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

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1983年4月28日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於斯特拉斯堡擬定。1985年3月1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24個。

1983年4月28日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於斯特拉斯堡擬定。1985年3月1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24個。
議定書共9條。它規定,廢除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判處這種刑罰或執行死刑(第1條)。但議定書第2條規定,成員國可在其法律中規定,對在戰爭中或在迫在眉睫的戰爭威脅中所犯罪行判處死刑,只要此種刑罰僅適用於法律規定的情況,並與該法的規定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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