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霖木業

億霖木業

億霖木業集團有限公司是以林業種植、管護和木材深加工為主體,兼營能源開發和佛教文化旅遊的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企業。公司遵循國際化的營運模式,已經建立了一套標準的管理體系,將集中決策、授權管理和業務單位專業管理融為一體。公司擁有十餘家全資子公司和獨立控股的分公司。公司大部分資產和主要市場集中在北京、上海、廣州、重慶、河南、湖南、四川、雲南、內蒙古和遼寧等地。

簡介

億霖木業集團有限公司是以林業種植、管護和木材深加工為主體,兼營能源開發和佛教文化旅遊的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企業。公司遵循國際化的營運模式,已經建立了一套標準的管理體系,將集中決策、授權管理和業務單位專業管理融為一體。公司擁有十餘家全資子公司和獨立控股的分公司。公司大部分資產和主要市場集中在北京、上海、廣州、重慶河南湖南四川雲南、內蒙 古和遼寧等地。

規模

公司在全國八個省市經營50多萬畝的林地,並分別建有管護基地。通過林木種植、科學管護和板材生產,逐步 形成了林板一體化的產業鏈發展格局。

寧夏的油井鑽探開採將從2006年春天開始。公司於2005年底與陝西省銅川市政府簽訂了聯合開發重建具有豐富文化底蘊的玉華宮的合作協定。

目標

公司堅持開放競爭的理念,以“為祖國增添綠色,為客戶創造價值”為使命,對外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對內堅持協同配合的營運模式,堅持標準化、制度化、一體化的經營理念,以打造中國森林工業第一品牌為目標,努力將億霖集團最終建成產業多元化、核心產業優勢明顯、資產質量良好、管理模式先進、財務運作規範、具有國際化競爭實力的跨國企業實體。

性質

(圖)億霖木業億霖木業

億霖集團的經營方式屬於傳銷的模式。該公司在全國多個省市低價收購林地,在各銷售分部下設部長、經理、主管、銷售代表等四級銷售人員,形成上下線關係。上線根據下線銷售業績獲取提成,同時採用集體授課,一對一貼身幫教,收取入門費等手段,吸引投資者高價購買林地。

在銷售林地的同時,趙鵬運等人以管護林地為名,向投資者收取了3億餘元的“林地管護費”,但既未按與投資者簽訂的契約將這筆資金真正交銀行監管,也沒有作為管護費用專項管理,更沒有用於林地管護的專項支出,而是被混入銷售林地款,用於給各級銷售人員發放提成和揮霍。

案發

在剝下了畫皮之後,以一句“合作造林首選億霖”廣為人知的億霖木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終於露出了“傳銷”的真容。北京市公安局經濟偵查處向媒體通報,公安機關已依法查封了億霖集團在北京的經營場所,扣押、凍結了該集團部分非法所得和資產。警方還將全力追繳涉案贓款、贓物,以最大限度減少投資者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等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趙鵬運等人進行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已涉嫌非法經營罪。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已於2006年12月1日將主要犯罪嫌疑人趙鵬運、趙代紅、屠曉斌、黃金輝、遲宏剛、許春滿、劉鳳財、葉龍、田亞臨9人依法執行逮捕。近期,北京市公安局又抓獲了谷某等9名高級管理人員和傳銷骨幹,目前這9人已被刑事拘留,初步統計他們共獲取了2000餘萬元的違法所得。

公安機關已經依法扣押凍結了億霖集團的部分非法所得和資產。公安局副局長傅政華表示,警方今後將繼續全力追繳涉案贓款、贓物,同時依法追究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目前,警方還在全國範圍內繼續對億霖集團“部長級”以上的人物加大追捕力度。

公安機關敦促,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億霖集團高管人員及各級傳銷骨幹,儘快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立即退回違法所得,以爭取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希望所有受害者積極揭發檢舉相關犯罪。同時,不要採取任何法律以外的途徑“解決問題”。警方將在案件全部偵查結束後,盡全力順利完成訴訟,最大限度為受害者追回損失。

終審判決

2009年6月1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億霖非法經營抗訴案作出終審判決,對趙鵬運等其他24名被告人,維持原判,對於張建軍等人依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審計報告證實,自2004年月至2006年5月,趙鵬運等28人積極領導、組織、發展傳銷隊伍,以億霖集團為依託,以合作託管造林為名,在北京內蒙古遼寧河北等11個省、市、自治區的45個縣、市、區,累計以傳銷手段銷售林地面積52萬餘畝,銷售金額近20億元,扣除退地因素,淨銷售林地面積40余萬畝,淨銷售金額16.8億餘元。 趙鵬運等人通過傳銷林地,個人違法所得達二三十萬餘元至上億元不等,用於購買高檔汽車房產名表飾品大肆揮霍。故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趙鵬運等28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6人被宣告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元至二十萬元不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趙鵬運等28名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鑒於張建軍揭發他人重大犯罪,在二審期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且系投案自首,積極退出大部非法所得,依法應減輕處罰;楊玉光在二審期間真誠悔罪,主動退交巨額款物抵贓,且系從犯,依法在原判減輕處罰的基礎上,再予減輕並適用緩刑;李建卿和于楓鉑在案發後能夠自首,且均系從犯,在二審期間能夠積極退贓,悔罪態度好,依法可免於刑事處罰。對趙鵬運等其他24名被告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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