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指為實現公司最佳經營業績,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於信託責任而形成相互制衡關係的結構性制度安排。依照擬人化原則,一個企業如同一個人,全體股東投資成立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董事會是企業的“大腦”,總經理是企業的“心臟”,總經理轄制的各部門是企業的“五臟六腑及肢體器官”,監事會是企業的“免疫力系統”,公司治理結構則是企業的“神經系統”。(該定義來源於清華大學出版社2014年出版的《公司助理標準》,朱長春著。)。

基本信息

定義解構

判定基準

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
全體股東認同一個價值趨向,以現金或其他出資方式為衡量股份權益形成契約而成立有限公司形式之企業,企業的安全性和成長性均取決於該公司內設機構積極的履行職能。股東(大)會作為公司價值聚焦“頂點”,為了維護和爭取公司實現最佳經營業績,公司價值投射向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三個利益“角位點”,此三個利益“角位點”相互制衡形成“三角形”;“頂點”和“三角形”構成“錐形體”,這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標準模型。

科學定理說明

三角形是這個世界上最穩定的結構
股東判定公司的安全性和成長性基準是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三個利益“角位點”不可以重合或者處於同一直線,更不得與“頂點”重合或處於同一平面;一旦出現這些狀況,表示該公司處於特定時期或危機狀態。
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需要根據各自利益趨向爭取權利和最大利益,“三角形”版圖面積逐漸變大,這也正是企業實力不斷增強的體現,否則,結果正好相反。“三角形”和“頂點”構成“錐形”的高度,體現了企業發展戰略的高度,“錐形”的體積體現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仿生解析

人是萬物之靈,是這個世界的主宰者。人類與其它生物之間的最大區別是人類的大腦是最智慧的,是最具有創造力和競爭力的。我們通常看待或形容事物特徵的時候經常採用擬人化的思路,其實人體的結構正是這個世界上最完美的結構!一個企業就像一個人,企業的“大腦”是董事會,企業的“心臟”是總經理,總經理及其轄制的經營管理部門也就是企業的“五臟六腑及肢體器官”,企業的“免疫力系統”是監事會,企業的“神經系統”則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相關觀點

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
現代企業制度區別於傳統企業的根本點在於所有權經營權的分離,或稱所有與控制的分離(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從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衡的機制,用以對企業進行管理和控制。現代企業中的公司治理結構正是這樣一種協調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關係的一種機制,它涉及到激勵與約束等多方面的內容。簡單地說,公司治理結構就是處理企業各種契約關係的一種制度。

例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由於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託—代理關係。公司治理的目標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預公司的日常經營,同時又保證經理層能以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潤最大化為目標。

這裡所說的“結構”應該理解為兼有制度(Institutions)、體系(Systems)和控制機制(Controlmechanism)的含義。現代企業採取了股份制,在股份制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經營者不同集團之間的利益關係比單人業主制企業或合夥制企業要複雜得多。如何處理這種利益關係涉及到企業的效率、業績,甚至成敗。處理這些利益關係需要一套相應的制度,這就形成了公司治理結構理論。

經濟學家談論公司治理結構時,狹義地講是指投資者(股東)和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和控制關係,包括公司董事會的職能、結構、股東的權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是指關於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即企業組織方式、控制機制和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機構、制度和文化的安排。它所界定的不僅是所有者與企業的關係,而且包括相關利益集團(管理者、員工、客戶、供貨商、所在社區等)之間的關係。現在公司治理結構時是指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容由一系列契約規定。這些契約包括正式契約和非正式契約。正式契約包括政府頒布的適用於所有企業的法律,如《公司法》、《破產法》、 《勞動法》等等,也包括企業自己的正式規定,如公司章程以及各種契約。非正式契約指由文化、社會習慣而形成的行為規範。這些規範沒有具體化為成文的契約,從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但卻在實實在在地起作用,如一些企業的終身雇用制或者對在一定時期內保持工資不變的承認。公司治理結構決定企業為誰服務,由誰控制,風險和利益如何在各個利益集團中分配等一系列根本性問題。

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目的在於提高整個公司的效率。根據“黑貓白貓論”,只要能提高效率的公司治理結構就是合理的。

必然性

公司治理問題是西方國家公司法中兩權(即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法律原則的一種異化。在公司制度發展進程中,股份公司的出現,兩權分離的實現,都有著不可磨滅的歷史功績。美國著名的公司法教授Berle&Means在其《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一書中,對公司股權結構日益分散後產生的股份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現象作了高度的總結,指出了其在公司制度發展中所產生的巨大歷史作用。但同時也指出,公司股東在從兩權分離中獲得巨大益處的同時,又產生了其負面影響和作用,即“股東的個人利益絕對服從於有控制權的經理團體”,也就是說,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又給公司的股東帶來了另一個問題,即股東在失去了對公司直接控制權和經營權之後,如何使擁有經營權的管理者們能為實現股東的利潤最大化而盡職盡力地工作。亦即產生了公司制度上的新問題,即股東應如何在這種情況下動員、制約和監督公司經理層依法、依德經營的問題。

有人把股東作為委託人,管理層作為代理人,公司則作為股東委託管理者進行營利活動的一種工具,股東在實際上把公司實現利潤的全部資源,包括資金、人員、機會全部委託給管理者,希望其最大限度地予以使用並為股東創造最大的利潤。這就是所謂的代理理論。但由於第一,代理人即公司管理者是一個生活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的活生生的“人”,其行為與委託人即股東追求的目標可能不完全一致,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第二,公司管理者一旦根據委託關係獲得了自由配置公司的各種資源的權力後,具有很大的空間去追求與股東不一致的經濟利益。其在信息資源方面的優越地位使股東無力與之並駕齊驅,因此,管理者在各種經濟誘引下,有條件在股東不知曉的情況下,使公司逐漸成為經理層謀利的工具。所有這一切都給股東帶來了一個新問題,即股東如何能在堅持兩權分離的情況下,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來促使管理層為其利益服務,其中包括利用現存和未來的法律制度和其他所能利用的經濟激勵手段以及社會文化手段進行綜合治理,並為此付出應有的代價,稱之為代理成本。公司治理機制就是在這樣的條件下和環境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作用

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涉及公司成敗的兩個基本問題。

一、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係。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於股權分散,股東有可能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這時控制了企業的內部人有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的決策,侵犯了股東的利益。這種情況引起投資者不願投資或股東“用腳表決”的後果,會有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正是要從制度上保證所有者(股東)的控制與利益。

二、是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係協調。這包括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助於處理企業各集團的利益關係,又可以避免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三、是提高企業自身抗風險能力。隨著企業的發展不斷加速,企業規模不斷擴大,企業中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係、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係、企業與其他企業關係以及企業與政府的關係將越來越複雜,發展風險增加,尤其是法律風險。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能有效的緩解各利益關係的衝突,增強企業自身的抗風險能力。

選擇

公司治理結構中國高新投資集團公司治理機構
西方的公司治理結構通常有英美模式、日本歐洲大陸模式等。英美重視個人主義的不同思想,在企業中的組織是以平等的個人契約為基礎。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制定了這樣一套合乎邏輯的形態,即依據契約向作為剩餘利益的要求權者並承擔經營風險的股東付與一定的企業支配權,使企業在股東的治理下運營,這種模式可稱為“股東治理”模式。它的特點是公司的目標僅為股東利益服務,其財務目標是“單一”的,即股東利益最大化。

在“股東治理”結構模式下,股東作為物質資本的投入者,享受著至高無上的權力。它可以通過建立對經營者行為進行激勵和約束的機制,使其為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但是,由於經營者有著不同於所有者的利益主體,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情況下,經營者有控制企業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若信息非對稱,經營者會通過增加消費性支出來損害所有者利益,至於債權人、企業職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會因不直接參與或控制企業經營和管理,其權益也必然受到一定的侵害,這就為經營者謀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創造了條件。日本和歐洲大陸尊重人和,在企業的經營中,提倡團隊精神,注重勞資的協調,與英美形成鮮明對比。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目標並非唯一的追求股東利益的最大化。企業的本質是系列契約關係的總和,是由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組成的契約網,契約本身所內含的各利益主體的平等化和獨立化,要求公司治理結構的主體之間應該是平等、獨立的關係,契約網觸及的各方稱為利益相關者,企業的效率就是建立在這些利益相關者基礎之上。為了實現企業整體效率,企業不僅要重視股東利益,而且要考慮其他利益主體的利益,一個採取不同方式的對經營者的監控體系。具體講就是,在董事會、監事會當中,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其目的旨在發揮利益相關者的作用。這種模式可稱為共同治理模式。

1999年5月,由29個已開發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正式通過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它是第一個政府間為公司治理結構開發出的國際標準,並得到國際社會的積極回響。該原則皆在為各國政府部門制定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和監管制度框架提供參考,也為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公司和參與者提供指導,它代表了OECD成員國對於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共同基礎的考慮,其主要內容包括:

(1)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維護股東的權利;

(2)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保包括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有機會得到補償;

(3)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並且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為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為保持企業財務健全而積極地進行合作;

(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及時準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

(5)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並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這些原則是建立在不同公司治理結構基礎之上的,該原則充分考慮了各個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認識到一個公司的競爭力和最終成功是利益相關者協同作用的結果,是來自不同資源提供者特別是包括職工在內的貢獻。

實際上,一個成功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並非僅限於“股東治理”或“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優點,並考慮本公司環境,不斷修改最佳化而成的。當然,這並不否認公司治理結構理論上的分類。

缺陷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結構
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特徵和存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種類繁多,持有不同種類股票的股東對公司治理結構有不同的影響。在深、滬兩市上市公司發行的全部股票中,既有A股也有B股,而A股中又包括國家法人股、社會法人股、職工股和社會公眾股,B股中則包含了外資法人股、外資股、境內社會法人股、境內個人股。因此存在著眾多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主體。這些主體持有公司的股票,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就應有權參與公司治理以實現自身的投資目的,但不同利益主體各自的投資利益不盡相同,難免發生利益衝突,這就使得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由於涉及面的廣泛而變得更加複雜。

2.股權結構以國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為主,尤以國家股比重最大,股權結構不合理。大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改制或由國家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投資新建而來,加之《證券法》中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其國有淨資產的折股比例不得低於65%的規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權結構中表現出國有股一股獨大。而國家關於國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許上市流通的規定,更從制度上確保了國有股的絕對優勢地位。由此市場上就出現了這樣的現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廣大股東承擔著由公司的經營業績好壞引起股價波動的市場風險,卻很難作為股東行使到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而持有國家股、法人股的股東獨攬公司大權卻不必承擔股票市場的風險。這顯然是一種不合理的現象。

3.上市公司舉債比例小,債權結構不合理。上市公司的債務多來自借款和應付款,債權籌資的比重低。由前文所知,廣義上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股權結構、債權結構和董事會結構。債權人藉助債務協定同樣也可以對董事會實施一定的影響力,而這種影響力會最終反映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在國外,由於債權籌資有成本低、債權人不能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和年終利潤分配等優點,深受廣大上市公司的歡迎。而在中國,情況卻缺恰恰相反,儘管《證券法》中對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要比申請配股的條件寬鬆得多,可申請發行債券的公司仍寥寥無幾。歸結其原因,國家股占絕對控股地位的現狀很好的說明了這一點。上市公司即使給出了10配10這樣高的配股比率,流通股的比重仍然與國家股和法人股相差甚遠,加之流通股的股東多數是中小散戶投資者,持股分散,所以配股根本無法撼動國家的控股地位。中國股東似乎完全可以忍受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股利的行為使得股票籌資成本甚至小於債券籌資的同期成本,上市公司當然會青睞於前者。

4.董事會中內部董事占絕大多數,董事會結構不合理導致權力失衡。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而持股數又代表著所持的選票數,因此控股股東通過推舉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參加董事會的方式掌控著董事會。中國多數上市公司中,國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國家的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優勢,而代表法人股、社會公眾股的董事雖然人數眾多處於票數上的劣勢,這就使得董事會的投票決策機制形同虛設,出現了公司治理上的“無效區 ”。董事會通過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經理階層,達到層層控制公司的目的。中國多數國有企業的董事、經理還是由控股股東委派而來,其代表股東行使的權利過大,甚至出現了不少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總經理取代了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將董事會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評價自己,成為名副其實的“內部控制人 ”,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完全喪失效力,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僅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也損害了大股東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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