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深府辦〔2010〕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三月一日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委員會負責監督、協調、研究欠薪保障工作。

第二章 機構及人員組成

第三條 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用人單位等方面代表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市人力資源保障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由各區政府區領導,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財政委、公安局、市場監管局、民間組織管理局、中級人民法院、總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擔任。
委員產生方式:政府方代表由各區人民政府,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財政委、公安局、市場監管局、民間組織管理局、中級人民法院各推薦一名負責人擔任;工會方代表由市總工會推薦一名代表擔任;用人單位方代表由市總商會、企業聯合會、深圳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和深圳台商協會各推薦一名負責人擔任。
第四條 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委員會委員由於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無法履行職責的,由市政府免去其委員職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的,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因工作發生變化,不再履行委員職責時,按第三條規定及時增補。
第五條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保障局,作為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六條 委員會委員在本單位指定1名工作人員為聯絡員,配合委員會辦公室開展工作。
第七條 委員會經費納入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徵收和墊付工作;
(二)協調、研究欠薪保障的有關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委員會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委員會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委員會會議的召開;
(三)審定、簽發委員會的檔案。
第十條 委員會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經委員會主任授權,副主任在授權範圍內行使主任職責。
第十一條 委員會委員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二)參加委員會組織的會議和各項活動;
(三)履行監督職責,及時反映欠薪保障工作中的問題,向委員會或欠薪保障基金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監督用人單位繳納欠薪保障費情況;
(三)定期向委員會報告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況;
(四)指導、監督區勞動行政部門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對委員會會議的檔案材料進行覆核、審閱;
(三)向委員會匯報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情況。

第四章 會議制度和議事協調規則

第十四條 委員會工作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第十五條 委員會工作會議內容:
(一)通報欠薪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情況;
(二)總結部署欠薪保障工作;
(三)研究協調欠薪保障管理和監督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問題;
(四)研究協調委員會委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有關欠薪保障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委員會辦公室書面請假。
第十七條 委員會工作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並送全體委員,必要時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 委員會組成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並及時報告執行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對欠薪保障基金實行社會監督、審計監督和行政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方法,並採取專項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委員會對欠薪保障基金管理進行全過程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的執行情況;
(二)欠薪保障基金的徵收、墊付、追償和結餘情況;
(三)欠薪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四)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由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結果應書面報告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可向審計機關提出對欠薪保障基金進行審計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有兩名以上委員,並出示委員會辦公室介紹信,可以對反映欠薪保障基金的有關問題進行核實,並向委員會匯報核實情況和提出處理建議。涉嫌犯罪的,由委員會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遵守欠薪保障工作紀律:
(一)忠於職守、清正廉潔;
(二)保守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秘密;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工作應堅持迴避原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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