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變革論

唐宋變革論

“唐宋變革論”是以六朝隋唐貴族政治和宋代君主獨裁政治兩種政治為核心展開的,然後推廣到經濟,文學、學術、藝術、音樂等層面的變化。此理論是由日本學者內藤湖南在1910年提出,其論證中世結束於唐代,近世開端於宋代的“唐宋變革論”被歐美學者稱為“內藤假說”。

簡介

“唐宋變革論”是以六朝隋唐貴族政治和宋代君主獨裁政治兩種政治為核心展開的,然後推廣到經濟,文學、學術、藝術、音樂等層面的變化。此理論是由日本學者內藤湖南在1910年提出,其論證中世結束於唐代,近世開端於宋代的“唐宋變革論”被歐美學者稱為“內藤假說”。

產生背景

《唐宋變革論》書籍《唐宋變革論》書籍

“唐宋變革論”的內藤湖南歷史分期說的產生,具體有如下三個方面的要素:

一、日本史學界吸收西方的史理論,運用西方的分期視角的產物。

較早時期的里斯(LaduigRiess)等外國學者對日本學界的影響,為學界熟知。恰恰就在內藤寫下前面所提到的“講課提綱”前後,1906年,德國出版了OskarNachode的GeschichtevonJapan《日本史概說》(二卷,德國,萊比錫)這是西方在公元2世紀初,有關日本上古、中古史的代表性研究,並反應到日本。對於正在不斷吸收西方新學術的日本學界、對於內藤湖南來說,這在思考方式上,恐不無影響。比如,在他的《支那上古史》中談到,當時有人模仿西方,把歷史分為“上古史、中世史、近世史”,又探討過“因今日西洋史上的feudalsystem翻譯成封建制度”,這個詞在日本歷史和中國歷史的研究中的使用情況,都說明他是關注西方史學,並受到其影響的。

二、中日兩國史學界交流的產物。

20世紀初,中國也出現了新的史學風潮。據胡逢祥的研究,僅1901年至1903年,中國人翻譯出版的日本人著史地類書籍即達120餘種。1902年中國夏曾佑出了半本《中學歷史教科書》(後改名《中國古代史》)雖說只到魏晉六朝,未完,但是在當時頗有影響。有的學者認為他開創了一種新的史學體裁。其中有日本學者的影響。反過來,內藤湖南也注意到夏曾佑的著作情況,他也關注梁啓超的著作,他在《支那上古史》等著作中,談到過梁啓超。此外,在《支那學》雜誌第2期(1910-1911)就發表了《讀梁啓超氏的歷史研究法》。這份雜誌,是本天成之、小島祜馬、青木正兒等主辦的,內藤當然也是知道所刊的文章的。還有,他的《支那古代史》中引用了王國維有關《殷周制度論》的有關成果,參考了宋代王柏,元代金履祥、吳澄等的見解,引用了崔述《考信錄》中的說法等等,都可見他對中國國內的史學研究的關注。凡此,都可以說明內藤史學的產生和中國文化、和當時中國學界、和當時中日文化交流的關係。三是吸收了日本傳統的學術成果的產物。日本學者認為,內藤的史學思想受到了日本學者大內青巒、富永仲基的影響。如在《支那上古史》中,引用了富永仲基有關古代宗教的研究成果。關於這方面的情況,可見宮崎市定的《獨創的支那學者內藤湖南博士》、加賀榮治《內藤湖南札記》,又拙著《日本漢學史》第一部有關章節。這也是顯然的。

總之,內藤湖南的史學,是在從世界的角度重新認識中國歷史的環境中產生的,是日本學術界對中國歷史研究深入的產物,是日本和中國、和世界學術交流的產物。

主要內容

內藤湖南的“唐宋變革”之說,是其歷史觀的一部分,必須從整體上把握。前引《概括的唐宋時代觀》,並非內藤湖南的非常嚴謹的學術論文,只是一種提綱式的描述。內藤以後陸續發表的著作:《近代支那的文化生活》,發表於1947年;出版了遺著作《支那上古史》、《中國中古的文化》和《中國近世史》,可以說比較全面地反映了他的見解,所以應當綜合起來把握。

中國歷史區分

概括而論,他對中國歷史區分,是以文化移動說為基礎的中國歷史“三段說”(或者更準確地說是“三段”“兩過渡”的歷史區分法)。具體而言,他把中國自古以來的歷史分為三個階段:從上古到東漢中期為“上古”時代,以東漢中期到西晉為第一個過渡期。從東晉、五胡十六國到唐代中期,為“中世”時代,唐中期到五代末為第二個過渡期。而以宋代以後為“近世”時代。這個觀點他一直堅持到去世,也可以說是京都學派的基本看法,正是出於這樣系統的史學觀念,在有關著述中,他多次強調“宋代為中國近世的開始”,強調唐宋之間的區別,如《支那近世史》的第一章中說:政治、經濟、文化等所有方面唐和宋之間起了變化,這就是中古和近世的差別,從這一點上看,支那的近世當說始於宋代。所以,論說唐、宋之間的變化,強調宋代為中國“近世的起點”,是他整個歷史觀、整箇中國歷史階段區分期看法中的一環。1922年發表的那篇概述性的文章,只不過是他有關歷史分期見解一部分的概括。

存在問題

的《唐代文學研究》

然而,他的論述中也存在著一些矛盾。他的基本看法是,唐和宋之間,中國歷史發生了劃時代的變化。宋代是中國近世的開始。但這樣的原則性論說和在他的具體論例證顯然存在著內在的矛盾性。

政治方面

比如說,唐、宋之間,究竟是什麼時候開始變革的?在政治制度的變革方面,中央的官制,“唐代宰相都出自貴族階級,存在著一旦他們得到位置,即使天子也無法任意動搖其權力的慣習”。但是,在宋代,“一旦失去天子的背景,一下子就會變成一個匹夫”。他舉出的是“北宋的寇準、丁謂”“南宋的賈似道”等為例子。又說到“選舉”,認為“唐代的科舉,其方法依然是貴族式的,這也是到了宋代王安石時期再為之一變”。那么,政治制度的變革,究竟具體發生在什麼時期呢?

經濟方面

在經濟方面,他說到賦稅制度,“在唐中葉開始”,租庸調製“自然崩潰,改為兩稅制”,又說到唐代貨幣,“流通量相對較少”,“到了宋代,利用得相當頻繁”使用了“交子”,“會子”等紙幣,“南宋時代紙幣發行量達到非常高的數額”,那么,自然又產生了作為不同時代的界限究竟應該畫在什麼時候的問題了。

文化藝術方面

在文化藝術方面的論說中,講到經學、文學、繪畫、音樂戲曲等的變化,也是時代並不一致。而如果把各個領域中的情況在加以比較,也同樣存在矛盾和不清楚的狀況。

由於那篇文章並非內藤湖南的專門研究著作,而只是一個大綱性的敘述,而他的敘說實際上又存在著以上的一些矛盾或不清晰之處,這就成為後來該說受到質疑、批判,又進而逐步衍變成“唐宋變革”論,埋下了種子。

學者分歧

階級關係

《宋朝階級研究》《宋朝階級研究》

唐宋變革論”者主張唐宋之際的社會發生了重大的變革。就階級關係的變動而言,諸家意見各不相同,大致似可歸納為以下三類:
(1)唐代門閥士族地主仍占統治地位,推行部曲佃客生產制,唐宋之際,衍變為官戶統治和客戶佃農生產制。
(2)唐代是中世封建社會,佃戶被束縛在土地上,是典型的農奴,宋代開始“近世”,佃戶與地主是平等的經濟關係。
(3)漢唐間是奴隸生產制,宋代開始確立中世莊園農奴制。

自唐初建國至南宋滅亡,其間長達六百餘年,如果以唐初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和北宋後期乃至南宋時的情況相比。在長達四、五百年內,確是存在巨大差異。假使將中唐後的情況與五代及宋初相比較,那么,它們之間的差異並不比唐初與唐末的差別更顯著。陳寅恪先生說,唐史可以分前後二期,分野在唐朝中葉。“前期結束南北朝相承之舊局面,後期開啟趙宋以降之新局面,關於政治、社會、經濟者如此,關於文化學術者亦莫不如此。”

關於唐代門閥土族階層地位的估計

一、主張門閥士族唐代仍占統治地位的主要依據
(1)士族把持朝政,唐代宰相三百六十九人,崔、盧、李、鄭四姓占六十六人,其中崔氏有二十三人。
(2)唐代門閥士族經濟實力的雄厚基礎是封爵食邑制。
(3)士族重視族望、譜牒與婚姻,山東士族甚至不屑於與李唐皇室通婚。

二、理論闡述

眾所周知,漢魏之際逐步形成並在西晉正式確立的門閥士族制度,有九品官人法保證士族政治上作高官、清官的特權,占田制和蔭客蔭戶制使士族占有大批田地,免除賦役,庇蔭親屬,奴役眾多勞動者,享有經濟上的種種特權。士族重視官、婚、望,以保持其合法世襲特權。然而,門閥士族地主的盛世並不長,經過農民戰爭的打擊以及封建統治階級內部的不斷火併,士族地主們的政治、經濟實力逐漸喪失。唐朝不再存在九品官人法和占田蔭客蔭戶制,士族沒有了世襲特權。太宗貞觀時修《氏族志》,高宗顯慶時編《姓氏錄》,既是壓抑正在衰頹中的舊門閥士族勢力,同時又是企圖通過立法培植新的門閥士族。然而歷史的發展已使唐代不再具備門閥士族再生的社會條件,所以在唐朝始終沒有形成比較穩定的新門閥士族。只是在唐初,舊門閥士族地主仍有一定的潛在力量。七姓十一家自為婚姻,便是具有崇高社會地位的體現。儘管如此,舊門閥士族地主沒有因此壯大門楣,起死回生。

說唐代門閥士族始終存在,有很大政治、經濟特權,是經不起檢驗的。據統計。崔、盧、李、鄭四姓在唐代任宰相者九十三人次,而在唐前期任相的是二十九人次(崔氏十一人,盧氏二人,鄭氏一人,包括皇室李氏在內的李氏十五人),其餘六十四人次均在中唐以後。如此看來,難道是門閥士族實力在唐後期有了復興?若然,其政治和經濟基礎何在呢?有人說唐代藩鎮也是門閥士族,這種“士族”與兩晉南北朝以至唐代的舊門閥士族怎么能等同視之呢?
說封爵食邑制是唐代門閥士族力量強大的經濟基礎,同樣難以令人信服。王公貴族衣食租稅早在西漢已很盛行,而史學界沒有人認為那時存在門閥士族。唐代封爵很濫(中唐以後尤甚),食邑根本無法與漢、晉時代相比。何況唐代有封爵和食實封的人大多並非門閥土族地主,那些食封之家在唐玄宗時改向朝廷領取封戶租谷,不能再派人直接向封戶索取,正好標誌著食封制的蛻化。因此,封爵食邑制在中唐後已顯著走向衰落。當然少數殘餘現象長期存在,直至北宋前期仍未完全消失。如果認為唐後期四姓擔任宰相者多,是有封爵食邑制為其經濟基礎,顯然並不符合歷史真相。若再由此推論,認為門閥士族地主在中唐後曾經復興,那就更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了。

三、學者論證

人們樂於引用南宋鄭樵和王明清的言論,說明唐代舊士族的力量始終強大。特別是鄭樵所說,隋唐以上“人尚譜系之學,家藏譜系之書”。五代以後譜書散佚,其學不傳,用以證明譜學與門閥士族共存亡。實際情況並不盡然。譜學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表明它並非門閥土族地主所專有,唐代主要官修譜牒在《氏族志》和《姓氏錄》之外,還有《姓族系錄》和《元和姓纂》等。

(1)門閥士族在其盛世合法享有免役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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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其衰敗,免役特權就消失了。唐初以來,只有五品以上高官依法豁免其家賦役,這批人中固然有的出身舊門閥士族,而更多的人卻並非如此。某些家庭連續幾代為高官或宰相,卻並沒有躋身於門閥士族。唐代前後三百年間,所有新進人士沒有一個姓氏被社會上公認為門閥士族,比諸兩晉南北朝時期常有一些姓氏崛興加人士族行列的狀況大相逕庭。門閥士族的不景氣實在是昭然若揭。

當然,舊門閥士族諸姓氏在唐代並沒有消失,他們的社會地位和影響還相當強大,即使經過唐末農民軍的大掃蕩,在五代十國時以及趙宋統一南北後,從《太平寰宇記》所列宋初諸州郡的郡姓,從《宋史》列傳中,都不難發現南北朝以來很多門閥地主的後裔在宋代(尤其是北宋)並沒有亡絕。神宗時,王存編修《元豐九域志》不列郡姓,書成上表時,特別說明“氏族所出”,已“非當世先務”。它說明姓氏學的衰微經歷了一個很長的過程,不能認為唐末社會大亂以後便不復存在了。

(2)門閥士族長期崇尚儒家經學,有文化素養。在他們失去政治、經濟諸特權後,被迫參加科舉考試。

隋唐之際創建的科舉制,進士科最受重視。所試時務策與詩賦。並不是舊門閥士族地主子弟所熟諳的通經明禮。他們既不能平流進取以致公卿,只好利用家傳舊文化,隨時應變以獵取名位。於是,他們和庶民地主的子弟同時趨向進士科應試,史家們通常稱之為士庶合流。

趙郡李德裕自稱其祖父李棲筠在玄宗天寶末,以仕進無他路,參加進士試以步人仕途。事實上,當武則天執政以來,河南鄭繇鄭遂初,河北崔日用、崔沔、崔浞,關中韋虛心、韋述等舊族子弟業已紛紛參加進士考試,只是在天寶以後,舊族子弟舉進士者為數增多。德宗貞元以來。宰相多以翰林學士充任,而翰林學土常由進士出身。人們注意到范陽盧氏在德宗以後中進士者一百一十六人,舊族崔氏也存在類似現象,與其把這類情況說成是門閥士族勢力的強大,毋寧說是舊士族子弟所採取的應變措施。

(3)唐武宗詔書宣布,凡是進士及第者稱為衣冠戶,其家享受輕稅免役特權。

進士及第便成為一種殊榮。必須注意,會昌詔書是在社會上已有不少冒牌衣冠戶免役的情況下,才明文規定真假衣冠戶的界限,法令不允許以假亂真,可以看出,衣冠戶在此之前實際是早已存在了。衣冠戶不考究每個人的家庭出身,只看他是否進士中第。由是,同是衣冠戶的人,他們原先各自不同家庭出身的界限消失了。組成了新的地主階級階層。我們決不能因為衣冠戶中有的原是舊門閥士族地主的子弟,便斷定衣冠戶仍是士族地主,或者說衣冠戶的存在,乃是門閥地主力量依然強大的體現。

(4)在地主階級專政的時代,封建政權要不斷從地主階級中提拔統治人才,並給予一定的特權,科舉選人適應了庶民地主力量壯大的社會需要,那些中了進士的衣冠戶。

不論他們原來的家庭出身如何,“既恃其不差不科,便恣其無畏無忌”。即使在混亂的唐末五代十國時期,衣冠戶依然合法存在,宋人張綱的遠祖在南唐時,“嘗以衣冠戶攜是書(指唐朝告敕)免充軍名。”說明十國的江淮以南地區,也同樣存在衣冠戶。趙宋建國後的五、六十年內。隨著科舉制的發展,每年經由進士科入仕的人數成倍地增長。宋真宗時,衣冠戶名稱尚見於史冊,仁宗以後,正式為官戶(品官戶)所取代。因此,宋初編撰《刑統》,其中所說官戶,仍只是沿襲唐代屬於奴婢賤人的性質。顯而易見,唐宋變革論者關於舊門閥士族消失於唐末,宋初已出現新官戶的論點,很難令人折服。

唐代部曲與佃農

說唐代是農奴制時代,便要講清楚廣大農業勞動者是被束縛在地主土地上耕作,子孫世襲,可以買賣,但卻不能任意屠殺。部曲佃客生產制的主張者以為部曲、佃客是典型的農奴。事實上,唐代的部曲和佃客身分不同,他們之間差異很大,是否農奴,需要逐一驗證。

(1)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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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部曲的定性資料,集中記載於《唐律疏議》中,它表明部曲原則上由奴婢放免而來,是私家所有,身繫於主的賤人(家僕)。他們不像奴婢那樣是主人的資財,但可以由主人變相買賣,主人強姦部曲妻女無罪,可以隨意將所放客女及婢留為妾。反之,部曲奸主,縱逢國家大赦,也不許寬恕赦原。只有主人謀反逆叛要顛覆國家政權時,才允許部曲告主。凡此種種,說明部曲對主人有強烈人格隸屬關係。但沒有任何跡象表明,部曲和農業生產有著具體的聯繫。

唐前期的部曲既不受田,也不納課,律疏的有關記載,或是西州出土文書,乃至其他史書所記,都未見部曲和土地有什麼聯繫,更談不上被束縛在土地上耕作。既不參加農業生產,自然不能說他們是農奴了。史籍往往是部曲、奴婢並稱,通常被用於從事家務勞動,縱使個別部曲參加過農業生產,就其整體而言,很難說他們是依附農民,而只能說他們是合法的封建依附者。中唐以後,部曲數目更為減少了。順便指出,當時社會上被視為資產的奴婢.其中確有一些被用於從事農業生產,但並不能稱之為農奴,何況奴婢用於農業生產在全社會中所占比例極小。社會歷史的發展很不平衡,除了奴役嚴重的奴婢而外,有的奴婢在中唐後發生了分化,出現了僱傭現象,甚至開始湧現依附關係甚強的人力、女使。到北宋中葉以後,人力、女使的數量有了較大發展。這樣的一批人,同樣也並非農奴。

(2)佃客

毋庸諱言,魏晉南北朝時期存在過類似於農奴的法定田客,他們父子相承,身分卑賤,必須經過放免才能為良。這類田客在唐代早巳不再存在。
《唐律疏議》卷27記“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表明唐初以來官私田地出租已相當普遍。官田通常包括職分田、公廨田驛田、屯田等,佃作者是“人”(民),不是賤隸。史稱職田“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數而已。”西州出土開元十九年(731年)文書記公廨田、職田,“不得抑令百姓佃食”。可見租佃官田者是“民”、“百姓”。私田出租同樣是“令人佃作”。天寶十一年(752年)詔云:“王公百官之家”,廣置莊田,“別停客戶,使其佃食。”說明租佃官私田地的是鄉村下戶和客戶,他們都是良民。安史之亂後,代宗敕令所有在各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客戶,“自貼買得田地有農桑者,無問於莊蔭家住及自造屋舍”,一律編附當地戶籍,徵調賦役比當地居民(土戶)減半。住在莊蔭家的客戶仍是百姓齊民。其後,豆盧革說,他在“鄘州雖有兩三處莊子,緣百姓租佃多年”,他曾“縱田客殺人”,這都說明租佃的田客仍是百姓。
封建社會裡地主占有大量田產用以剝削少地無地的農民,這是中外歷史上所共有的。在我國,不僅唐代沒有,即使漢魏六朝時也並不存在西方中世紀那樣的農奴制。

(3)唐代的佃農比以往的田客蔭戶更存在著顯著差異
一、唐代佃農(包括半自耕、半佃農)不是賤口,他們和庶民地主在名義上所盡義務和享受權利相一致,而以往的田客只注地主家籍,是法定的賤口。這一巨大變化和門閥士族在隋唐之際的地位密切相關,從隋代依豪強為佃農的浮客到中唐時廣泛發展的客戶佃食制,標誌著門閥士族的衰頹和徹底崩壞。
二、唐政府對地主的佃農人數沒有任何限制,而在過去,對田客人數有著明文的具體限額和等級規定。
三、自唐睿宗、玄宗以來,官府公開允許各地按照本鄉原有習俗發展租佃關係。此乃史無前例的創舉,它反映全國範圍內的租佃早已自發地盛行。

(4)說宋代是契約租佃制,唐代是農奴制,也是說不通的。

早在漢代,中原內地已有契約租佃,在混亂的十六國時期也並未停廢。現在已發現西州大量唐前期的租佃契敦煌出土了唐後期的租佃契,怎么能否定唐代存在契約租佃呢?宋太平興國七年(982年)十二月,詔令諸路所在曠土召人佃種,“明立要契,舉借種糧,及時種蒔,俟收成依契約分。”這是趙宋最早提到租佃契約的記載。然而,有更多的租佃關係並未明言立有契約,我們不能由此否認存在契約。李唐屢次發詔令依鄉原例出租荒廢田地,這在趙宋亦不乏其例。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五月,曲赦河北、陝西、京東路被虜人戶所拋下田產,許諸色人住佃。“本縣量給牛糧種子及功力,依鄉原例,或以四六或以三七均分。”分成租原則上是以契約為依據的。

唐朝建國後,輕便的曲轅犁開始取代以往笨重的長轅犁。全國各地生產發展雖不平衡,但地無分南北,包括半自耕、半佃農在內所有編戶齊民原則上不許隨便遷居。眾多破產農民常不顧禁令四出奔逃,以往括逃通例是就地落籍為民,從事農業。自玄宗開元中括客以後,客戶正式合法存在。人們樂於引用宋仁宗天聖時,針對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地區的田客不能隨意起移,規定“自今後,客戶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田收田畢日,商量去住,各取穩便”。用以說明宋代佃客有遷徙自由,不同於唐代農奴式的佃客固定在土地上。我們認為唐代的客戶含義與宋代不盡相同,但其中大部分無疑是佃農。唐代不見有客戶隨意遷徙的資料,也沒有不許遷徙的記載。即使在宋代,上述詔敕也只能說明江淮以南的自由遷徙,華北廣大地區亦無明文記述。作為國家編戶的唐代佃農大概難以隨意遷徙,地主的壓力和國法都是不輕易允許外遷的。

封建時代的勞動者對於各種類型的擁有土地的地主。必然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關係。唐代和宋代的佃農同樣也不能例外。這並非是將唐、宋間的租佃關係凝固化和等量齊觀,但可以肯定,唐、宋間的佃農不是農奴與自由佃農的差別,即使同樣在唐代或兩宋,由於國土遼闊,各地區乃至同一地區之內,情況也是千差萬別。大致說來,唐前期的廣大農民有耕地者較多。中唐以後,破產農戶轉為佃食客戶的人數大增。唐、宋時期,仍然有少數使用奴隸耕作。就是使用佃農勞動,各地情況也是千差萬別的。唐、宋之際川、陝一帶的客戶便是世代相承,不能隨意轉移,甚至隨田買賣,客戶身死,其妻不能任意改嫁,子女婚娶也常受主人阻撓。凡此種種,體現了租佃制發展不平衡狀況。其後。元代有隨田佃客,明清時,不少地區存在佃仆制,從而也可說明籠統地強調宋代佃農已如何自由,甚至說成平等的經濟關係,是不恰當的。

結論

唐、宋變革論者認為唐、宋之際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內部發生了巨大變化,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觀點,在我看來,還不如唐中葉變革說有力,因為舊門閥士族地主的退出歷史舞台,衣冠戶的登場.體現了地主階級上層的重大變化,至於地主階級中數量最多的庶民地主在均田制崩壞以後,人數已顯著增多,在唐、宋之際並沒有發生重大的變更。農民階級方面,廣大民眾貧困破產。日趨淪落為佃食客戶,也是肇始於唐代中葉。手工業者的服役。也是由唐初的番役制逐漸衍變為中唐以後日趨廣泛的納資代役及和雇制(同時也有現役制並存)。處於社會最底層的奴婢,同樣是在中唐時開始出現了僱傭現象。往後的歷史發展,北宋時,官戶取代衣冠戶,佃農客戶廣泛取代了唐代土客對稱的客戶。北宋中葉以後,農業與手工業中的僱傭現象更為廣泛。這些當然也是變化,但唐、宋之際並不是階級關係的巨大變動時期。階級關係而外,諸如府兵制和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製衍變為兩稅法,募兵制的全面確立,官制中使職差遣的盛行,科舉制逐漸成為人仕主要途徑,如此等等,其重大變革都發生於唐代中葉。唐、宋之際雖然繼續出現一些新的變化,但其性質也都不如中唐變革那么深刻而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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