證,不僅可以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也是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有效措施。

重要性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契約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

《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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