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

動物防疫

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物防

一、概念

【注音】dòngwùfángyì
動物防疫
【釋義】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1997年7月3日我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於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對動物疫病的預防、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診療、監督管理及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都作出規定。動物防疫問題受到法律的保護。
動物防疫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發動全社會力量,依照動物疫病發生、發展和消亡的科學規律,對動物從引種、飼養、經營、銷售、運輸、屠宰到動物產品加工、經營、貯藏、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嚴格實施預防、控制、撲滅和檢疫措施,保障動物健康及其產品安全的一項系統性工作。
(一)動物疫病的預防。主要是指對動物採取免疫接種、驅蟲、藥浴、疫病監測和對動物飼養場所實施環境安全型畜禽舍改造以及採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動物疫病的區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綜合性措施,防止動物疫病的發生。
(二)動物疫病的控制。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發生動物疫病時,採取空間電場生物效應涉及的電隔離方法以及化學阻隔、人員阻隔、撲殺、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擴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對已經存在的動物疫病,採取監測、淘汰等措施,逐步淨化直至達到消滅該動物疫病。
(三)動物疫病的撲滅。一般是指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採取的措施,即是指發生對人畜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動物疫病時,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綜合的“封鎖、隔離、銷毀、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強制措施,迅速撲滅疫情。對動物疫病的撲滅應當採取早、快、嚴、小的原則。“早”,即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及早發現和及時報告動物疫情,以便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能夠及時地掌握動物疫情動態,採取撲滅措施;“快”,即迅速採取各項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嚴”,即嚴格執行疫區內各項嚴厲的處置措施,在限期內撲滅疫情;“小”,即把動物疫情控制在最小範圍之內,使動物疫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是指為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由法定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採用法定(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的檢疫程式和方法,根據法定的檢疫對象即需要檢疫的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依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的動物檢疫規定,採取法定的處理方式,對動物、動物產品的衛生狀況進行檢查、定性和處理,並出具法定的檢疫證明的一種行政執法行為。實施動物及其產品檢疫的目的,一是為了防止染疫的動物及其產品進入流通環節;二是防止動物疫病通過運輸、屠宰、加工、貯藏和交易等環節傳播蔓延,三是為了確保動物源性產品的質量衛生安全。

二、動物防疫合格證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1、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2、生產區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3、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4、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5、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
6、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第二十條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二)申報所需材料
1、《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
2、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3、相關場所使用證明和場所的位置與周圍環境及主要敏感目標(居民生活區、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納污河流等)分布狀況示意圖;
4、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各地申報有所不同,請根據實際情況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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