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議

大公會議(或稱公會議、普世公會議、普教會議)是傳統基督教中有普遍代表意義的的世界性主教會議,咨審表決重要教務和教理爭端。公會議英文是源自希臘文,意思是“普世性的”。而其中對基督教教義有深遠影響的基督教早期會議是尼西亞會議、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以弗所公會議和造成後日東西分裂的卡爾西頓會議。在公元1054年,東西方教會大分裂。自此之後,東正教(即希臘正教)只信守首七次大公會議所確立之大公會議信條。雖然第四次君士坦丁堡會議是在教會大分裂之前舉行,卻不獲東正教承認。故此,今天的東正教只承認7次大公會議,而羅馬天主教則認為是8次。而教會大分裂之後的大公會議由羅馬天主教單方面舉行,所以內容不為東正教承認。

公會議

正文

基督教世界性主教會議。詞源自希臘文 oikoume-nikos,意為“普世性的”。前期公會議始於 4世紀20年代基督教取得合法地位之後,由羅馬帝國皇帝召開。參加者包括當時羅馬帝國所承認的希臘—羅馬世界的歐洲以及西亞和北非大部分地區教會的主教和一些神學家。此後,由於各派間的分化日益加劇,自9世紀中葉起的後期公會議,成為由教皇召開的天主教主教會議。
自2世紀起,基督教會已形成由地區或教區的教會負責人(主要是主教)召開教會會議,解決教義、教規和儀式、典制等問題的傳統。但當時基督教尚處於不合法地位,缺乏形成統一體制的條件;教會會議的影響局限於一定的地區,對其他地區無普遍性的權威。313年君士坦丁一世頒布《米蘭敕令》後,基督教在羅馬帝國境內得以合法化。隨著帝國日趨統一,各地教會的體制統一已成為可能。 325年君士坦丁以皇帝名義召集帝國境內約300名主教於尼西亞舉行第一次公會議,即尼西亞公會議,使用政治壓力解決教義爭端。會議所作規定,對帝國全境基督教教會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
由羅馬帝國皇帝召開的公會議共七次。當時基督教東西兩派尚未正式分裂,故至今天主教和東正教均承認這七次公會議的合法性。第八次公會議,即第四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東西教會對其合法性存在爭議,後來成為東西方教會正式分裂的導因之一。自第九次至二十一次公會議,則由教皇召開,實際僅為天主教一派的公會議。新教各主要宗派僅承認前四次公會議為合法。
後世天主教會宣稱公會議應由教皇召開,其決議須經教皇批准才正式生效。但前七次公會議事實上都是羅馬帝國皇帝召開,其決議也由皇帝批准,其中只有五次會議的決議由教皇或其代表簽署表示同意。前七次公會議都在帝國東部召開,與會主教絕大多數來自東部地區;其中 381年君士坦丁堡公會議根本沒有西部地區主教參加。第九次公會議後的歷次會議,則只有天主教的主教參加。各次公會議的權威性,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如前四次會議規定的關於三一論基督論的教義,被天主教、東正教和新教主要宗派所接受,認為是正統信仰的規範;而以後各次會議的規定,則只是對願意承認其合法性的教派有效。
基督教在其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分歧和爭議,在一定程度上還反映了民族、社會和政治集團間的矛盾。前七次會議的主要課題便是解決這類紛爭,建立定於一尊的正統教義,以適應國教化的需要。會議結果將阿里烏派聶斯托利派一性論派等的主張斥為異端,並將其驅逐(見基督教異端派別)。11~16世紀初,天主教教皇制由盛而衰。在這期間,由教皇召開的十次公會議,主要是解決教權與皇權之爭、天主教內部許可權之爭、鎮壓異端和使教義教規進一步規範化等問題。1545年召開的特蘭托公會議是為應付宗教改革而召開的,會議決定採取一系列反宗教改革措施。1870年第一次梵蒂岡公會議主要是解決天主教內關於教皇權威的爭論和在18~19世紀的泛神論、自然神論、唯理論、無神論等思潮衝擊下,如何維繫天主教的思想控制等問題。1962年召開的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則是為適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新形勢,而確定天主教會一些重大方針和策略的轉換。
14世紀民族國家的興起以及教會統治集團內部的腐化,使教皇權威明顯下降,天主教會內部曾出現“公會議高於教皇”的主張(見天主教會大分裂),企圖對教皇的專橫獨斷有所限制,提高地區主教的權力。但這一主張終未能為教廷所接受,而第一次梵蒂岡公會議則通過“教皇無訛”信條。即公會議只能在確認教皇至上的原則下,起協調和咨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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