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監督工作規定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協調行政監督工作,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約束,提高行政執行力,推動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市、區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監督,是指政府內部行政監督主體依法對行政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實施的監察、督促、檢查和糾正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監督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制定規範性檔案等行政行為實施監督;
(二)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審批、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實施監督;
(三)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四)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人事任免、內部管理等行政行為實施監督;
(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政勤政行為實施監督;
(六)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他履職行為實施監督。
第五條 行政監督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行政監督應當與外部監督相結合。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接受黨的監督、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外部監督。

行政監督主體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並組織實施全市的行政監督工作。
監察機關負責協調和督促政府內部行政監督工作,並負責履行專門監督職責。
財政、編制、審計、公務員主管部門、政府法制機構和政府督查機構等政府內部行使監督職能的機關(以下簡稱行政監督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能範圍內依法履行層級監督、職能監督或者專門監督職責。
第八條 層級監督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的監督;
(二)市、區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機關的監督;
(三)市、區行政機關對其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
(四)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的監督。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除自身履行層級監督職責外,可由政府法制機構、政府督查機構等機構具體履行其層級監督職責。
第十條 財政、編制、公務員主管部門等機關依法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開展職能監督。
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獨立開展專門監督。
第十一條 行政監督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完善監督工作程式,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相互配合,開展政府內部行政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機關中從事行政監督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越監督職權或者監督範圍;
(二)不得濫用職權;
(三)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四)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五)與監督對象或者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行政監督工作的,應當迴避;
(六)行政監督中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協調機制

第十五條 行政監督機關應當建立聯繫和協調機制,整合監督力量,加強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與外部監督的協調、溝通、配合機制。
第十六條 實行行政監督聯席會議制度。
行政監督聯席會議由監察機關負責召集,每半年一次。遇緊急或者重大工作事項,經行政監督機關提議,可召開臨時聯席會議。
行政監督聯席會議研究行政監督工作的重大事項,通報工作情況,交換工作信息,分析工作動態,協調行政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 實行行政監督信息抄告制度。
行政監督機關應當將其開展行政監督工作的重要情況,及時抄送相關行政監督機關。
第十八條 實行行政違法違規問題移送處理制度。
行政監督機關在開展監督工作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需要移送其他行政監督機關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對於移送的違法違規問題,受移送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不得推諉,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第十九條 實行聯合監督檢查制度。
行政監督機關可以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按各自職責作出處理,並可研究制定解決辦法及防範措施。
第二十條 實行市區行政監督機關聯動制度。
市級行政監督機關應當加強對各區行政監督機關的行政監督工作的指導,各區行政監督機關應當定期向相應的市級行政監督機關報告開展行政監督工作情況。
各區行政監督機關應當配合市級行政監督機關對實行垂直管理的市級行政機關駐區機構開展監督,對駐區機構出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向相應的市級行政監督機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人大、政協交辦以及司法機關移送的行政監督事項,承辦的行政監督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按規定程式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人大、政協或司法機關。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監督中的作用,行政監督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檢舉、控告、批評、建議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行政監督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新聞曝光事件的調查處理制度和監督查處結果的公開制度。對新聞媒體披露和反映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的重大問題,行政監督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或者督促有關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行政監督方式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監督機關應當不斷創新行政監督方式,主動開展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監督包括以下方式:
(一)檢查或者調查;
(二)行政電子監察;
(三)政府績效評估;
(四)考核;
(五)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考評;
(六)辦理行政複議案件;
(七)行政制度審查;
(八)行政問責;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條 檢查或者調查包括以下方式:
(一)開展對行政行為的檢查;
(二)專項督查;
(三)重大問題調查或者專項調查;
(四)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調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網上審批系統、網上執法反饋系統、網上公共服務系統、網上公共資源交易系統、網上監督系統,實現實時電子監察和督查督辦。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加強政府績效管理,最佳化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完善政府績效評估方法,強化對政府績效評估結果的運用,促進政府績效持續改進。
第二十九條 考核主要包括:
(一)公務員年度考核和平時考核
(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第三十條 行政制度審查主要包括: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和審查;
(二)行政機關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審查。
第三十一條 行政監督機關應當做好監督中發現問題的綜合與分析工作,發現共性問題、分析產生原因及提出解決辦法,對行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範。

違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自行糾正。
行政監督機關監督中發現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經查證屬實的,按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方式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並將履行結果報行政監督機關。
第三十三條 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處理,包括以下方式:
(一)責令限期履行;
(二)責令改正;
(三)變更;
(四)撤銷;
(五)確認違法;
(六)確認無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條 行政監督機關應當建立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統計制度,對行政機關的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予以統計,作為開展考核、評議等監督工作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行政監督機關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等問題,應當及時向存在問題的行政機關提出整改建議,並對整改情況跟蹤監督。接受整改建議的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應當採納。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等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 接受監督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拒絕、阻撓監督檢查的;
(二)拒不執行行政監督機關處理決定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落實整改建議的;
(四)其他違反監督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行政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監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應當履行行政監督職責而拒絕履行或者無故拖延履行的;
(二)未按規定的許可權、方式或者程式履行監督職責的;
(三)不按規定執行行政監督聯席會議制度、行政監督信息抄告制度、行政違法違規問題移送處理制度及其他行政監督協調製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超越監督職權或者監督範圍實施監督的;
(五)行政監督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
(六)在監督過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七)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監督對象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八)其他違反監督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定程式申訴。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監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本市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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