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

憲政

憲政(英語:constitutionalism)又稱立憲主義,是一種主張國家權力來自並被一部基本法律約束、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或理念。這個基本法即憲法。憲政的要義有兩點:第一是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第二是限制公共權力,一切公共權力的權威與合法性來自於憲法。法學家格哈德卡斯珀在論文《憲政》(Constitutionalism)中提到:“憲政有描述性和規範性的兩個內涵。描述性內涵是說它被用來指代歷史上,人們為逐求各項權利、自由等的制度性承認的奮鬥;規範性內涵的意思是它包括了美國憲法中政府的必要特徵。”

基本信息

定義

憲政憲政

法學家格哈德卡斯珀在論文《憲政》(Constitutionalism)中提到:“憲政有描述性和規範性的兩個內涵。描述性內涵是說它被用來指代歷史上,人們為逐求各項權利、自由等的制度性承認的奮鬥;規範性內涵的意思是它包括了美國憲法中政府的必要特徵。”美國憲法規定:(1)立法權由國會行使,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2)行政權由一任美國總統行使;(3)司法權歸屬於最高法院和各下級法院,下級法院可由國會不時規定和設立。

周葉中主編的法學教材《憲法》中,給出的說明是:“憲政(constitutionalism)也稱“立憲政體”、“立憲主義”。近現代意義的憲政的含義有多種,不過可歸納為兩類(如右圖)。憲政作為專制政體的對應物,其基本內涵就是用憲法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經取得的民主事實確認下來,用法治的精神發展和完善這種民主事實,以此保障公民權利,它一般應包含三個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權。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務於相同的價值——保障人權,只是在憲政中角色不同罷了。”

中文含義:民主的自由政治。見1983年版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1250頁,(1992年2月北京124次印刷)。

中文“憲政”一詞來源於日文漢字,中國首次提起並予以介紹者是晚清著名學者黃遵憲。黃遵憲1887年在其《日本國志》一書中有介紹(“立憲政體”),梁啓超讀後為該書寫了《後序》發表。正是由於梁啓超的推崇使用,以及他在文中對“立憲政體”即“憲政”的明確解釋,使得這個詞所代表的政治思想逐漸為中國人所認知。

“憲政”又稱“立憲主義”,英語中相對應的詞是Constitutionalism,發源於英美,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中文詞“憲政”對應的英文原詞constitutionalism,其本義主要對應著一般中文的“制度”主義、“架構”主義、“法治”主義、“立憲”主義等多層意思,也是這些中文意義的總合。

我國從近代以來開始受“憲政”觀念影響。早期主要受英國“立憲政體”的影響,把憲政理解為民權與君權的結合,所謂“君民共主”。後期倡導“民權主義”,強調政權和治權分離。孫中山先生主張的“五權憲法”是中國資產階級憲政主張的集中體現。我黨第一代領導人在同國民黨專制獨裁政權的鬥爭中,也使用過“憲政”概念。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前夕,我黨開始用“人民民主專政”概念。

19世紀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班傑明·柯蒂斯曾經寫道:“法庭不能基於政治考慮而做出司法判決……根據法律解釋的固定規則,當拋棄憲法的嚴格解釋而允許每個人持有自己的理論觀點時,我們就不再擁有一部憲法。我們將陷入某些個人的統治之下,在這種統治中,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眼下認為正確的觀點來宣布憲法的含義”。

代表私有

有人認為憲政是私有制度的產物,否定社會主義憲政基礎。論據如下:

1. 憲政以私有制的市場經濟為基礎。“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在自由主義革命時期響亮的口號,革命勝利之後的政府都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這一基本原則。該原則雖然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受到批判,主流觀點認為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在進行合理補償的前提下可以對私有財產進行徵收、徵用和限制,但其作為西方社會的根本基礎並沒有被動搖。

2. 憲政實行議會民主政治。憲政理念中不經過這種多黨競選而上台執政則沒有“合法性”。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人民代表大會中,沒有議會黨團,不按照黨派分配席位,各政黨都無法肩負著人民的重託。

3. 憲政實行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國家政權體制。憲政國家的憲法規定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三權”相互獨立並相互制衡。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張雁琛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美國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國會、總統、法院行使。國會的立法要由總統批准才能生效,總統提名的大法官要由國會批准才能上任,國會和大法官有權彈劾總統,最高法院可以對國會的立法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違憲審查,以達到“三權”互相制衡。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國家政權體制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議行合一”,由各級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一府兩院” 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體現我國國家性質的最好形式。保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權威性和代表性才能使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向著良性發展。

4. 憲政實行“司法獨立”及司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中,立法機關最易受多數意志的左右,有可能利用其“多數決”的機制制定侵犯和剝奪少數人權利的法律,從而形成所謂“多數人的暴政”。為了對這種“多數人的意志”形成約束,從而尊重和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在西方憲政國家,一般賦予司法機關或獨立的憲法法院行使對國會的立法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違憲審查的權力。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通過審理具體案件審查聯邦立法或各州憲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聯邦憲法。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其司法審查制度在憲法本文及其後來的修正案中並無明文規定,它是通過1803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一個案件時由首席大法官馬歇爾首創的,該案的判決成為判例(法律)。西方憲政國家一般還奉行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將司法機關設計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在資產階級內部政治鬥爭的關鍵時刻,由最高司法機關的投票決定勝負。例如,2001年小布希與科爾競選總統的最終結果,是由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票比4票決定小布希勝選。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監督憲法的實施。司法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干涉,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和罷免。據此,我國司法機關即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應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堅持“依法治國、司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中國共產黨提出的這種憲法和法律實施、適用、監督的制度體現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制度設計,行之有效,符合我國國情。“司法獨立”是憲政體制中的原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人民民主專政體制中的原則。二者在根本上是一種含義。都是對法治的具體實踐。

5. 憲政實行軍隊“中立化、國家化”。依據憲政理念,軍隊或一切武裝力量均應為國家所有而不能聽命於某一政黨。為保證軍隊在憲政體制中保持中立,避免軍人干政,在西方憲政國家一般規定軍隊的最高控制權應由文職機關或文職官員掌握,即對軍隊實行“文職控制”。如根據美國《國防改組法》,國防部長及其領導下的陸海空三軍部長均由文官擔任。由軍職人員擔任的各軍種參謀長僅作為文職官員的軍事顧問。參謀長聯席會議也在國防部長領導下工作。多黨競選,輪流執政,軍隊不予干涉。而人民民主制度下的人民軍隊接受共產黨的絕對領導。

與憲法的關係

有一種說法認為,有憲法即有憲政。中國自有憲法以來就是一個憲政國家,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實行的就是“社會主義憲政”。社會主義國家雖有憲法,但因為實行與資本主義制度相對立的社會主義制度,在西方觀念里當然不屬於憲政的範疇。而像英國等國家雖沒有成文的憲法,但由於國家的制度是資本主義性質的,它們仍然是憲政國家。

憲法與憲政的關係

⑴憲法是憲政的前提,憲政是憲法的具體實現過程或狀態。

⑵憲法規定了一系列的調整憲法關係的規則體系,側重於靜態的調整;而憲政提供了實現規則的環境與過程,側重於動態的調整。

⑶憲法是一種規範形態,而憲政往往是一種現實形態,是憲法的實施。

⑷憲法提供的規則通常表現為一種方式或方法;而憲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種社會共同體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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