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相對論

倒相對論指的是一些人提出的,反駁相對論的理論。不同的倒相對論者的觀點不一定相同,他們所反對的角度也不大相同。

定義

倒相對論指的是一些人提出的,反駁相對論的理論。研究倒相對論的人被稱為“倒相對論者”。他們認為相對論是錯誤的,並且嚴重阻礙社會發展,並希望推翻它。到目前為止,倒相對論研究結論還沒有被普遍承認。
不同的倒相對論者的觀點不一定相同,他們所反對的角度也不大相同,不過我發現,在維護相對論的人中,同樣也會出現與愛因斯坦相對論不同的觀點,所以不能簡單的以其本人聲稱是維護相對論、修正相對論或倒相對論來區分,重要的是看其論據是否充分,結論是否正確。

主要觀點

倒相對論一般有如下幾個方面:
推翻光的波粒二象性,即證明光只是波,或光只是粒子
推翻光速不變定律,即證明存在以太或存在絕對坐標
證明牛頓理論的正確性
下面將我收集和整理的與愛因斯坦相對論不同的觀點展示:
先明確一下科學和物理學的定義:
科學是對一定條件下物質變化規律的總結。
(最早科學的定義是:分科的學問,指歐洲按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等分類的研究方法,已經與現在廣泛理解的科學不同)
1888年,達爾文曾給科學下過一個定義:“科學就是整理事實,從中發現規律,做出結論”
科學必須是能夠達成公認、可驗證、可證偽。
公認,是指交談雙方認可的,不是虛指。
例如:8大行星說法的公認,是指科學大會通過決議,而不是地球上大多數人知道,後一標準是不容易驗證的。
迷信是不希望聽者去驗證,只希望聽者接受講述觀點的傳播形式。
不經驗證的接受方式,也是迷信。
迷信不一定是錯的,每個人都不是全才,都會或多或少的迷信權威、專家,不經驗證而相信,而大多數時候,專家的意見是正確的。
但是科學家也有錯的時候:例如亞里士多德,是他那個時代最偉大的科學家,但是他的重物先落說被發現需要修正。
(注意:因為石頭和羽毛實驗可以證實一個規律,所以不能說他的理論完全錯)
修正後的論述:在做自由落體實驗時,如果兩物體受到相同的、與運動方向相反的空氣阻力,其它條件完全相同,則較重的物體先落地。
(注意:原結論重物先落證偽的最好實驗不是兩個不同重量的球做實驗,而是帶降落傘的人和石頭比,石頭先落)
按照這個定義出發,我們可以知道:弦理論、11維空間理論、黑洞理論、光在真空中固定速度為C,都是未經證實的理論,不是科學結論。
科學家的定義是:發表一些獨到的科學見解,並得到大部分科學研究人員認可的人,或得到權威科學研究機構認可的人。(科學家本是尊稱,無需準確定義)
物理學是智慧生物之間描述無生命物質運動變化規律的科學。
愛因斯坦自己的理解,速度無窮大,“絕對同時”有意義,但觀測速度上限是光速,因此“絕對同時”無意義。
對思維速度可以無窮大的人,“絕對同時”有意義。對思維速度不能超過光速的人,此類問題無意義。
牛頓時空觀認為距離和時間,在各個參照系測得的都相同,因此光速是相對的,可變的,而不是絕對的。
首先我們定義1光秒的含義:光在某種穩定介質中一秒所運動的距離。介質可以是水,這個長度是2.25*10^8米,介質可以是玻璃,這個長度是2.0*10^8米,甚至可以是聲音一秒的運動距離,介質是空氣,這個長度是340米,還可以是報導過的試驗,在某種介質中,光速是17米/秒,在這種介質中1光秒長度為17米,這都不影響下面的論述。
假設有一個1光秒長的玻璃,我們從起點A發出光,一秒時到達B,我們說測得光速1光秒/秒,多次試驗結果不變。現在我們處於一個以1米/秒相對玻璃運動的參照系,方向與光相同,一秒時,我們距離B為1光秒-1米,我們在這個參照系測得光運動的距離是1光秒-1米,光速是(1光秒-1)/秒。光速是相對的,這是牛頓時空觀結果,速度是相對的,是以變化距離除以時間得到。我們在學習相對論之前,全是用的這種算法,例如A車對地面車速50公里每小時,B車30公里/小時,A相對於B的車速為50-30=20公里每小時。
所以說相對論必須假設光速不變才能推導,而在牛頓時空觀中,是不能被證明光速不變的。很多人以為愛因斯坦相對論可以離開光速不變假設,這是不對的。愛因斯坦為了保證光速不變,需要修改長度(尺縮),時間(鐘慢),就是認為運動的參照系測得的時間,與靜止參照系不同,這已經是與牛頓理論完全不同了,而不是兼容關係。連中國大學教材都在相對論假設中增加了“真空中”,變為:在彼此作勻速運動的任一慣性參考系中,所測得的光在真空中的傳播速度都是相等的。

愛因斯坦相對論理由

愛因斯坦相對論理由1:19世紀末在光的電磁理論發展過程中,有人認為宇宙間充滿以太,光是靠以太傳播的。而邁克耳孫和莫雷實驗證實,上述以太是不存在的。
此理論的提出是因為觀測光從木星衛星到地球,速度大致相等,而無論地球向衛星運動還是背向衛星運動。國小我們就知道計算相遇時間,當相向時,是速度相加t=L/(v1+v2),反相時是速度相減t=L(v1-v2),只有v1大於v2才能追上。因此有人提出光是波,波的運動靠介質,而太空中是真空,所以必須假設存在一種在真空中也存在的物質作為光的介質,所以以太這種光介質被假設出來。由於地球沒有特殊性,所以以太是獨立於地球運動的。
當時的人不知道真空中光速和空氣中的光速不同,而現在已經成為共識,那么如果光在宇宙間是用真空速度運動,到了地球表面就按大氣中的速度運動了,這種假設實驗是否否定了呢?有理論認為真空是相對的,地球並不是一個理想球體,外包球型大氣,地球大氣與星際是沒有明顯分界的,是逐漸稀薄的太空中的“真空”對光來說還不能稱為“真空”,那么地球在距木星衛星相等距離時,兩星間氣體總量大致相等,光傳播需要相等時間就不奇怪了,而無論地球向衛星運動還是背向衛星運動,光是波,運動只和介質相關,這樣假設,以前認為的以太就沒有必要了,所以以太不存在的解釋,並非只有相對論一種。莫雷實驗也不能否定這種假設,因此它不能作為推導相對論時空觀的充分證據。
愛因斯坦相對論理由2:1964年到1966年,歐洲核子中心實驗結果:一種粒子以0.99975C的高速飛行,輻射出的光子,實驗室速度仍是C。
實驗僅能證明,在穩定的空氣中,光速不變。而不能引申為相對任何參照系光速不變,因為這個實驗中我們沒有改變參照系。
愛因斯坦相對論理由3:洛倫茲變換:
因為書中的P事件對Y、Z軸有分量,光速要考慮球型,與書上結論不同(是錯,但不是論述重點),因此為簡單起見,假設P事件發生在X軸上。
O和O1兩個坐標系,O坐標系相對於P事件靜止,O1坐標系向P事件以V運動,P事件發生時,O與O1原點重合。
在O坐標系看來P事件發生在T時刻,位置是X,O1坐標系看來P事件發生在T1時刻,位置是X1。
X=X1+VT1
X1=X-VT
變換如下:
X=K(X1+VT1) (1式)
X1=K1(X-VT)
O與O1等價因此K=K1
X1=K(X-VT) (2式)
X=CT , X1=CT1 (3式)
1、2式相乘帶入3式
XX1=K**2(X-VT)(X1+VT1)
K= 1 / (1-(V/C)**2)**(1/2)
看不出問題吧?
下面來舉個簡單的例子,
假定P事件發生在3光秒處,O系得到記錄,3秒時看到P事件發生在3光秒處,O1系以0.5倍光速向P移動,得到記錄,2秒時P事件發生在2光秒處(2秒O1系移近P事件1光秒)。
X=X1+VT1 == 3=2+0.5*2
X1=X-VT == 2=3-0.5*3 ???
這個3秒怎么來的?在O系看P事件是在3秒時發生的!如果是2秒,則需要承認兩個參照系測得的時間相同,是絕對的,而不是相對的。
引入常數K進行變換
強行變換的結果是從O系看來以為P事件在O1系的速度、時間和距離。
這個結果可能被物理實驗家所證實。因為他們始終站在O系觀測實驗。
愛因斯坦相對論理由4:一運動列車,列車中間一個光信號接收器,地面一個光信號接收器,當車上車下兩個接收器重合時,車頭和車尾各自發出一個閃光,地面接收器同時收到信號,而光傳播是需要時間的,在這段時間內,車又向前運動了,因此列車中間的接收器先接收到車頭的光,後接收到車尾光,結論:不同事件的同時性不是絕對的,只是相對概念。
相對論是以光速不變做為前提的,與參照系無關,因此才不用說光源是相對地面靜止,還是相對列車靜止,列車中間的接收器由於到頭尾距離相等,因此按相對論也應該同時收到光信號。
我們認為本例的條件不全:
1 火車內的空氣對火車靜止,火車外的空氣對地面靜止,火車長度為光在空氣中需要T秒通過,閃電發生時作為時間原點,兩相對勻速運動的參照系可以建立相同的時間。結果:T/2秒,地面接收器與火車中接收器同時收到兩端信號,符合相對論變換和伽利略變換,光速不變,與參照系無關。
2 火車內空氣對地面靜止(無厚度平板),火車速度為V。結果:地面接收器T/2秒同時收到兩端信號,火車中(TC/2)/(C+V)秒收到車頭信號,(TC/2)(C-V)秒收到車尾信號,符合速度疊加原理。
用聲音代替光,可以做出這兩個結果,而論述中為什麼要選擇違反相對論假設的一個結果呢?
愛因斯坦相對論理由5:用車上人描述物體下落過程是直線,車下人描述物體下落過程是曲線來說明物體運動描述的相對性。
這是不對的。只要知道車速,車上人可以計算出車下人應該看到何種曲線,車下人也可以算出車上觀測物體是否直線。
愛因斯坦相對論理由6:物理學定律在一切慣性參考系中都具有相同的數學表達形式。
這個敘述不嚴謹。一個相對地球做勻速直線運動的火車,可以近似看做一個慣性參考系,那么在火車上放氫氣球與地面上放氫氣球,運動軌跡不可能等價,根本不能用一個係數使其等價。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認為等價呢?當空氣作為靜止參照系,地表靜止物與火車相對空氣做等速運動時等價。這時在空氣參照系看兩個氫氣球都是直線上上升,兩個運動參照系各自描述的上升斜率一致,有相同的數學表達形式。或者當空氣相對地表靜止時,火車對氫氣球運動的描述,與空氣對火車靜止,地面對氫氣球運動的描述等價。(介質相關性)
愛因斯坦相對論理由7:光在真空中的速度相等。(這個在相對論原文中是不存在的,應該是後人理解後添加的)
這一點我們不反對,它符合牛頓定律,但是從其它波的規律可知,任何波的傳遞,都需要介質,在達到一定的真空度時,波都無法傳遞,因此理論上光的傳遞也需要介質,我們還不能阻止光傳遞是因為我們還不能製造讓光不能傳遞的真空度。光在真空中,速度也應該為0。如果真空中光速真是0,則構成洛倫茲變換推導錯誤的又一論據,因為等式兩邊同除以光速。
愛因斯坦相對論理由8:聲音無法在真空中傳播,光可以在星際空間傳播
真空也是有相對性的,在真空中聲音不能傳播試驗中,我們用助聽器增強接收能力,或者提高放音的功率,又可以聽到聲音了。說明真空並沒有阻擋傳播,而是傳播的能量不足以被接收者識別!這個現象我們也可以用光做,在一個較長距離內,低功率的光不能被接收,高功率的光能夠被接收。甚至可以預言,可以被接收的微光,在介質被抽真空後,變得無法接收。
愛因斯坦相對論理由9:“光子”能量是一份份的,且具有動量,因此光是粒子。
由於聲音能量,需要介質傳遞,當真空度降低的時候,需要有粒子過來,才能傳遞聲能,沒有粒子過來,就沒有聲能過來,因此試驗中,聲音能量也是一份份傳遞的。聲音也具有動量,可沒人承認“聲子”是粒子。
有人說:因為光速v水 小於V空氣 而聲速V水 大於V空氣因此光是粒子,聲音不是粒子在倒相對論中應刪去。
有實驗將某種惰性氣體中的光速減為17米/秒,這下V水大於V空氣了,這個實驗中的光是否就變成不是粒子了?好奇怪的論據!
愛因斯坦相對論理由9:“光子”經過太陽,光線彎曲
在光有粒子性這一點上,愛因斯坦與牛頓是一致的。但是光的波動說也能解釋這個彎曲,而不需要假設光是粒子!我們知道光在經過密度不同的空氣時會產生折射,最常見的現象是在陽光強烈的時候,遠處公路路面象有水一樣。太陽周圍的大氣,密度也是不均勻的,也會產生折射。
愛因斯坦相對論理由10:速度接近光速,質量無限增加。有實驗將粒子加速到接近光速,確實發現質量增加現象。
也有實驗將粒子加速到超過一種介質中的光速,發現在突破光速的時候,也有類似超過聲速時會發生的聲障現象,他們稱之為光障,必須克服光障的阻力,才能突破光速。聯繫兩個實驗,是否前一個實驗錯誤的把光障阻力,當成質量增加?有待進一步核實。
愛因斯坦相對論雙生子悖論:
兩個相同飛船,各坐雙生子中的一個,兩飛船勻速直線遠去,按相對論,動鍾變慢,兩人得出相反結論:對方在動,鍾比自己慢。當兩個飛船以同樣加速度調轉方向,變遠離為靠近,到相遇時兩鍾應相同,而不是根據任何一個的相對論觀點,對方的鐘慢。這個結論即使用廣義相對論解釋,也應一致。
如果結論是相同,除了得出相對論動鐘慢結論是觀測效果,還能如何解釋?
愛因斯坦相對論子殺父悖論:
按照愛因斯坦相對論結論,超過光速時間倒流,孩子可以回到出生前殺死父親,則由於父親已死,不會再生孩子,孩子則不會殺死父親,父親就不會死,也就會生孩子。這是個邏輯悖論。而修正後的相對論認為相對論效應只是觀測效應,則不存在這個問題。

其它問題

由於重力等效加速度,加速度大時間慢。因此應該定義特定加速度的條件下的銫鐘才是標準的。就象以前理解熱脹冷縮,並沒有認為熱的時候空間變大一樣。在高空飛行時,重力加速度對鐘的影響,遠大於相對論效應,也就是說,我們根據試驗而不是理論計算出來的重力影響,完全可以淹沒相對論效應,說相對論效應存在與不存在,只要在重力關係中進行調整,完全不存在理論問題。所以相對論效應在這個條件下是不能被證明的。
用聲速測量接近聲速運動的物理現象,其理論推導同相對論完全相同,也可以得到同相對論同樣的結果,僅是用聲速替換了光速。前提條件:聲音介質中聲音傳播的速度不變。也有類似的鐘慢尺縮現象。
在任意一種均勻穩定靜止介質中傳播的波,相對介質波速不變。
波速的計算方法為:波源發出波到接收器收到波的距離和時間之商。與波源發出波後的運動無關。
環球銫鐘實驗:以靜止在實驗室里的原子鐘為標準,讓一個原子鐘繞地球一周,再與實驗室里的原子鐘比較。實驗詳情見:
http://club.it.sohu.com/read-kpyd-8849-0-14.html
作者用一些相對論公式擬合了結果,結論是:"這表明,狹義相對論的時間膨脹效應只有在慣性系中才能給出正確的預言"。就是說本實驗不能證明狹義相對論的時間膨脹效應。
某種粒子高速時比靜止時壽命長:粒子在運動過程中受到的撞擊比靜止時高出許多,為什麼不能是撞擊影響?靜止的粒子,不斷用空氣分子撞擊,壽命也應延長。
修正後的理論對超距作用,也能解釋。超距作用:處於糾纏態的兩個粒子,自鏇態一致,將其中一個改變,另一個幾乎“同時”改變,而不管它們相距多遠,人們還沒有測出信號傳遞的速度,但肯定比光速快。
另有報導,一爆炸星體的兩部分,以9.6倍光速遠離。如果測量方法沒有問題,那么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必須補充限制條件,以說明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而修正的相對論則不必修改。

相對論的限制條件和可擴展性

愛因斯坦提出兩條假設:
1物理定律在一切慣性參考系中都具有相同的數學表達形式。
問題:一輛地面上勻速運動的車上,從車頂,自由掉下一個物體,車上的人,與車下的人所觀測到的運動軌跡不是相同的數學表達形式。不能用係數簡單的統一。
2光速不變原理,在彼此相對作勻速直線運動的任一慣性參考系中,所測得的光在真空中的傳播速度都是相等的。
問題:人類沒有得到過物理意義上的真空,結論先不爭論。是否有更普遍的適用範圍?
修正如下:
1物理學定律在相同的條件下重複實驗,具有相同的數學表達形式。可以通過坐標變換進行不同參照系間的轉換。
2在均勻穩定的介質中,任何波的運動速度都相同。換句話說,任何波的運動速度,僅與介質相關,而與波源發出波後的運動無關。
這兩個假設其實是公理,不會有人反對,也就不用假設。
相對論變換與伽利略變換是兼容的,與速度疊加是諧變的,不是對立關係。運動的火車頭髮出的聲音,相對地面靜止的空氣來說,聲速不變,符合相對論變換;相對火車頭是速度疊加,是聲速減車速。超音速飛機內部的聲音,相對飛機還是聲速,類似於光速火箭發出的光,對火箭還是光速,符合相對論變換和伽利略變換;相對地面速度是聲速與飛機速度的合成,符合速度疊加。如果我們忽略介質,則得到哪種變換結果,都是可能的,這是愛因斯坦相對論沒有講清楚,而且非常迷惑人的原因。
光學畸變(假設在一定條件下光速穩定為C,這個現象具有普遍性,用聲音實驗可以得到同樣結論)
如果一個鍾,以0.5倍光速從原點遠去,我們會看到什麼現象呢?
一秒鐘時,它距離原點0.5光秒距離,但這個事件我們在原點看見,需要再過0.5秒,於是我們發現,在本地鍾1.5秒時,遠處的鐘在0.5光秒處。計算得知0.5/1.5=1/3光速,也就是我們測量到鍾在以1/3光速前進。兩秒鐘時遠處的鐘在1光秒處,我們看到是在3秒時。也是1/3光速。
於是我們認為鍾是以1/3光速勻速運動的,好象鐘慢。
理想點以a倍光速遠去,1秒鐘遠離a*C(光速)距離,在計時起位置要a秒傳過來,到達a*C的事件將在a+1秒傳到觀察者,觀察者認為速度為a*C/(1+a),速度永遠小於光速。a為1時看到以1/2C遠離。
理想點以a倍(a小於1)光速靠近,計時位置要x秒傳過來,1秒後位置要x+1-a秒傳過來,觀察者認為速度為a/(1-a),快於光速。
理想點以光速接近,觀察者突然看到它和它以前所有影像。
理想點以a倍(a大於1)光速接近,觀察者先看到近端形象,後看到遠端形象,以為遠離。近處形象要x秒傳過來,1秒前形象要1+x+a秒速度為a/1+a,速度越大越接近光速遠離。
一條理想尺子,每0.1光秒處有一個刻度,一條靜止線段,長0.1光秒,我們觀察到線段與尺子重合,長度為0.1光秒。線段離我們遠去,1秒後,到達尺子0.1至0.2光秒刻度處,可我們在0.1秒後才觀察到近端到達0.1光秒刻度處,0.2秒後才看到遠端到達0.2光秒刻度處,就是在1.1秒時我們看到近端到達0.1光秒刻度時,遠端還在向0.2光秒刻度處運動,線段短了,好象尺縮短。1秒後線段停了,我們看到1.1秒時近端不動了,線段遠端在1.1秒到1.2秒時繼續運動,1.2秒後到達0.2光秒處。
線段在漲長!
同理,向我們運動時線段會變長。線段並沒有變,是人的觀測結果變了。
超過聲速我們將追上鍾以前發出的聲音,也就是先聽到鐘敲3下,報3點,再聽到鐘敲2下,報2點,然後聽到鐘敲1下,報1點,這就是超過聲速時間倒流現象!
這就是著名的鐘慢尺縮、超過光速時間倒流效應原理,愛因斯坦在其相對論論文中,從未提及這個效應,應該是愛因斯坦忽略了這個問題。我們認為,這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相對論,具有限制條件,在條件內,很多速度都有運動的相對論效應。
有人說這是在牛頓時空觀沒跳出來,沒學懂相對論,但是要注意“懂”是相對的,在本文愛因斯坦相對論論述中,哪裡有錯誤?本論述連牛頓的光粒子說一起否,是盲從牛頓應有的表現嗎?而本文提出的問題,誰又考慮過?這些問題都不知道的人,就是相對本文作者來說可稱為“無知”的人;盲目相信愛因斯坦或大學教材,就是“迷信”的表現,科學一直在發展,光的粒子說、波動說幾次交換主導地位的歷史表明,新的學說有可能支持舊的觀點,但那不一定是退步,而有可能是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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