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回教門

回回教門,即伊斯蘭教,是中國明代史籍對伊斯蘭教的稱謂。

概述

中國明代史籍對伊斯蘭教的稱謂。簡稱回回教、回教。明初隨鄭和下西洋的馬歡在其所著《瀛涯勝覽》中,對今南洋、西亞的一些國家宗教民俗進行描述時,多次出現“國中大半皆奉回回教門”、“國王國人皆奉回回教門”、“婚喪之禮悉遵回回教規”等語,為首次用“回回教門”稱伊斯蘭教。明嘉靖年間(1522~1566),郎瑛著《七修類稿》(卷18)中簡稱為“回回教”。

相關歷史

元代以來,在漢文史籍及民間交往中,對來自西域的穆斯林,一般都稱作“回回”,把他們信奉的伊斯蘭稱作“回教”,一些穆斯林也自稱信奉“回教”,年長日久,廣泛流傳,“回教”遂成為社會俗稱。1956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關於伊斯蘭教名稱的通知》指出:“伊斯蘭教是一種國際性宗教。伊斯蘭教也是國際通用的名稱”,並規定“今後對伊斯蘭教一律不要使用‘回教’這個名稱,應該稱伊斯蘭教”。
(羅萬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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