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人原則

屬人原則亦稱”屬人主義”、“屬人主義原則”。以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國籍或住所為標準,確定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範圍的一項原則。

基本信息

簡介

按照這一原則確定稅收管轄權範圍的標準有兩種:

(1)以納稅人的國籍即公民身份為標準,確定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範圍。凡是本國公民,不論其在本國是否居住,也不論其收入是來自本國境內還是境外,都要依照本國稅法規定徵稅。

(2)以納稅人的住所或居所即居民身份為標準,確定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範圍。凡是本國居民,不論其是否具有本國國籍,也不論其收入是來自本國境內還是境外,都要依照本國稅法規定徵稅。以公民身份為標準確立的稅收管轄權,稱為“公民管轄權”,以居民身份為標準確立的稅收管轄權稱為“居民管轄權”。

相關法條

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無論按照當地法律是否認為是犯罪,亦無論罪行是輕是重,以及是何種罪行,也不論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國或何國公民的利益,原則上都適用我國刑法。只是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該中國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所謂“可以不予追究”,不是絕對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此外,如果是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軍人在域外犯罪,則不論其所犯之罪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法定最高刑是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司法機關都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主要是考慮到對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域外犯罪管轄應從嚴要求。
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意義

這條規定,包括我國公民在域外犯罪的情況在內。這條規定表明,我國作為一個獨立自主的主權國家,其法律具有獨立性,外國的審理和判決對我國沒有約束力。但是,從實際情況及國際合作角度出發,為了使被告人免受過重的雙重處罰,又規定對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犯罪人,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這樣既維護了我國的國家主權,又從人道主義出發對被告人的具體情況做了實事求是的考慮,充分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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