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瑪目

伊瑪目

伊瑪目,系阿拉伯語單詞['D%E'E]的漢語音譯,波斯語音譯為['E'E],英語音譯為[Imam],是對領導者的尊稱。在當代,含義為領袖、表率、率領者、楷模、祈禱主持,可以理解為法學權威,此辭彙的阿拉伯語原詞在阿拉伯世界很少使用,但是波斯語、漢語辭彙比較多見,各自的具體含義區別很大。

基本信息

領拜人

伊瑪目廣場伊瑪目廣場

伊瑪目本來是領拜人,要負責帶領穆斯林大眾做禮拜。禮拜的時候,所有參加者必須遵守伊瑪目的領導,必須跟隨做禮拜。具體而言,不能先於伊瑪目作出動作,比如:抬頭,必須在伊馬目抬頭之後才可以抬頭,否則就是有罪。

伊斯蘭教禁止修行,要求有經濟能力且身心健康的青年男女適齡必須正常婚姻,要求人們儘可能依靠生產性的體力、腦力勞動收入而生活。因此,從伊斯蘭昌盛時代伊始,伊斯蘭社會就不設專職的宗教職務,伊瑪目就是義工,不是宗教職務,此項工作沒有收入,只有付出。但是,隨著社會發展,根據伊斯蘭社會立法原則,各歷史階段、各地區會根據不同情況通過民主討論作出合適的、互相有差異的決定。比如:有的地區,穆斯林大眾的組織內部,就會適當給與伊瑪目一些物質補償。

伊瑪目的地位,來自文化學識、道德威望、政績功勳。因此,不論膚色、民族、家庭背景,早在穆罕默德宣傳伊斯蘭思想的時期,明確規定,即使伊瑪目是被解放的奴隸,也要被尊敬。

以下解釋出現的多數派(遜尼派)、少數派(什葉派)均指各自群體中,人數居大多數的學派,其中的蘇菲學派被單列。

原意

領拜人,從古至今都沒有變化。但是在不同的時期、不同類別的團體中,伊瑪目被賦予了很多新含義,區別很大,主要有5點:

區別

伊瑪目伊瑪目

1、在伊斯蘭昌盛時代的早期,多數派(遜尼派)、少數派(什葉派)同時都使用伊瑪目一詞,來尊稱伊斯蘭國家的行政首腦,主要就是哈里發,少數是其他知名將領、知名學者。這個尊稱在當時的時代,是穆斯林大眾賦予。比如,可以說:某人是伊瑪目阿布哈尼,含義是:他是像父親一樣受尊敬的領導。並非所有行政首腦都能得到公認的尊敬,因此,也不是都能得到這個伊瑪目的稱呼。

2、在四大哈里發時代之後,一些主要的少數派(什葉派)組織、團體、政權等,用伊瑪目一詞,專指伊斯蘭宗教團體組織內地位最高者(領導人),也就是宗教思想的領袖(領導人),形成十二伊瑪目一說,來源自伊斯蘭教位列第二位的法典《聖訓》,其他還有七伊瑪目等學說。這些主要的少數派(什葉派)主張伊瑪目是人,但是,伊瑪目具有和普通學者本質屬性一樣、程度更為高級的減罪可能,能引導穆斯林大眾走正道。在少數派(什葉派)組織結構中,在對人的各種稱謂中,伊瑪目一詞,標誌著被稱呼者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但是伊瑪目依然是人,不具備神性。由於伊斯蘭教的原則是不設宗教職務,因此對這個辭彙的解釋就成為大問題,也是因此原因,那些帶有常任職務含義的普通辭彙,少數派(什葉派)均不用來形容伊瑪目,比如,不使用領導人、首長等詞。少數派(什葉派)給伊瑪目的解釋是,沒有專門的薪酬,不是專職職務,是學者兼導師,接受穆斯林大眾的贈與,從事伊斯蘭思想教育事務,依靠學術勞動獲得收入。我國對少數派(什葉派)內部的大多數團體的伊瑪目,正式翻譯是:(某什葉派組織的)精神領袖,例如:哈馬斯精神領袖亞辛,亞辛就是一位伊瑪目,而哈馬斯是一個少數派(什葉派)政治、軍事團體。

3、在我國西北地區,明、清兩朝至解放前的時期,受到源自葉門的蘇菲學派影響,產生門宦這種穆斯林社區組織形式,與當地的教坊同時並存,並互有影響。伊瑪目一詞用來稱呼門宦內的教主,教主是政、教合一的領袖。蘇菲學派來自四大哈里發時代之後不久的葉門,那裡產生了集權統一的封建國家。由於存在不設宗教職務的規定,伊瑪目一直都被用於稱呼最高統治者,但是與少數派(什葉派)中的大多數做法不同,蘇菲學派的觀點是伊瑪目首先是個行政首長,其次要兼顧伊斯蘭思想教育,並非專門負責伊斯蘭教事務。

4、在多數派(遜尼派)中,伊瑪目一詞,完全沒有少數派(什葉派)學說中的宗教領導的含義,多數派(遜尼派)一般用伊瑪目一詞稱呼教義學、教法學、聖訓學、經注學、哲學等領域的高級學者,以及各伊斯蘭學派的思想、理論奠基人和其中的權威學者。因此,在歷史上,多數派(遜尼派)內部有很多阿訇(教師)被稱為伊瑪目。

5、中國地區的穆斯林群體文化,由於唐、宋、元、明的歷史原因,最早來源,從教政上分類屬於多數派(遜尼派),從教法上分類屬於哈奈飛學派,社區組織形式稱為教坊。在元、明兩朝的更替中,經過戰爭中血腥殺俘和禁止殺俘之後,中國內地的教坊融合了少數派(什葉派)的部分思想,在教坊中形成了近現代看到的掌教制度。其中的伊瑪目,又名:領導者、掌教、大掌教,在清真寺內帶領穆斯林民眾禮拜,就是領拜人。這符合多數派(遜尼派)的教政規定,也符合哈奈飛學派的教法原則。另外受到少數派(什葉派)影響,伊瑪目還要負責掌管教坊內的伊斯蘭法律和教規,這也是基於著名的阿里伊瑪目被公認曾經是一位優秀的法官。與少數派(什葉派)不同之處是,中國穆斯林的伊斯蘭思想的正規教育,伊瑪目不能涉及,完全是阿訇(教師)負責。由於伊瑪目的特殊性,在中國,除了新建清真寺之外,為了伊瑪目順利完成領拜,必須保證伊瑪目的正統性、公認性,因此在解放前伊瑪目都是世襲。除了一些經過穆斯林大眾公議之後的特殊情況,絕大多數不支付伊瑪目薪酬。由於教坊僅僅是自治組織,不是行政單位,穆斯林大眾的法律事務,一直以來遵循行政統治的規定,多數情況不需要依賴伊斯蘭法律和教規。因此,伊瑪目僅僅是協助學董、阿訇,利用自己的地位、資格,居中調解普通民眾糾紛。伊瑪目除了名義上的大掌教之外,本質就是一個清真寺的老資格義工。

遜尼派

在現代的多數派(遜尼派)中間,認為對人的稱呼不可過高、過尊,尤其認為這個稱呼是來自眾人對某人的公論,因此在當代數億穆斯林中,不可能真正得到一個公論。一般情況下,在多數派(遜尼派)中間,僅僅用伊瑪目稱呼古代著名學者,尤其是古代收集、整理、考證、編纂《聖訓》的著名學者,因為他們受到公認的尊重,一般不使用伊瑪目作為對當代人的稱呼,僅僅是在穆斯林大眾禮拜的時候,用於稱呼領拜人,而且是少數情況下的臨時性稱呼。

在現代多數派(遜尼派)中,沒有辭彙具備宗教首長、宗教領導人、精神領袖等等含義,只有世俗稱謂。一般使用謝赫(沙伊克)、哈希姆等辭彙,稱呼各種世俗性質的團體、組織、行政、軍事等方面的首長。

後記

宗教方面,多數派(遜尼派)堅持認為,沒有任何人領導任何(宗教)事物,包括(宗教)精神,所有涉及宗教的事務,除了古蘭經、聖訓、類比推理,其他均為穆斯林大眾眾議,民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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