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秩序

市場秩序

市場秩序,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是指市場生產經營主體合法交易行為與違法交易行為及其客觀後果的總和;廣義的市場秩序是市場管理主體的管理行為、市場經營主體的交易行為、市場消費主體的購買行為及市場交換客體的數量與質量作用於市場及其客觀後果的總和。

簡介

狹義的市場秩序

市場秩序市場秩序

狹義的是指市場生產經營主體合法交易行為與違法交易行為及其客觀後果的總和。在這裡內涵著構成市場秩序具有三個要素:一是主體的行為性,它是市場秩序的發生源,如果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行為,市場秩序便無從談起;二是法律的標準性,市場秩序的好與壞,均以法律和有關政策性規定為準繩,而不可以任意主觀確定之;三是客觀的後果性,這種後果有的是微觀的,具體的;有的是抽象的。狹義的市場秩序在外延方面包括場外交易和各種隱型市場的交易行為.

廣義的市場秩序

在研究市場秩序的概念時,有必要探討它在廣義方面的內涵與外延,因為它將涉及關於市場秩序評價指標體系的相關因素。我們認為,廣義的市場秩序是市場管理主體的管理行為、市場經營主體的交易行為、市場消費主體的購買行為及市場交換客體的數量與質量作用於市場及其客觀後果的總和。廣義的市場秩序在內涵方面具有五個方面的要素,一是市場管理主體;二是市場經營主體;三是市場消費主體;四是市場交換客體,即商品;五是各種管理行為作用的結果及交換客體對市場的影響。對於廣義的市場秩序的外延應持慎重態度,因為:廣義的市場秩序在內涵方面已經包容較廣泛的範圍,概念外延過大則可能涉及到社會其他領域或更深層次的問題。但是,如果不把有關因素考慮在內,則難以從整體上研究市場秩序,確立市場秩序的評價指標體系。我們採取慎重態度,加之考慮我們面臨的市場管理規則建設、各類市場主體的法律意識、精神文明建設程度及影響市場秩序的其他因素。

維護

一: 為了維護市場秩序,需要政府干預,制定行之有效的市場制度和規則。

二: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加強市場管理

三:加強社會信用建設,建立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四:發展市場中介組織發揮其服務、溝通、公證、監督作用

本質

首先,市場秩序體現的是市場內在的規定性。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的一種屬性,其基本特徵,一是分工生產,二是平等交換和公平競爭。平等交換和公平競爭在市場運行中的實現,必然形成一系列的特定規則和規範,表現為市場秩序。

其次,市場運行的內在秩序一旦形成,就必然不同程度地上升為法律形式,使市場運行的內在要求或秩序法制化,轉換為市場運行的法律規範。因此,市場秩序具有兩重性質,其一是市場內在的客觀規定性,其二是這些市場內在規定性的法律表現或實現形式。通常所說的市場秩序,就是指市場運行的內在規定性的法律形式。

資源配置

市場秩序市場秩序

資源配置(resource allocation)對相對稀缺的資源在各種不同用途上加以比較作出的選擇。資源是指社會經濟活動中人力、物力和財力的總和,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物質條件。

在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定階段上,相對於人們的需求而言,資源總是表現出相對的稀缺性,從而要求人們對有限的、相對稀缺的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便用最少的資源耗費,生產出最適用的商品和勞務,獲取最佳的效益。資源配置合理與否,對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成敗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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