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壁壘

關稅壁壘

關稅壁壘(Tariff Barriers)是指用徵收高額進口稅和各種進口附加稅的辦法,以限制和阻止外國商品進口的一種手段。貿易壁壘的一種。 這可以提高進口商品的成本從而削弱其競爭能力,起到保護國內生產和國內市場的作用。它還是在貿易談判中迫使對方妥協讓步的重要手段。世界貿易組織對其極力反對,並通過談判將其大幅削減。

主要形式

關稅壁壘關稅壁壘

無論已開發國家還是開發中國家,都不能把“關稅”和“關稅壁壘”等同起來。通常的關稅壁壘,指的是高額進口稅以及在關稅設定、計稅方式及關稅管理等方面的阻礙進口的做法。按照商務部《投資貿易壁壘指南》,常見的關稅壁壘有以下幾種形式:關稅高峰、關稅升級、關稅配額、從量關稅、從價關稅。

1、關稅高峰(TariffPeaks)是指在總體關稅水平較低的情況下少數產品維持的高關稅。經過GATT八個回合的談判,WTO各成員的平均關稅水平已大幅下降,但一些成員仍在不少領域維持著關稅高峰。例如,某國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同意大幅度削減關稅,同時又是在幾個產業部門,包括食品、紡織品、鞋類、皮革製品、珠寶首飾、人造珠寶、陶瓷、玻璃、卡車和鐵路機動車等保留了關稅高峰,其中陶瓷的關稅為30%,玻璃杯和其它玻璃器皿的關稅為33.2%至38%,載重量為5-20噸的貨車的關稅為20%。又如日本一些產品仍保持著較高的關稅水平。這些產品包括農產品、食糖、朱古力甜點(10%)、乳酪和牛奶製品(22.4-40%)、甜餅乾(18-20.4%)果醬(12-34%)、煙燻馬哈魚(15%)、原材料(氧化鉛、熔化的氧化鋁、鎳)。在總體關稅水平較低的情況下,上述特定產品的高關稅不合理地阻礙了其它國家相關產品的正常出口,構成貿易壁壘。

2、關稅升級(TariffEscalation)是設定關稅的一種方式,即通常對某一特定產業的進口原材料設定較低的關稅,甚至是零稅率,而隨著加工深度的提高,相應地提高半成品、製成品的關稅稅率。關稅升級能夠較為有效地達到限制附加值較高的半成品和製成品進口的效果,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貿易壁壘。關稅升級在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中都存在。例如,某國為保護國內加工產業或製造業,對適合做車的鋼材適用5%的關稅率,而用同種鋼材做成的車身零件的稅率為15%,成品汽車的稅率則達到30%。這種關稅升級限制了支撐品的出口。又如美國對進口中、低檔陶瓷製品徵收的關稅高,對高檔陶瓷製品徵收的關稅低,給中國陶瓷製品對美國出口造成障礙。此外,美國鞋面用皮面積超過鞋面總面積51%的運動鞋的關稅為8%,鞋面用皮面積低於鞋面總面積51%的則為33%。這種不合理的關稅結構,使得中國相關產品在美國市場上處於非常不利的競爭地位。

3、關稅配額(TariffQuotas)是指對一定數量(配額量)內的進口產品適用較低的稅率,對超過該配額量的進口產品則適用較高的稅率。實踐中,關稅配額的管理和發放方式多種多樣,如先領、招標、拍賣、行政分配等。配額確定、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某些不適當做法可能會造成對貿易的阻礙。在行政分配情況下,壁壘措施可能會出現在以下環節:

(1)配額量的確定。例如,某WTO成員根據所確定的配額量低於其最近3個代表年份的平均出口量,因此該配額量構成貿易壁壘。

(2)配額發放和管理。配額發放和管理缺乏透明度或公證性,也會形成貿易壁壘。如某國奶製品的關稅額管理缺乏透明度,有時甚至將配額發放給不再從事奶製品生意的企業,造成配額放空。

此外,在以拍賣、招標等方式發放關稅配額的過程中,人為操縱或其它原因也可能造成對進口產品的壁壘措施。

4、從量稅(SpecificDuty)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數量、容量、長度和面積等計量單位為標準計征的關稅。其中重量是較為普遍採用的計量單位,一些國家採用毛重的計量方法,一些國家採用的是淨重的計量方法,或採用“以毛作淨”等計量方法。

從量稅額計算的公式是:稅額=商品的數量×每單位從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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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歐盟1992年的稅則規定,每百升香檳酒徵收40歐洲貨幣單位的關稅。中國也對啤酒、原油、感光膠片等進口貨物採用從量稅的課稅標準。徵收從量關稅的特點是手續簡便,可以無須審定貨物的規格、品質、價格,便於計算。因單位稅額固定,對質量次、價格廉的低檔商品進口與高檔商品徵收同樣的關稅,使低檔商品進口不利,因而對其保護作用比較大。國內價格降低時,因稅額固定,稅負相對增大,不利於進口,保護作用加強。為此,有的國家大量使用從量關稅,尤其被廣泛適用於食品、飲料和動、植物油的進口方面。美國約有33%稅目欄是適用從量關稅的;挪威從量關稅也占28%。由於開發中國家的出口商品多屬較高的檔次,相比開發中國家需承擔高得多的從量關稅稅負。

5、從價稅(AdValoremDuty)是按照進口商品的價格為標準計征的關稅。其稅率表現為貨物價格的百分率。

從價稅的計算公式是:稅額=商品總值×從價稅率

如中國1997年稅則規定,稅則號列9004.1000項下的太陽鏡應徵稅額為其進口完稅價格的20%。

從價稅是各國採用的主要徵稅方式。因為:第一,由於從價稅是按照貨物的價值計算的,可以較容易地估算出應得多少財政收人。第二,從價稅稅額隨著商品價格的變動而變動,從價關稅對加工程度高的產品或奢侈品的進口構成障礙。例如,從量稅為1升/2美元,對於價值2美元一瓶的廉價酒來說,稅率為100%;而對於價值20美元一瓶的高價酒而言,只相當於10%的稅率。10%的從價稅對於較廉價的酒的稅賦為0.2美元,較昂貴的酒的稅賦為2美元。第三,在國際關稅減讓談判當中,以從價稅為基礎容易比較各國的關稅水平及談判關稅減讓。但是,按從價稅徵收的關稅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使用何種方法確定應稅的完稅價格。因而,假如海關確定完稅貨物價值為1000美元,那么,按照10%的從價稅就得徵收100美元的關稅。海關如果確定完稅價格為1200美元,那么,進口商就不得不為同一商品交納120美元的進口關稅。如果海關不以發票上列明的價格作為確定價值的依據,而採取其他方式,那么,關稅減讓對貿易產生的好處就會大打折扣。因此,為了確保進口商應納關稅不高於進口方關稅減讓表中所確定的正常關稅水平,確立對貨物進行估價的規則,便顯得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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