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辭職

引咎辭職

引咎辭職一般指領導人因自身過失而給工作造成了一定損失或產生了某種不圖利影響從而主動辭去領導職務的行為,是領導人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在現代漢語中,“咎”指過失(因疏忽大意而犯的錯誤),引咎是指把過失歸在自己身上,目的在於自責。引咎辭職一般指領導人因自身過失而給工作造成了一定損失或產生了某種不利影響從而主動辭去領導職務的行為,是領導人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

基本信息

方式

自責的方式通常有道歉和引咎辭職兩種。道歉是政治官員就自己的不良的履職情況或言行公開地向公眾道歉,爭取公眾的寬恕;引咎辭職是自責的最嚴厲形式,政治官員的不稱職行為或嚴重違背民意的行為,通過道歉也難以取得公眾的諒解,只有提出辭職。

典故

“李離伏劍”的典故

春秋時晉國的獄官李離,在審理一樁案子時,由於誤聽下屬人員的一面之詞,將一人冤死。真相大白後,李離欲以死贖罪。晉文公說:“官有貴賤,罪有輕重,況且這件案子主要錯在下面的辦事人員,非你罪過。”李離卻說:“我平常沒有跟下面人說我們一起來當這個官;我在這個機關里拿的俸祿最優厚,也沒有與下面的人員分過。現在犯了錯誤,如果將責任推到下面的辦事人員身上,我又怎么做得出來!”晉文公說:“你以為你有罪,我是領導你的,那么我也有罪了!”此言無疑給李離找了一個最好的台階,可李離仍固執己見:“國家對我這種官職有規定:錯判人受刑,自己也得受刑;錯判人受死,自己也得受死。國君因為我能察微決疑,所以才讓我到這個職位上來。今日犯錯,罪當死,我死無悔。”遂伏劍而死。

規定

《辭職暫行規定》

第四章 引咎辭職

第十四條 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十五條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三)在抗災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

(五)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管理、監督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六)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 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七)疏於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

第十六條 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幹部本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思想認識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原因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核,並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並與幹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黨委(黨組)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幹部引咎辭職申請三個月內予以答覆。

第十八條 任免機關在同意幹部引咎辭職後當將幹部引咎辭職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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