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制定《河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於2004年9月27日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號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修訂)。《實施細則》分總則、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法律責任、附則6章42條,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計畫生育條例實施細則》予以廢止。

政府令

〔2011〕第10號

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規章的基礎上,經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對《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等1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改,現予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8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代省長 張慶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細則修正案

一、第六條中的“人事”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只有一個子女存活並自願不再生育的。”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政府確定的標準,對撥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予以保障。

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由副科級以上負責人負責計畫生育工作。

村設若干育齡婦女小組,組長負責本組計畫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村民委員會對村育齡婦女小組長給予適當報酬。

第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崗位津貼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育調節

第六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以軍人所在部隊或者民政行政部門發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為準;相當於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依照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殘疾軍人殘疾等級具體評定標準執行。具體鑑定辦法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申請再生育,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應當是漁民且女方為農村居民。

第八條 山區、壩上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申請再生育,夫妻雙方或者女方應當為農村居民。

平原、丘陵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申請再生育,夫妻雙方或者女方應當為農村居民。

第九條 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庭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申請再生育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夫妻雙方和女方父母為農村居民;

(二)男方落戶並生活在女方家庭;

(三)對女方長輩承擔贍養義務。

兩個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無兒家庭結婚落戶的,只能有其中一對夫妻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違反《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已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並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結論後,符合《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再生育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

第十一條 將所生子女送養給外國人並且該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國國籍的,送養人不得以此為理由申請再生育。該子女不計算為送養人的子女數。

第十二條 《條例》規定的申請再生育的農村居民,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農村居民戶口10年以上;

(二)依法應當享有農村責任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應當享有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

第十三條 育齡夫妻依法領取《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後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執行農村居民生育政策改為執行城鎮居民生育政策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檢查並出具證明確已懷孕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繼續有效;尚未懷孕且不符合城鎮居民再生育條件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並予以收回。

屬於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24個月內可以按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請再生育;自發給《第二個子女生育證》之日起24個月內沒有懷孕的,其《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並予以收回,不再執行農村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戶籍管理機構應當與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建立通報制度,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經批准生育第二個子女,女方懷孕3個月以上因意外終止妊娠的,應當到縣級以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就診。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就診者出具終止妊娠原因的診斷證明。

無前款規定機構出具終止妊娠原因診斷證明的,其《第二個子女生育證》作廢,並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六條 施行輸精(卵)管結紮手術後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條件的,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可以到指定的縣以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其費用從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中列支。

獎勵社會保障

第十七條 公民實行晚婚的,達到晚婚年齡的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條例》規定享受獎勵婚假。

第十八條 因工作需要不能執行《條例》規定的獎勵婚假、產假、護理假的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按獎勵假天數支付本人工資報酬。

屬於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施行節育措施的受術者,按下列規定享受節育假: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不少於2天,至少在術後7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不少於3天;

(三)施行輸精管結紮的,休息不少於7天;

(四)施行輸卵管結紮的,休息不少於21天。

第二十條 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後的節育假,按接受手術時懷孕的月份確定:

(一)懷孕不滿2個月的,休息不少於20天;

(二)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的,休息不少於30天;

(三)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的,休息不少於42天;

(四)懷孕6個月以上的,休息不少於90天。

第二十一條 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同時採取下列節育措施的受術者,除享受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輸卵管結紮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長節育假期的特殊情況,應當由兩名以上醫師確定。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滿18周歲前,由夫妻雙方或者離婚、喪偶夫妻單方申報,經女方或者單方戶籍所在地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登記,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一)符合《條例》規定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只有一個子女存活並自願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個依法收養子女並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條例》規定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離婚或者喪偶後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並不再生育的,雙方都可以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第二十三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除獨生子女父母獎金以外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但子女已滿18周歲的;

(二)違反《條例》規定生育一個子女或者違法收養一個子女已作出結論的。

第二十四條 生育的第一胎為雙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個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第二十五條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後,其獨生子女死亡並經批准又生育一個子女的,重新享受其獎勵。

第二十六條 享受獨生子女家庭獎勵的夫妻離婚或者喪偶後,再婚前的雙方或者喪偶一方可以分別享受原獎勵,再婚後自願不生育的也可以繼續享受原獎勵。

第二十七條 已經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的夫妻,符合《條例》規定又申請再生育的,應當繳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經批准生育後應當停止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二)符合《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再生育條件的,經批准生育後應當停止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並返還已經享受的獎金。

已經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又違反《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育或者違法收養子女的,按《條例》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停止享受獨生子女家庭獎勵,並返還已經享受的獎金。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獎勵、補助費的來源:

(一)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支付;

(二)屬於企業職工的,由企業支付;

(三)一方屬於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另一方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一方單位支付;

(四)雙方均屬於城鎮無業居民,或者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辦事處從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中支付;

(五)雙方均屬於農村居民的,由所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從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中支付,確有困難不足支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 條實行計畫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有到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享受免費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權利。

第三十條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實行計畫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包括:

(一)發放避孕藥具;

(二)孕情、環情檢查;

(三)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終止妊娠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未採取避孕節育措施造成懷孕而實施終止妊娠的除外);

(五)輸精(卵)管結紮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六)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的診治(個體醫療機構實施節育手術或者恢復生育手術造成併發症的診治除外)。

第三十一條 向農村居民中實行計畫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免費提供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依照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財政、衛生、物價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向城鎮居民中實行計畫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免費提供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除避孕藥具外,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費用按以下途徑解決:

(一)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的,由保險基金統籌支付;

(二)未參加上述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地方財政負擔。

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因計畫生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個月對生育雙方分別按125元徵收。

第三十四條 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養後,又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養的子女,應當計算為其生育子女總數。

再婚夫妻不符合《條例》規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總數按多子女一方累計計算。

第三十五條 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離婚或者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而免徵其社會撫養費和免於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非法為他人實行計畫生育手術,包括以下情況:

(一)開展計畫生育手術的機構未經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業務範圍和服務項目執業的;

(三)屬於個體醫療機構的。

第三十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委託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應當自代收代繳機構收到社會撫養費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將社會撫養費繳入指定的金融機構。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程式辦理。

經批准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作出社會撫養費書面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受委託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3年內分期繳清,但第一年繳納的數額不得低於總額的50%。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未按本細則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受委託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可以由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 則

第四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式樣,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印製,免費發放。

第四十一條 《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計畫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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