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司法機關

古代司法機關

古代司法機關。中國古代的司法機關在西周時期有了明確的從事司法審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時期只是有了監獄這種司法執行機

古代司法機關關。西周時的最高審判權還在周王手裡,他統轄的中央地區的具體司法官是士師和眚史。西周時的案件區域管轄還沒有明確區分,不過審級已經有了王、三公、司寇、鄉、遂、縣六級,古代的司法機關基本形成。

古代司法機關

中國古代司法機關西周時期有了明確的從事司法審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時期只是有了監獄這種司法執行機

古代司法機關古代司法機關
關。西周時的最高審判權還在周王手裡,他統轄的中央地區的具體司法官是士師眚史。西周時的案件區域管轄還沒有明確區分,不過審級已經有了三公司寇、縣六級,古代的司法機關基本形成。

戰國時期,各國也有自己的司法機關,秦國的最高司法官廷尉楚國廷理齊國大理

秦朝建立後,中央司法機關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郡縣制,地方的司法機關由郡守縣令兼任。疑難案件上報中央,一般的則自己處理。秦朝的司法機關體制奠定了以後中國歷代王朝司法機關的基礎。

漢朝基本繼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體制,所以歷史上有了“漢承秦制”的說法。漢朝中央的司法機關仍然是廷尉,地方則與秦朝相同。但漢武帝之後,王權逐漸加強,出現了尚書台這種中樞組織,尚書台內設立了執法機構,在西漢是三公曹,東漢是二千石曹。從而侵奪了廷尉的司法權

還有,漢朝對於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員會審,這種名為“雜治”的會審制度體現了皇權對司法權的控制進一步加強。

到了三國兩晉南北朝,除了基本繼承漢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發展。北齊將廷尉改稱大理寺,下屬官員也增多了,擴大了司法機關的規模。更重要的一點是,死刑覆核權收歸了皇帝,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變化。

在隋唐時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的司法機關是三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職責是審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監察。但刑部許可權很大,可以對審判進行干預,而且覆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

御史台除了監督外,還參加重大案件的審判。皇帝交辦的重大案件由以上三個司法機關共同審理,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同時,死刑的復奏制度也明確化,死刑執行前必須再報皇帝,批准以後才能執行。

宋朝的司法機關也是繼承了唐朝的體制,但也有些變化,如宋太宗時期設定了審刑院,侵奪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職權,到神宗時撤消,職權又分歸大理寺和刑部。

地方的司法機關,州和縣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為了加強對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設立了提點刑獄官來監督各州縣的司法事務

宋朝還規定地方司法官必須親自審理案件,否則處以徒二年的刑罰。從這以後,一直到明清時期,八百多年的時間裡,州(府)縣官員都要親自審判案件。

元朝在繼承前朝的體制基礎上,也有變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時,設定大宗正府來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權

明清時期也是以三法司為主要司法機關。但是其職權發生了變化,大理寺的審判權歸了刑部,而刑部的覆核權則給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為都察院

明朝的特務組織如錦衣衛東廠西廠也都有司法審判權,甚至還凌駕於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轄,自行審判、執行。同時,明清的會審制度也完善起來。死刑案件的最高決定權還在皇帝手裡。中央集權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體現。

古代司法機關的發展變化,體現出皇權逐步加強的趨勢,司法機關一直隸屬於行政,最終隸屬於皇帝,說明了司法僅僅是君主專制的一種工具,司法的獨立是很難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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