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國

大日本帝國

日本帝國(The Empire of Japan),又稱大日本帝國,是1889年到1947年之間日本所使用的國號。其名稱來源於《大日本帝國憲法》,1936年之後才正式成為官方檔案上的通用國號。1947年《日本國憲法》頒布後,日本官方不再以此為正式國號。從19世紀中期的明治維新開始,日本國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等各各領域全面效仿西方,實施一系列的現代化措施,使其國力迅速壯大。與此同時,日本以“富國強兵”為口號積極向外擴展勢力範圍,對周邊國家實施軍事與經濟侵略,一躍成為東方世界裡唯一的新帝國主義列強國家。雖然在國內施行民主憲政,但1930年代中期後,日本法西斯主義逐漸抬頭,軍部與大政翼贊會掌控了政治權力。之後爆發的第二次中日戰爭與太平洋戰爭更使日本帝國一連串擴張行動達到了最高峰。因此,“大日本帝國”除了用來稱呼《大日本帝國憲法》施行之下的日本,更多的情況是被用來指稱日本從1868年改元明治到1945年二戰戰敗投降期間,對內施行現代化、對外施行擴張政策的歷史時期。

基本信息

國家簡介

日本日本
慶應3年(1867年)10月,德川幕府第15代將軍德川慶喜向登基不久的明治天皇歸還政權,稱為大政奉還。同年12月,朝廷發布王政復古大號令,根據大號令,以討幕派的薩摩藩和長州藩的領導班子為中心組成了新的政府,天皇正式掌握政治實權。1889年,日本將國號改為大日本帝國,國家元首為天皇,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內閣及國會也漸次設定。

後來,“日本”、“日本國”、“大日本”、“日本帝國”、“大日本帝國”都曾經使用過,直到昭和11年(1936年),國號正式統一為“大日本帝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第二年,也就是昭和21年(1946年),戰敗後的日本新的國家體系形成,國號改為“日本國”。

歷史發展

包含琉球群島的日本地圖包含琉球群島的日本地圖

“大日本帝國”,其興速,其亡也速,存在不足百年。其興,以1868 年的日本明治維新為起點,猶如“彗星那樣登上舞台”,驟然於19 世紀末葉出現在東方,劃破了屢受歐美列強殖民侵略而籠罩著東亞的沉沉黑夜,放射出耀眼的光芒,給沉淪中的東方各國、各民族帶來希望。東亞各國、各民族的志士仁人,在驚嘆日本的迅速崛起之餘,更紛紛全方位地效法日本,欲使本國、本民族能像日本一樣振興、騰飛。然而,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打破了東方各國人士學習日本的迷夢。成為“世界一等國”、“世界五大強國、三大強國之一”的新興日本帝國,不僅與西方列強為伍,欺凌壓迫東方弱小鄰邦,且比其有過之而無不及,躍登“東洋霸主”地位後,竟炮製和拋出建立囊括亞洲澳洲太平洋諸島的殖民大帝國的“大東亞共榮圈”的狂妄計畫,其侵略鐵蹄踐踏了東亞、東南亞各國,更妄圖與德、意法西斯分霸全世界,曾幾何時,驕橫一世、不斷膨脹的“大日本帝國”,在世界反法西斯力量的沉重打擊下,終於在1945 年8 月迅速崩潰敗亡,“又像彗星那樣消失了”

國體變更

日本帝國海軍元帥、海軍大將,與陸軍的乃木希典並稱日本軍國主義的“軍神”。日本帝國海軍元帥、海軍大將,與陸軍的乃木希典並稱日本軍國主義的“軍神”。

明治維新帶來的國體變更

隨著日本明治維新的各項改革措施的推行,舊有的國家體制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1、慶應3年10月14日(西曆1867年11月9日)、德川慶喜向日本天皇提出歸還統治權,次日得到許可(史稱“大政奉還”)。同年12月9日,幕府制度被廢止,以天皇為核心的近代官僚制度得到了確立。從此,日本的政治體制從君主的象徵性統治演變為以近代化的官僚機構為輔助工具的君主直接統治。這一點,在此後公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0條中被正式確認。

2、 明治2年(1869年),隨著版籍奉還的實行,各地諸侯(藩主)將各自土地和人民的統治權全部交還給天皇。從此,國家不再通過各藩,而是直接行使對土地和人民的統治權(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明治4年(1871年)完成廢藩置縣)。此後,《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條和第4條都確認了國家的統治權由天皇統攬。

3、隨著版籍奉還的施行,各藩的封建制度被逐漸推翻。人民不再被束縛在土地上。對此,《大日本帝國憲法》第22條明確規定,臣民擁有居住和遷移的自由。

4、明治政府將公卿、諸侯改造為華族,將武士改造為士族。之後,明治4年(1871年),解除了士族的公務,給予其從事農業、工業、商業的自由,同時規定,普通平民也可以擔任公職。明治5年(1872年),日本推行徵兵制度,實行全民皆兵主義,廢除了士族對軍事的壟斷地位。從此,特定武士階級的特權被廢除(《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了人民從事公職的平等權利,第20條規 定了兵役制度)。但是,在設立帝國議會之前的1884年,國家頒布華族令,給予華族一定的身份特權。《大日本帝國憲法》第34條也規定了華族列席貴族院的特殊權利。

明治時期

日本天皇宣布投降日本天皇宣布投降

立憲政體詔書(國立公文書館收藏)1868年4月6日,天皇頒布了闡述重樹日本國家制度理念的《五條御誓文》。其中第1條就提出了“廣興會議,萬事決於公論”,由此可以看出,明治政府在起初就以建立議會政治為目標。

為了將《五條御誓文》的原則精神付諸實現,日本政府在同年閏4月21日公布了《政體書》。政體書中引進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思想,決定設定由各藩代表(1至3人)組成的立法議事機構,並設定議政官下局。但是,隨著戊辰戰爭即將告終,政府對於輿論的尊重也逐漸變得消極,最終在同年9月廢止了議政官制度。

明治2年(1869年)3月,經過議事體裁調查所的調查,新設由各藩的各一人代表組成的立法議事機構公議所。同年9月,改組為集議院。明治4年(1871年),隨著廢藩置縣的實行,政府對太政官官制進行了改革。太政官由正院、左院、右院組成,集議院被左院取代,從而變成了完全由官方指派的議員組成的立法議事機構。

1874年(明治7年),因前一年的“明治六年政變”(征韓論爭論)的失敗而下野的副島種臣、板垣退助、後藤象二郎、江藤新平等人聯名上書,向左院提交了《民選議院設立建議書》。該檔案中指出,日本若要維持國運並實現強國,應設立民選而非官選的立法議事機構,結束官僚的專制統治。以此為發端,批判各地薩長藩閥的政治體制的自由民權運動蓬勃發展,在各地都出現了政治結社的現象。此外還有各地對政府不滿的原武士階層頻頻作亂,日本的社會治安極度惡化。其中有代表性的事件包括:1874年的佐賀之亂、1876年的神風連之亂、1877年的西南戰爭等。

1875年(明治8年)4月14日,天皇頒布《立憲政體詔書》,向國民宣告: 朕、…特此設元老院,以開立法之源;設大審院,以固審判之權;另,召集地方官員,以通民情,圖公益,逐步建立國家立憲政體,… 上述詔文向國民宣告日本將設立元老院、大審院、地方官會議,分階段地逐步實行立憲君主制。這其實是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政府要員與木戶孝允、板垣退助等民權派舉行的大阪會議的成果。另外,為了應對地方政治不穩的問題,1878年,政府公布《府縣會規則》,在各府縣設定民選的府縣會(即地方議會),從而產生了日本最早的民選議院。

民權運動

1874年(明治7年)開始的自由民權運動中,各地紛紛對憲法草案的民間版本(《私擬憲法》)展開了熱烈的探討。但是,政府在起草《大日本帝國憲法》時並沒有參考這些民間方案,因此在憲法中很難找到其影響。為了壓制國民的言論和政治運動,政府於1875年(明治8年)頒布了《讒謗律》、《新聞紙條例》,於1880年(明治13年)頒布了《集會條例》等法令。根據1887年(明治20年)頒布的《保全條例》,民權運動家被迫離開東京,拒不撤離者遭到了政府的拘留。

對於私擬憲法的內容,學術界有眾多研究成果。在政府壓制言論和政治活動的背景下,各地的民擬憲法對於人權的規定都比較重視。關於天皇的地位方面,並沒有太多的差異。由於大多數的自由民權運動家在明治維新中都是尊皇派,因此對於天皇的存在都極其尊崇。例如, 千葉卓三郎等人起草的號稱《草根階層的人權憲法》的草案(即《五日市憲法》)中,也同樣規定了天皇對於立法行政司法的統轄權、對軍隊的統帥權以及天皇的神聖不可侵犯等內容,與《大日本帝國憲法》並無差異。在二戰後出現的否定天皇神聖地位的意見在當時尚未登場。

國土範圍

首都東京

明治天皇在1867年即位後,隔年即以“行幸”(天皇出巡)的名義,將皇室駐地由京都遷至江戶(日本歷史上稱為“東京行幸”),並以“在東方的京都”之名將江戶改名為“東京”。在此之後,日本朝廷及政府也隨之遷移至東京。明治天皇以江戶時代的江戶城為新住所,這個新皇宮曾使用“東京城”、“宮城”等名,二戰後更名為皇居至今。按照日本憲法的規定,皇室的駐地即為首都所在,但名義上正式代表駐地所在的天皇寶座“高御座”,至今仍位於京都舊皇宮(即今日的京都御所)之內,未隨著皇室駐地遷至東京而有所變動,故日本國內的部分學者對於“日本首都的所在地”仍有爭議[來源請求]

內地

與現在日本的領土範圍相同,即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琉球群島(1879年吞併清朝屬國琉球國後設定),以及其他附屬島嶼。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位於北海道東北方的“北方領土”。雖然日本聲稱自古即為其領土,但二戰結束後,即由俄羅斯占領並實際統治至今,目前日俄雙方對此仍有爭議。

外地

有別於內地的稱呼,性質類似於清朝的藩部。雖然外地在性質上屬於殖民地,但由於在法理上,外地仍屬於日本國土的一部分,故日本本土的部分法律適用於外地。在1945年太平洋戰爭結束後,日本被迫放棄所有外地的統治權。

台灣:包含澎湖以及新南群島(南海諸島
1895年馬關條約獲得。參見台灣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
樺太:即庫頁島
1905年日俄戰爭後獲得,但只有北緯50度以南部份。1942年編入內地。

朝鮮半島

1910年日韓併合,參見朝鮮日治時期、朝鮮總督府。

租借地

關東州:位於遼東半島南端,涵蓋大連、旅順等地
膠州灣:包括青島等地;日本的統治時間僅止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

委任統治區域

南洋廳南洋群島,包括現北馬里亞納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馬紹爾群島和帛琉):原為德國屬地,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由國聯委任日本統治,日本退出國聯後將其併吞。

間接統治區域

南滿洲鐵道附屬地(滿鐵附屬地)
中國各大城市內的租界
天津日租界
漢口日租界
蘇州日租界

重慶日租界
另外,日本在上海公共租界和鼓浪嶼公共租界內,有一定勢力
滿洲國

帝國憲法

盧溝橋附近被中國守軍擊斃的日本士兵;這都是日本隨軍記者盧溝橋附近被中國守軍擊斃的日本士兵;這都是日本隨軍記者

《大日本帝國憲法》,是日本基於近代立憲主義而制定的首部憲法,公布於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並於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況下,該部憲法也被稱作《明治憲法》或《帝國憲法》。與現行有效的《日本國憲法》相對應,也經常被稱作“舊憲法”。

在亞洲諸國中,該部憲法的歷史僅次於土耳其奧斯曼帝國的《奧斯曼帝國憲法》, 在東亞範圍內,則是首部近代意義上的憲法。但是在實際運用中,奧斯曼帝國憲法並沒有發揮實質性的功能,因此可以說《大日本帝國憲法》是亞洲首部真正得到實行的 近代憲法。或許與憲法發布敕令上提到的“不可磨滅之大典”有關,在制定《日本國憲法》前的大半個世紀裡,這部憲法沒有經歷任何修改或變更。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這部憲法的名稱中帶有“大日本帝國”的文字,但當時並不是日本正式的國號,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國號才正式統一稱為“大日本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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