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灣租界條約

廣州灣租界條約

廣州灣租界條約是法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3月,法國駐華代辦呂班向清政府提出照會,要求中國答應不把雲南、廣東、廣西等省讓與他國;中國將來設立郵政局,須聘法國人襄辦;法國承建越南至雲南昆明的鐵路;法國在中國南部海岸設立“屯船”之所。1899年11月6日,法國軍艦直逼廣州灣,迫使清政府代表廣西提督蘇元春與其遠東海軍司令高禮睿正式訂立此約。共7款。由此,廣州灣實際上成為法國的殖民地。

條約簡介

法國與英、俄、等國一樣,也在瓜分風潮中向中國提出侵略要求。
1898年3月法國向清政府提出不許把雲南、廣西、廣東讓與他國、由法國人擔任中國郵政總管、允許法國修築越南至雲南的鐵路、在中國南部海岸設立屯船之所等四項要求。英、法在華南爭奪激烈,法國的要求引起英國的強烈反對。英國政府立即出面干涉,企圖迫使清政府拒絕法國的要求。但是法國有沙俄為後台,態度蠻橫,加緊向清政府施加壓力。法國外交部向清政府駐法公使表示,如果拒絕法國的要求,就要"派艦重辦"。在武力脅迫下,清政府讓步,授權李鴻章與法國駐華代辦呂班進行會談。
1898年4月上旬,呂班兩次照會總理衙門,重申了四項侵略要求,明確提出將廣州灣租給法國99年,並且聲稱,法國所提方案不得更改一字,要清政府立即作出答覆。在法國的囂張氣焰威逼之下,清政府徹底屈服,按法國限定的日期復照同意。只是在由法人管理中國郵政大權一點上,由於英國的反對,才不得不聲明現時郵政由海關兼辦,將來郵政成為一個單獨機構需聘請外人主持時,法國可以推薦一名候選人。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簽訂後,法國政府訓令法國駐華公使畢盛,法國在廣州灣必須得到與英國"同樣多的領土"。法國不等兩國官員會勘,擅自派軍艦駛進廣州灣,強行登入,占領炮台,製造事端,任意擴大租借地範圍。由於法國故意拖延,直到1899年(光緒二十五年)11月16日,中法才正式簽訂《廣州灣租界條約》
這個條約共有7款,主要內容有:1.中國允許將廣州灣租與法國,租期99年。2.法國所租之地,全歸法國一國管轄,中國不得過問。法國可制定章程徵收進口船舶的入港費;可在租借地內駐紮軍隊,修築炮台及各種軍事設施。3.中國船隻駛入廣州灣須向法國交納各項稅鈔。4.法國有權修築自廣州灣至安鋪的鐵路,敷設電線。
根據這個條約,廣州灣實際上成了法國的殖民地。條約不僅使法國在中國西南增強了它的侵略勢力,而且使法國在香港附近地方建立了一個重要侵華基地,從而取得了在華南同英國抗衡的有利地位,確立了法國在中國西南三省的勢力範圍。

條約原文

一八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光緒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廣州灣。
第一款 因和睦之由,中國國家將廣州灣租與法國國家,作為停船躉煤之所,定期九十九年,惟在其租界之內,訂明所租情形於中國自主之權無礙。
第二款 議定在停船躉煤之界,以守衛、備運、興旺等情,所有租界水面,均歸入租界內管轄,其未入租界者,仍歸中國管轄,開列於下:
東海全島。
硇州全島,該島與東海島中間水面,系中國船舶往來要道,嗣後仍由中國船舶任便往來租界之內停泊,勿得阻滯,並毋庸納鈔、徵稅等事。
其租界定在遂溪縣屬南,由通明港登岸向北至新墟,沿官路作界限,直至志滿墟轉向東北,至赤坎以北福建村以南,分中為赤坎、志滿、新墟歸入租界;黃略、麻章、新埠、福建各村均歸中國管轄。復由赤坎以北福建村以南,分中出海水面,橫過調神島北邊水面,至兜離窩登岸向東,至吳川縣屬西炮台河面,分中出海三海里為界(即中國十里),黃坡仍歸中國管轄。又由吳川縣海口外三海里水面起,沿岸邊至遂溪縣屬之南通明港,向北三海里轉入通明港內,分中登岸,沿官路為界。
此約訂明並繪圖畫明界址,互相劃界分執後,兩國特派委員會勘明確,妥定界址,以免兩國爭執。
第三款 於九十九年內所租之地,全歸法國一國管轄,以免兩國爭執。又議定,租界內華民能安分並不犯法,仍可居住照常自便,不可迫令遷移。其華民物業,仍歸華民管業,法國自應一律保證。若法國需用物業,照給業主公平價值。
第四
款 在租界之內,法國可築炮台,駐紮兵丁,並設保護武備各法。又在各島及沿岸,法國應起造燈塔,設立標記、浮樁等,以便行船,並總設整齊各善事,以利來往行船,以資保護。
第五款 中國商輪船隻在新租界灣內,如在中國通商各口,一律優待辦理。其租界各地灣內水面,均歸法國管轄,法國可以立定章程,並徵收燈、船各鈔,以為修造燈樁各項工程之費。此款專指廣州灣內水面而言,至硇東水面,已在第二款內聲明。
第六款 遇有交犯之事,應照中、法條款互訂中、越邊界章程辦理。
第七款 中國國家允準法國自雷州府屬廣州灣地方赤坎至安鋪之處建造鐵路、旱電線等事,應備所用地段,由法國官員給價,請中國地方官代向中國民人照購,給與公平價值。而修造行車需用各項材料及養修電路各費,均歸法國辦理。且按照新定總則數目,華民可用線路、電線之益。至鐵路、旱電線若在中國者,中國官員應有防護鐵道、車機、電線等務之責;其在租界者,由法國自理。又議定,在安鋪鐵路、電線所抵之處,水面岸上,均準築造房屋,停放物料。並準法國商輪停泊上落,以便往來,而重邦交。
此約應由畫押之日起開辦施行,其現由大清國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國民主國大伯理璽天德批准後,即在中國京都互換,以法文為憑。此約在廣州灣繕立漢文四分、法文四分,共八分。
大清國欽差廣州灣勘界大臣太子少保廣西提督蘇
大法國欽差廣州灣勘界全權大臣水師提督高
光緒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
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號

附註

本條約見《光緒條約》,卷60,頁10-12;法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946-949。
中國方面於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批准本條約; 交換批准日期未查出。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