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是指兩人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一方主張以自己的債權與對方的債權按對等數額消滅的單方意思表示。是指二人互負同種類債務,且債務均已到清償期,依照法律規定,使相互之間所負同等數額的債務同歸消滅。

簡介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履行,而使其債務與對方債務在對等額度內相互消滅。中國契約法設立抵銷制度主要是為了避免雙方當事人互為實際履行債務的麻煩,節省履行費用。根據中國契約法的規定,抵銷分為約定抵銷和法定抵銷。約定抵銷又稱合意抵銷,即雙方當事人約定,使自己所負的債務與對方之債務抵銷。法定抵銷則是指二人互負到期債務,且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法定抵銷須兩人互負債務,是對待之債,可拱抵銷之用;須雙方債務種類相同。如都是貨款,如一方是勞務,一方是貨款,則不能抵銷;.必須已經到期;破產案中無需到期;必須是可以抵銷的債務;

禁止抵銷的債務:①契約性質決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約定向第三人為給付的此類債務;②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包括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故意侵權行為所引起的債務。抵銷權的行使方法: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抵銷的效力:尚未抵銷的部分,債務人仍繼續負有履行的義務。

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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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當事人互享債權、互負債務

抵銷是以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只有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才能使雙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也只有兩個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才能抵銷,如果一個是合法債務,另一個是不合法債務,則不得主張抵銷,因為不合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對於可變更、可撤銷契約的債權是否可以抵銷,應分別情況:引起主動債權的契約可撤銷時,在其被撤銷前,債權為有效,可以抵銷;如果其後被撤銷的,因發生自始無效的效力,抵銷也成為無效。引起被動債權的契約為可撤銷時,如果撤銷權人知其為得撤銷仍為抵銷的,則可以認為其放棄撤銷權,抵銷有效;如果撤銷權人不知其為得撤銷,則在抵銷後仍可行使撤銷權,在契約被撤銷後,抵銷也為無效。對於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其是否發生效力,尚待第三人的同意或者本人追認才能確定。如果第三人同意或者本人追認,效力待定的行為轉化為有效行為,可以抵銷;如果不同意或者不追認,則效力待定的行為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不發生抵銷問題。

2、抵銷的標的物種類相同

抵銷的功能之一就在於節約交易費用,免去不必要的交易行為。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雙方各有其經濟目的,即不得抵銷,否則不免使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的交易目的難以實現。因此標的物種類不同的債務不得抵銷。在實踐中,適於抵銷的,往往是金錢或者種類物。正因為要求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故抵銷通常在金錢債務中適用較多。雙方當事人的給付物的種類相同時,有幾種情況不得抵銷:1.標的物種類雖相同,但品質不同時,原則上不允許抵銷,但品質較好的種類物可作為自動債權主張抵銷;2.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約定債權一般不能與法定債權抵銷,法定債權人可以放棄其法定債權的特殊利益而主張與約定債權人抵銷;3.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未到期債權一般不能與到期債權相互抵銷,但到期債權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期限利益而與未到期的債權人主張抵銷。

3、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功能,因而當事人雙方所負的債務均須到清償期。未屆清償期的債務,不得抵銷,但當事人自願放棄期前利益、對對方當事人無害的,也應允許抵銷。雙方的債務需可用於抵銷。不能抵銷的債權主要有兩種:一是性質上不得用於抵銷的,如不作為的債務;二是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不得抵銷,如禁止強制履行的債務。從法定抵銷權的構成要件中可以看出,自動債權與受動債權之間強調的是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法律並未規定二者之間必須是基於同一事實或存在同一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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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是的消滅的原因之一,是指兩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作為抵銷的債權即債務人的債權,稱為自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動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契約的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一百條規定,抵銷可以經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形成。從契約法上述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抵銷可分為兩種,即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法定抵銷是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當要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效力的權利,這種權利被稱為法定抵銷權。合意抵銷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一種互負債權債務抵銷的合意,它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的限制,僅依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在實踐中一般比較容易處理,而法定抵銷權常常是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合意而且產生分歧的情況下予以行使,在審判實務中如何正確處理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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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法規定了當事人主張抵銷的,必須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當事人通知的義務是法定的,但對通知的方式以及應當何時作出通知未作規定。關於通知的方式,法學專家認為在法無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口頭通知方式與書面通知的方式應該說都是允許的,這樣符合民法中法無禁止即可行的原理。只是原則上應提倡使用書面形式。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遵照其規定。關於法定抵銷權通知的時間,契約法未予限定。

從理論上說,只要符合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可以隨時行使法定抵銷權。有權行使法定抵銷權的當事人作為被告在行使抗辯權過程中為達到抵銷債權、保護自己的目的,可以抗辯的形式行使法定抵押權,行使抵銷權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生效,無須另行提起訴訟。在訴前可行使,在訴訟中行使也並無法律上的障礙。只是應由引發糾紛一方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關於法定抵銷權行使的效力,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抵銷權行使後,雙方對等數額的債權因抵銷而消滅,為債的絕對消滅,故抵銷權行使後不得撤回;第二,雙方債權的數額不符時,對尚未抵銷的部分,債權人仍有受領清償的權利;第三,抵銷生效時,雙方債權的消滅效力溯及到抵銷權發生之時。抵銷權發生後的互生利息,統歸消滅;抵銷後的遲延給付責任,歸於消滅,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也得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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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有這樣的案例:甲租賃乙的房屋,到2000年底欠乙租金1.5萬元未付,但乙一直未向甲主張該筆租金;2003年6月,乙向甲購買價值3.5萬元的貨物,約定同年12月底前付清貨款。到了年底,乙僅支付甲貨款2萬元,稱尚欠的1.5萬元貨款抵銷甲欠乙的租金1.5萬元。甲不同意,認為乙對甲所享有的1.5萬元租金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能適用法定抵銷,便訴至法院,要求乙支付尚欠的1.5萬元貨款。此案主要涉及到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否適用法定抵銷的問題,此種情形該如何處理,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種觀點認為,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能行使法定抵銷權,理由是: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再受法律保護,若規定債權人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行使法定抵銷權的話,勢必會損害未過時效一方當事人的時效利益;另一種觀點認為,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行使法定抵銷權。

根據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屬自然債權,其本質在於“不能通過訴訟程式強制債務履行”,並不是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實現,更不是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只喪失勝訴權,債權人的實體債權仍然存在,只要雙方互享到期債權,且種類、品質相同的,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法定抵銷權,只需通知對方即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只喪失勝訴權,不喪失起訴權和實體權利,債務人自願履行,債權人可以接受,法律對此是予以確認的。債務人不自願履行的,但雙方互負債務,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且符合法定抵銷權構成要件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法定抵銷權,無須徵得對方同意,更無須通過訴訟程式。對方如有異議,可在通知到達後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僅就抵銷權是否成立進行審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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