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最低限價又稱“保護價”。是指一國政府對某種進口商品規定的最低價格界限,即當進口貨物的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時,則對其徵收進口附加稅或禁止進口。這是一種非關稅保護措施。按照1981年正式生效的新估價法規(於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簽定)的要求,最低限價的估價方法在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中被禁止使用。這是因為最低限價是對以成交價格為估價基礎的估價制度的否定,違背了新法規確立的估價原則。但是,在新估價法規議定書中,已開發國家成員國對開發中國家成員國就這一問題作了讓步,同意開發中國家在過渡時期內保留最低限價的做法,以緩和因實施新法規而引起的財政收入減少的矛盾。導致原因
政府制定最低價格(又稱最低限價)阻止價格下降到某一水平,可能出於以下原因:
(1)保護生產者的收入。如果某行業的供給波動性較大,或者行業的需求缺乏彈性,那么供給的變動很可能造成價格嚴重波動,從而影響生產者的收入。最低價格政策會阻止低價格造成的生產者收入下降。例如,許多國家制定農產品保護價格。
(2)製造產品的過剩。對於某些特殊的商品,如糧食,為了避免出現短缺,往往需要儲存一定的數量。藉助於最胝限價,政府可以存儲這些商品,以防備未來可能出現的短缺。
(3)對於工資制定最低價格可以防止工人收入降到某一特定水平。
存在問題
制定最低價格的問題之一是有過剩產品。如果某一企業因為過高的價格而出現產品過剩,它就會試圖逃避價格控制,降低價格。在很多情況下,最低價格不是由政府制定的,而是由某一行業的不同企業之間商議制定的,以便能保持較高的利潤。這時,個別企業會試圖破壞協定,擠垮競爭對手。最低價格政策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高價格會引起效率低下。在高價格使得企業的利潤得到維持時,它們可能不會去尋找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從而阻礙技術進步。
管理體系認證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認證市場競爭環境,有效遏制惡性低價競爭,引導認證機構會員自覺執行國家價格政策,以品牌、信譽、質量、服務為主要競爭手段,著力提高認證的有效性,促進認證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章程》、《中國認證認可行業自律公約》,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認證機構會員所開展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管理體系認證活動。
第三條 協會負責組織本規範的實施。認證機構會員應執行
本規範,並在需要時配合協會開展相關工作。全體會員對本規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原則和要求
第四條
為了更好地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按照申請認證組織的規模(員工人數)並考慮其他影響認證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勵優質優價的基礎上,形成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總價,不含交通費和食宿費)。
(一)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
員工人數在65人以下,初審最低限價為12000元;
員工人數在66-125人,初審最低限價為18000元;
員工人數在126-275人,初審最低限價為21000元;
員工人數在276-1000人,初審最低限價為33000元;
員工人數在1001-4000人,初審最低限價為45000元;
員工人數在4001人以上時,每增加一個審核人日,認證收費最少增加2400元。
(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
根據申請認證組織環境因素複雜程度的不同,按高複雜程度、中等複雜程度和低複雜程度,分別設定最低限價:
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下,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
員工人數在31-1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
員工人數在101-5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
員工人數在501-20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
員工人數在2001人以上時,每增加一個審核人日,認證收費最少增加2400元。
(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
根據申請認證組織風險程度的不同,按一級、二級、三級風險程度,分別設定最低限價:
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下,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
員工人數在31-1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
員工人數在101-5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
員工人數在501-20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
員工人數在2001人以上時,每增加一個審核人日,認證收費最少增加2400元。
(四)考慮管理體系覆蓋產品的特點、複雜程度和行業風險,其他管理體系標準認證的最低限價可在以上限價基礎上增加收費。
第五條
認證機構應承諾在實施相關認證活動時,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認證收費標準,實際認證收費不低於相應的最低限價。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六條
認證機構應於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認證價格執行情況上報協會。報送內容包括:季度發證總量、執行本規範最低限價的項目數量、未能執行本規範最低限價的項目數量,其中未執行的項目要列出獲證組織名稱、認證類別、獲證組織規模、環境因素複雜程度及行業風險等級、認證收費及未能執行本規範最低限價的原因等。
第七條 認證機構一次性交納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10萬元。拒不交納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會員資格。
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由協會設立專項賬戶進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產生的利息返還認證機構。
第八條 協會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組織同行評議等方式,對認證機構的認證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認證機構應信守承諾,模範執行國家制定的認證收費標準及本規範的要求,積極向協會反映其他認證機構的價格違規行為。
第十條 協會應對被反映的涉嫌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認證機構實際認證收費低於最低限價的,或雖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不低於最低限價但在一個認證周期內以明顯低價向同一客戶提供其他認證服務的,視為價格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各界對認證機構執行國家制定的認證收費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違反規範的調查與處理
第十二條 協會對在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的認證機構價格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
(一)協會在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出現價格違規行為次數較少,涉及的組織規模較小,沒有造成其他負面影響的,責令其立即糾正,並給予書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協會責令其立即糾正價格違規行為,給予內部通報批評,並處交納違約金1-3萬元。
1.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出現價格違規行為次數較多,在行業內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的;
2.不接受協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或調查工作的;
3.瞞報、拒報認證價格執行情況的。
(三)協會在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頻繁出現價格違規行為,並在行業內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責令其立即糾正價格違規行為,給予公開通報批評,並處交納違約金5-10萬元。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協會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將其違反公平競爭規範的事實給予公開通報,並處交納違約金10萬元。
1.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在一年內頻繁發生價格違規行為,嚴重違反本規範並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2.一年內累計2次不接受協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或調查工作的;
3.一年內累計2次瞞報、拒報認證價格執行情況的。
對拒絕交納違約金的違規認證機構,則在其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金額,並責令其補足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
第十三條 協會對認證機構違反本規範規定的行為做出處理後,向國家認證認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若對協會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可於收到違規處理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訴。
協會應對申訴內容進行再次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告知申訴人。
必要時,協會可將違規處理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進行複議。常務理事會的複議決定是最終決定。
認證機構若對協會常務理事會的複議決定有異議,可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反映。
第十五條
違約金原則上用於價格違規行為的調查和處理,包括對反映經查證屬實的認證機構價格違規行為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處違約金的,一次性獎勵違約金的30%;未處違約金的,一次性獎勵2000元。
第十六條 協會對各認證機構執行本規範的情況及時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活動,是協會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經費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解決,不另向會員收取。
第十八條 協會必須對執行本規範的相關認證機構提交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協會有義務為舉報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經協會會長簽署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