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府發〔2011〕31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工作,加強基金使用監管,完善應急預案,確保基金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順利實施,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09〕4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0〕1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以下簡稱基金預算)根據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和預算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政策建立,反映全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年度計畫。基金預算的編制堅持收支平衡、留有結餘的原則。
第三條 省通過預算對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編制並組織執行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
第四條 省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調劑金。省級統籌調劑金包括中央和省對基本養老保險的專項補助資金以及各市(州)按預算上解的調劑金等。省統一使用省級統籌調劑金,對市(州)完成預算後出現的收支缺口給予一定調劑。
第五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主體。市(州)對所轄縣(市、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根據當年基金預算,制訂本市(州)年度內市(州)本級及所轄縣(市、區)的收支計畫並組織實施;完成省下達的省級統籌調劑金上解計畫。
縣(市、區)執行市(州)下達的年度收支計畫,承擔市(州)確定的應由縣(市、區)承擔的補貼責任。
本辦法實施前各市(州)累計結餘和實施後當期結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留存市(州)。
第六條 預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編制和審批

第七條 省社保局根據上年度全省基金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年度各市(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養老保險政策和養老保險工作計畫等因素,編制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草案。
第八條 基金預算包括全省基金收支總預算、省本級和各市(州)基金收支預算。
第九條 基金收入預算的編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包括當期養老保險費收入、欠費補繳收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繳養老保險費收入。
1.當期養老保險費收入分企業及職工養老保險費收入和個體人員養老保險費收入兩部分,公式分別為:
企業及職工養老保險費收入=(上年末企業參保職工人數+當年企業職工計畫淨增擴面平均人數)×上年全省企業職工平均參保繳費率×上年當地企業職工人均繳費工資×(1+全省企業職工繳費工資年均增長率)×28%×上年全省企業及職工養老保險費平均征繳率
個體人員養老保險費收入=(上年末個體人員參保人數+當年個體人員計畫淨增擴面平均人數)×上年全省個體人員平均參保繳費率×上年當地個體人員人均繳費工資×(1+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均增長率)×20%×上年全省個體人員養老保險費平均征繳率
2.欠費補繳收入包括參保單位和個人補繳上年末以前發生的欠費金額,按以下公式測算:
欠費補繳收入=預算年度全省清欠計畫×(當地上年末欠費總額÷全省上年末欠費總額)
3.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收入按國家或省出台的相關政策測算確定。
4.預繳養老保險費收入按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確定。
(二)財政補貼收入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對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根據預算年度財政預算安排情況確定。
(三)利息收入根據上年利息收入及預算年度基金累計結餘增減因素測算。
(四)轉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按上年度實際發生數確定。
(五)上級補助收入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測算。
(六)下級上解收入按各市(州)基本養老保險費預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基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養老金支出。根據上年離退休人數、當年離退休人員增減變化、上年養老金水平及當年養老金待遇調整等情況計算確定。
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支出=上年末離休人數×(1-上年離休人數減少率)×上年末離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水平×12+上年末離休人數×月人均調整待遇水平×調待月數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支出=(上年末退休人數+預算年度淨增加退休平均人數)×上年末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水平×12+上年末退休人數×月人均調整待遇水平×調待月數
(二)醫療補助金支出按上年實際數分析確定。
(三)喪葬撫恤補助支出根據上年實際發生數,參考近三年喪葬撫恤補助支出平均增長率計算確定。
(四)上解上級支出按市(州)基本養老保險費預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五)補助下級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算。
(六)轉移支出、其他支出按上年度實際發生數確定。
第十一條 市(州)當期收支預算缺口的確定和彌補。
市(州)當期基金預算缺口=預算總支出-(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當地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對當地人民政府在本辦法規定外為增強基金的可持續性安排的財政補貼不納入缺口計算。
出現當期預算收支缺口的市(州),首先用當地以前年度超收的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收入彌補;不足彌補的部分,60%由省級調劑補助,40%由當地動用累計結餘彌補;累計結餘不足彌補的部分,根據各地財力和工作情況,由當地人民政府按不低於20%的比例負擔,其餘部分由省調劑補助。特殊情況須報請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草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後,由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的基金預算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第三章 執行和調整

第十三條 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年度基金預算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及時批覆省社保局執行,各市(州)社保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省社保局下達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十四條 基金預算下達後,市(州)要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編制口徑編制當地基金收支計畫,並分解下達到縣(市、區)。
市(州)制定的擴權縣基金收支年度計畫報省社保局審核。
第十五條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下達的基金預算,積極擴面徵收,不得超政策範圍支出。
第十六條 基金預算批覆前,省對基金不足支付2個月的市(州)預撥省級調劑補助金。在預算批覆後的次月內,省按不低於預算確定的省級統籌調劑補助的40%撥付,其餘部分於12月底以前撥付。省對市(州)的調劑補助資金,通過省級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撥入市(州)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並轉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後,方可按規定程式使用。
第十七條 各市(州)應於預算年度內,將批覆預算中確定的應由當地財政承擔的基金預算收支缺口補助資金,撥入當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市(州)應於每年11月底以前,按基金預算確定的省級統籌調劑金上解額足額上解省級統籌調劑金。
第十八條 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由各市(州)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專題報告,經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省社保局;省社保局於當年10月底前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後,由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基金決算

第十九條 預算年度終了,各市(州)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市(州)社保經辦機構編制的基金財務報告經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市(州)社保經辦機構應按時限要求及時將批准後的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上報省社保局。
第二十條 省社保局應按有關規定,匯總編制全省年度基金決算草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後,由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決算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按季度將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及上級社保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養老保險收支預算的執行進行督促檢查,確保預算的有效執行;應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條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基金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基金管理,接受社會監督。省社保局應加強對各市(州)社保經辦機構的指導和檢查。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制訂基金預算績效考核辦法。
第二十五條 省社保局根據基金預算績效考核辦法的規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年基金決算,對各市(州)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結餘動用、地方財政補貼到位、省級統籌調劑金上解等情況提出考核意見,並將考核結果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核批。市(州)對所轄縣(市、區)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考核結果,對完成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較好的市(州)社保經辦機構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市(州)、縣(市、區)違反養老保險政策,增加的基金支出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彌補違規支出額。同時,等額扣減省級調劑補助,取消當年省對當地的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未完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的市(州),減收和超支部分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補足,並於省人民政府批准基金決算的次月內撥付到位。
第二十九條 省社保局負責考核市(州)應上解的調劑金、應由地方財政承擔的補助資金和當地負責彌補的基金違規支出在規定期限的到位情況。對未在規定期限到位的,由省社保局提出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扣減情況說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准後,向市(州)、擴權試點縣下發資金扣減通知,並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財政廳負責將資金全額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其中,擴權試點縣應劃轉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由省社保局向財政廳提交書面情況說明,財政廳從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將資金劃轉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條 在預算執行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除責令糾正外,應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省本級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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