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離伏劍

李離伏劍

李離伏劍是記載於《史記·循吏列傳》中的一個歷史故事,講述了晉文公時期的一個法官李離因為判錯了案子而扶劍自刎的故事。

基本信息

原文

李離伏劍李離伏劍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過聽殺人,自拘當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當刑,失死當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譯文

李離是晉文公的獄官,他錯誤地聽取了下級的匯報而判人死罪,把自己關押起來定了死罪,晉文公說:“官有貴賤之分,處罰有輕重之分,下級官吏有錯,不是你的過錯!”李離說:“我擔任的官職是長官,並不讓位給下級官吏;享受俸祿多,不和下屬平分利益,現在我聽了下級錯誤的匯報而判人死罪,卻把罪轉嫁到下級官吏身上,是沒有聽說過的。”他推辭而不接受命令,晉文公說:“你如果自以為有罪,我也有罪嗎?”李離說:“獄官遵守法紀,錯誤地判刑,應判自己的刑,錯誤地判人死罪,就應判自己死罪。您認為我能審察不明顯的和判定疑難案件,所以讓我當獄官,現在我錯誤地聽取下吏的匯報而判人死刑,罪責應當死。”於是他仍不接受命令,用劍自殺而死。

字詞解釋

(1)過:錯。

(2)當:判罪。

(3)為:擔任,作為。

(4)受:接受。

(5)分:分享。

(6)傅:通“附”,附著,引申為推及。

(7)子:你。

(8)以為:認為。

(9)聽微決疑:聽察微理,判斷疑難案件。

(10)使:派遣,命令。

(11)伏:通"服"屈服。此指服罪。

(12)晉文公之理:晉文公的獄官。晉文公,春秋時晉國國君,名重耳,為春秋五霸之一。

句式解釋

特殊句式:過聽殺人。(省略句,省主語“李離”) 自拘當死。(賓語前置) 一詞多義:理(獄官) 當(定罪) 過(錯誤) 聽微決疑(聽:審察) 通假字:傅(同“附”,指轉嫁)聞:聽說

解析

對於李離的殉法,《韓詩外傳》引用《詩經》當中的一句詩來評價: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史記》則點評得更為精到:李離伏劍,為法而然。 以今天的眼光來解讀,李離殉法,至少有以下三層含義:

第一,在面臨君命與法律相牴觸時,他選擇違抗君命來維護法律的尊嚴。也就是說,在李離看來,法律是高於君命的。自古以來,“君命不可違”是條鐵律,為了君王的一句話而死節的“忠臣”實在太多;當然,也有違抗君命的,譬如,君王昏庸,就會有大臣出來勸諫,勸諫不成,即以“死諫”,從而成為一代忠烈。但類似於這樣違抗君命以殉法的例子,在中國幾千年以“人治”為主色調的歷史上,不說絕無僅有,也是十分罕見的。

第二,李離的時代應該是“刑不上大夫”的時代,但他卻以“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精神來挑戰奴隸主的等級特權制度,這說明,早在春秋時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因子就已經悄然萌芽。

第三,即使以今天的法律來衡量,李離的錯判也只是一個過失行為,其責任應該由整個國家機器來承擔,就李離個人而言,他以道歉和引咎辭職的方式懲罰自己,就已經足以承擔相應的責任了。但是,李離卻選擇了以生命來謝罪的方式。這種矯枉過正的方式雖然有其迂腐的一面,但是以生命為代價來宣示法律的神聖不可侵犯,卻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的絢麗篇章。 李離伏劍雖然在法制史上有其明顯的進步意義,但是,李離視法律高於生命、視法律高於皇權的思維,與支撐中國社會兩千多年的封建皇權專制政體是格格不入的,這恐怕也是他的名字和事跡在歷史的長河中常常被淹沒的主要原因。

在李離之後,有“風蕭蕭兮易水寒,壯士一去兮不復返”的荊軻,有“我自橫刀向天笑,去留肝膽兩崑崙”的譚嗣同,等等。較之於他們,李離的鮮血或許並不壯烈,李離的犧牲或者有些人微言輕,李離的行為甚至有矯枉過正。但是“李離伏劍”的典故卻是中國法制史上的鮮活教材;他捍衛法律的尊嚴,為錯判案子承擔責任以身“殉法”的故事,成為了中國法治進程中難得的財富。

啟示

這個李離確實可敬可佩,可能在有些人看來,他還有點“冒傻氣”,但實際上他必須這么做。古代法官斷案,就是講“責任制”和“追究制”的——統治階級為使體現自己意志的法律得以實施,對懲治司法官吏斷案中的“枉、縱”行為均有明確規定,李離任職的晉國,就明文規定法官錯判者,如同對待誣告者一樣,實行“反坐”原則。李離“伏劍而死”,其實正是對自己的誤聽錯判主動承擔責任,履行了“失刑則刑,失死則死”的法律規定。誠然,像李離這樣豁出腦袋維護法律尊嚴者,在古代不過是鳳毛麟角。他嚴於責己、勇於負責的精神,確實難能可貴,足以傳頌千古,啟迪後世。

勇於承擔責任,是為官者必備的素質,是領導者應有的道德規範。古人云:“在其位,謀其政;司其職,負其責。”領導是什麼,領導就是責任。領導有權也有責,權和責是對等的。既然當了領導就應敢於負責,一絲不苟。工作沒有做好,食不甘味,寢不安席;工作出了問題,勇於承擔責任,接受應有的處理。即使過錯和失誤是下屬所犯,領導者也要勇於承擔自身的領導責任,不能“一推六二五”,把自己洗得“一乾二淨”。某個地方出了大的事故,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巨大損失,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當然是必要的。但作為當地領導卻難辭其咎,應主動承擔工作失職、領導不力的責任,或者向人民民眾公開道歉,或引咎辭職。這是領導者的本分,也是領導者應有的覺悟。

毫無疑問,在幹部隊伍中,大多數人是勇於負責、敢於承擔責任的。但也確有少數幹部沒有敢於負責的精神,他們不把自己的責任放在心上,只要待遇,不挑擔子,遇到矛盾繞道走,碰到困難躲著走,能推則推,能拖就拖,明哲保身,但求無過。如果工作有了成績,便使勁往自己臉上貼金,左一個自己“英明決策”,右一個自己“領導有方”,又是領獎台上現身,又是螢光屏上亮相;一旦工作出現失誤,便指責分工的副職沒有抓好落實,埋怨主管部門沒有盡到責任,訓斥下屬沒有認真執行自己的指示……至於自己,至多來一句“我也有一定責任”,象徵性地來點“自我批評”,便“大帽子底下開小差”,對於具體責任,一概不“認賬”,甚至隱瞞錯誤,掩蓋真相,逃避責任。這種人玷污了“人民公僕”的光榮稱號,褻瀆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對領導者個人來說也是一種恥辱。古人說“知恥近乎勇”。但願這些領導者能知恥而勇,改弦易轍,以“李離伏劍”為鑑,對工作中的失誤嚴於責己,勇於承擔責任。從制度上對領導者也應嚴明責任,明定賞罰,使他們沒有空子可鑽。這是對幹部真正的愛護,也是最深刻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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