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可轉換債券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

基本信息

簡介

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 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 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可轉換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由於其兼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性質,成為西方國家一種廣為流行的融資和投資工具。而在中國,它只是近年來才開始被啟用。

特徵

一、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三、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範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基本要素

1.標的股票:一般是發行公司本身的股票,也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票。
2.票面利率:一般會低於 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有時甚至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3.轉換價格(轉股價格):在轉換期內據以轉換為 普通股的折算價格。
我國規定,以發行前一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4.轉換比率:每一份可轉債在既定的轉換價格下能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數量。
轉換比率= 債券面值÷轉換價格
5.轉換期:可轉債持有人能夠行使轉換權的有效期限。
短於或等於債券期限。
【提示】由於轉換價格高於公司發債時股價,投資者一般不會在發行後立即行使轉換權。
6.贖回條款:發債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債券的條件規定。
贖回一般發生在公司股票價格在一定時期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
設定贖回條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強制債券持有者積極行使轉股權,因此又被稱為 加速條款。同時也能使發債公司避免在市場利率下降後,繼續向債券持有人支付較高的債券利率所蒙受的損失。
7.回售條款: 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賣回給發債公司的條件規定。
回售一般發生在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
回售有利於降低投資者的持券風險。
8.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在某些基本條件具備之後,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可轉換 債券轉換為 股票,無權要求償還 債券本金的條件規定。
可轉換債券發行之後,其股票價格可能出現巨大波動。如果股價長期表現不佳,又未設計回售條款,投資者就不會轉股。公司可設定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保證可轉換債券順利地轉換成股票,預防投資者到期集中擠兌引發 公司破產的悲劇。

基本性質

證券期權性:可轉換債券實質上是一種未來的買入期權。
資本轉換性:在正常持有期,屬於債權性質;轉換成股票後,屬於股權性質。
贖回回售:一般會有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

成本

1.可轉換債券的估價
(1)債券的價值
債券的價值是其不能被轉換時的售價
債券的價值= 利息的現值+本金的現值
(2)債券的轉換價值
債券轉換價值是債券必須立即轉換時的債券售價。
轉換價值=股價×轉換比例
(3)可轉換債券的底線價值
可轉換債券的最低價值,應當是債券價值和轉換價值兩者中較高者。
2.可轉換債券的稅後成本
(1)計算方法(求投資人 內含報酬率的過程)
買價=利息現值+可轉換債券的底線價值(通常是轉換價值)現值
上式中求出的折現率,就是可轉換債券的稅前成本。
(2)合理的範圍
可轉換債券的稅前 籌資成本應在 普通債券利率與稅前股權成本之間。

類型

其他類型的可轉換證券包括:可交換債券(可以轉換為除發行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 股票)、可轉換優先股(可以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 強制轉換證券(一種短期證券,通常 收益率很高,在到期日根據當日的股票價格被強制轉換為公司股票)。
從發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轉換債券融資的主要優勢在於可以減少 利息費用,但如果債券被轉換,公司股東的股權將被稀釋。從定價的角度看,可轉換債券由債券和認股權證兩部分資產組成。對可轉換債券定價需要假定 1)所對應的股票的價格波動程度,從而對認 股權證定價;以及 2)固定收益部分的債券息差(credit spread),它由該公司的 信用程度和該債券的優先償付等級(公司無法償付所有債務時對各類債務的償還次序)決定。 如果已知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值,可以通過假定的債券息差來推算隱含的股價波動程度,反之亦然。這種波動程度/信用的劃分是標準的可轉換債券的定價方法。有趣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換債券,無法將股價波動程度和信用完全分開。高波動程度(有利於投資人)往往伴隨著惡化的信用(不利)。優秀的可轉換債券投資者是那些能在兩者間取得平衡的人。

主要優勢

發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轉換債券融資的主要 優勢在於可以減少 利息費用,但如果債券被轉換,公司股東的股權將被稀釋。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 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淨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組成部分

從定價的角度看,可轉換債券由 債券認股權證兩部分資產組成。

定價方法

一種簡單的可轉換債券的定價方法,是把未來的債券利息和本金的現值和認股權證的現值相加。但這種方法忽略了一些事實,比如,利率和債券息差都是隨機的,可轉換債券往往附帶可贖回或可回售條款,以及轉換比率的定期重置等等。最普遍的可轉換債券定價方法是有限差分模型,例如二叉三叉樹

發行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有兩種會計方法:一種認為轉換權有價值,並將此價值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另一種方法不確認轉換權價值,而將全部發行收入作為發行債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轉換權價值極難確定,二是轉換權和債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轉換權必須持有債券,行使轉換權則必須放棄債券。

投資注意

股民在投資轉券除了要注意它的利率換股條件外,還要看換股是否還具有附加條件,其一是換股條件是否依每年的分紅而進行調整。當上市公司採取現金分紅時,分紅對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並沒有什麼影響。當分紅採取送紅股的形式時,若換股條件不隨送股比例而同比例地變化,則換股條件就會愈來愈高。其二要注意贖回條件。上市公司發行轉券的目的是要獲得所需要的股權資本,以降低公司的債務。當轉券的轉換條件實現以後,隨著投資者由債權人向股東身份的改變,公司到期需償還的債務便相應地轉換成了永久性的股權資本投入,所以轉券的發行者要採取多種方式促使轉券的轉換,一般是規定在股票價格持續超過轉換價格一定幅度(如40%)以後,發行人便會使用“贖回條件”這一工具來迫使投資者行使轉換權力,若轉券持有人仍不行使轉換權,發行者可將轉券強行贖回。

籌資的優缺點

1、優點
(1)與普通債券相比,可轉換債券使得公司能夠以較低的利率取得資金。降低了公司前期的 籌資成本
(2)與 普通股相比,可轉換債券使得公司取得了以高於當前股價出售普通股的可能性。有利於穩定公司股票價格。
2、缺點
(1)股價上漲風險。公司只能以較低的固定轉換價格換出股票,會降低公司的股權籌資額。
(2)股價低迷風險。發行可轉換債券後,如果股價沒有達到轉股所需要的水平,可轉換債券持有者沒有如期轉換普通股,則公司只能繼續承擔債務。在訂有回售條款的情況下,公司短期內集中償還債務的壓力會更明顯。
(3)籌資成本高於純債券。儘管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比純債券低,但是加入轉股成本之後的總籌資成本比純債券要高。

債券轉換股票法

當債券持有人將轉換成股票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

賬面價值法市價法: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髮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為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有也應作為(或沖抵)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再者,發行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一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採用市價法的理由是,債券轉換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動,且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單獨確認轉換損益。採用市價法,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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