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精神

憲法精神

憲法精神由以下幾個方面組成,1、堅持社會主義本質特徵的精神;2、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的精神;3、改革開放的精神;4、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的精神。

精神

憲法精神憲法精神
1、堅持社會主義本質特徵的精神
1982年通過的現行憲法是中共十二次代表大會之後頒布的。中共十二大的政治報告中,具體闡明了社會主義的特徵,那就是(I)生產資料公有制和按勞分配;(2)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的政權;(3)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社會主義的這三個方面的本質特徵在現行憲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從政權性質來看,憲法第l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所以工人階級領導就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工農聯盟是我國政權的基礎。工人階級領導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標誌著我們國家的根本性質。它與序言第10段所說的“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精神是一致的。人民民主專政是無產階級專政的一種模式,憲法序言第6段寫道,“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
中國的實際是,在工人階級領導下,還存在著比工農聯盟更為廣泛的聯盟。憲法序言規定,“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人民民主專政理論是黨運用馬克思主義學說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
在建國初的《共同綱領》和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憲法中,都稱我國為人民民主或人民民主專政。60年代初起,在一些檔案中逐漸用“無產階級專政”的提法。特別是“文革”時期,什麼“無產階級專政萬歲”啦,“念念不忘無產階級專政”啦,成了流行的口號。1975年四屆人大通過的憲法明確規定了中國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並採用了“全面專政”這樣的極“左”詞句。後來,1978年頒布的憲法也仍沿用“無產階級專政”。直到1982年起草現行憲法時才恢復人民民主專政的用語。彭真同志在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所作《憲法修改草案的說明》中講到了人民民主專政。他說:“現在的規定,確切地反映了我們的國情和階級狀況,也可以防止對無產階級專政的歪曲和濫用”。人民民主專政的規定是科學的正確的。再從經濟結構來看。憲法第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按此規定,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第7條還規定“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基礎”與“主導”決定著整個經濟以至我國政權的根本性質。同時,憲法第11條還肯定了個體經濟以及私營經濟作為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第18條又規定了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合法地位,從而構成了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成分並存和共同發展的經濟格局。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第53條把“愛護公共財產”作為公民的基本義務。這表明我國憲法把保護公共財產放到了首要的位置。近來有些人希望修改憲法,增列“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文。此類意見似不足取。憲法第15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刪去了原來的關於“實行計畫經濟”的規定,以保證生產力的迅速發展。而快速發展生產力也是社會主義的一個重要特徵。再從意識形態來看,憲法序言第7段明確規定,國家總任務的實現必須“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第24條規定“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還規定國家提倡五愛教育,規定“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西方國家從不把意識形態問題寫進憲法,以掩蓋他們的階級本質。而我們公開將馬列主義及精神文明建設載諸憲法。這不僅是對憲法的歷史性發展,亦是我國憲法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特徵的鮮明表現。

加強精神

2、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精神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首先表現為憲法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的重視。憲法第2條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憲法第3條規定民主集中制。它表明我國不採用西方那樣的“三權分立”制度。憲法以大量的條文(約80個條文)規定了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的國家機構。發展民主,就是要不斷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逐步建設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是社會主義革命的根本任務之一,建國以來沒有重視這一任務,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發生的一個重要條件,這是一個沉痛教訓”。因此,該決議強調:“必須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加強各級國家機關的建設,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成為有權威的人民權力機關”。為了落實六中全會決議精神,1980年秋冬在著手草擬憲法時,曾考慮了許多有關如何使人大增強權威的方案。但都缺乏可行性。最後找到的辦法是增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地位,擴大常委會的職權,使之行使國家立法權、人事任免權、監督權和重大事務的決定權。與全國人大相比,常委會人數較少,可以經常工作,便於開展研究,深入討論問題,更好地發揮權力機關的作用。現行憲法還規定了一系列發展民主的新措施,主要有:(l)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審判、檢察等機關的職務;(2)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3)國務院,各部、委等國家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4)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委員長會議;(5)在組織體制方面,憲法恢復了國家主席的設定,在農村恢復了鄉、民族鄉的建制,還把中央軍委作為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列入憲法,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載入憲法,等等,從而使我國的民主政治制度更加完善。憲法在完善人民代表制度的同時,還致力於發展代表制民主以外的各種形式:例如第2條規定: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又如憲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國有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管理,以及第lll條關於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規定,等等。貫徹憲法的這些規定,將更好地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憲法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列為第二章,顯示了對民主、自由與人權的重視。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表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的特點。我們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同許多西方國家的憲法相比,在權利自由的廣泛、真實和平等性方面,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都遠勝於他們。我國憲法的法制精神集中表現在憲法序言及第5條。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外,整部憲法至少有37處用了“依照法律規定”或“依法”的字佯,表明了我國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必須依法辦事。
3、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的精神
民族團結和民族平等是維護我國統一的根本政策。憲法序言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指出:“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序言中有6處談到“中國人民”時,都用了“中國各族人民”以示團結。憲法第4條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少數民族同漢族一樣,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人。為了保證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權利,憲法第59條規定,在全國人大中,“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第65條又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這些規定,使少數民族能同全國人民一起,平等地決定和管理全國性的大事。另一方面,為了保證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務的權利,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第4條)。憲法第三章第六節還集中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憲法還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4條)。同時,憲法第134條還具體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民族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審理案件。起訴書、判決書、布告等文書套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為了促進全國各民族共同繁榮,憲法第122條規定:“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各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並幫助少數民族培養幹部和各種專門人才。實現祖國統一,必須解決歷史遺留的台灣問題、香港問題、澳門問題。憲法序言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採用“一國兩制”,成立特別行政區,以和平的方式解決台、港、澳問題是我們國家的基本國策。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的地方行政區域,所以根據憲法第62條規定,應由全國人大“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由於憲法規定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而台港澳則可以成立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為此,它必須有憲法授權,把特別行政區作為例外來處理。憲法第31、第62條的有關規定就是為特別行政區的建立及其制度提供憲法依據,使它具有合憲性。
4、改革開放的精神
現行憲法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的4年之後頒布的。在三中全會確定的正確路線指引下,憲法貫穿著改革開放的精神。
憲法序言第7段規定,中國各族人、民將“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這個規定含有改革的意思。到了1993年,八屆人大第一次會議修改憲法時,又在這個規定的前面增加了“堅持改革開放”,從而使這個精神完全凸顯,非常明確了。憲法第14條規定:要“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這裡雖然用了“完善”、“實行”、“改進”等字眼,但實際上指的是要求對現行的經濟管理體制和制度進行改革。在對外開放方面,憲法第1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這個條文規定的內容是我國開放政策的充分體現。吸引外資,可以促進經濟發展。憲法第18條充分體現了開放精神。
自從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1993年修改憲法以來,我國改革開放邁開大步,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加強立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法律體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今年九屆人大第一次會議又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實踐了憲法第27條關於“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和“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的規定,從而把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推向前進。
5、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的精神
實事求是乃我黨的優良傳統,也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的馬克思主義的正確路線。在我國的現行憲法中,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從中國的國情出發的精神有著充分的體現。(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許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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