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維護中等職業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和職業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和技工學校,下同)接受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五年制高職學生前三年學籍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實行國家、省(區、市)、市(地)、縣(市、區)、學校五級管理,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為主。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按照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錄取的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按學校有關規定到學校辦理報到手續,並應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
第五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辦理報到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向學校請假。如在學校規定期限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報到後,學校應及時辦理註冊手續,將新生相關信息在10個工作日內輸入《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學生信息系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到本級所轄學校上報相關信息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通過的學生名單上報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備案,審核通過的學生即取得學籍,獲得“學生信息系統”自動統一編制的學籍號。
第七條 新生實行春、秋兩季註冊,春季註冊截止日期為4月20日;秋季截至日期為10月20日。
第八條 學生入學後,若學校發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或屬徇私舞弊入學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已註冊的,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經批准後取消其學籍。
第九條 對於已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包括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下同)。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學生錄取報名表;
2.學生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學生公共課和專業能力考試、考查成績;
4.學生實習實訓成績;
5.頂崗實習鑑定或工學交替實習鑑定;
6.學生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單位。
第十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將新生註冊信息匯總,並在春秋註冊截止日後一個月內上報教育部。
第十一條 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員申請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報到手續。

第三章 學籍異動

第十二條 學生學籍異動包括轉學、轉專業、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三條 學生確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常原因要求轉學的,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其中,普通高中一年級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一年級,普通高中二三年級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二年級。轉學手續在每學期結束前辦理。
2.在中等職業學校入學不滿一學期的學生,不予轉學。滿一學期後,申請轉學的,可以轉入其他學校相同或相近專業。
3.畢業年級學生或被學校予以勸退、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不予轉學。
4.學生受處分期間、休學期間不能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四條 轉學學生由本人和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同意後辦理轉學手續。地市內轉學的,由轉出學校報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跨地市轉學的,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轉入學校報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市級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轉入學校分別報所在地市級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轉學學生在辦理學籍轉移手續時,學校及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在“學生信息系統”上進行相應變更,同時辦理學生學籍檔案轉移。其中,轉出學校的學籍號作為空號保留,不再使用;轉入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分配給轉入學生。轉學學生應在電子註冊系統中分別標記“轉入”或“轉出”,並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准,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後有利於學生就業或長遠發展;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可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第十七條 普通高中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需經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適應性測試或面試,轉入符合要求的專業學習,並應補修該專業主幹或核心專業課程,原普通高中已學課程可進行學分認定或換算。
第十八條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須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須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十九條 轉專業由學生本人和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時須在電子註冊系統中註明原專業和轉入專業。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持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可辦理休學手續;如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休學的,註明原因並提供有關證明,可辦理休學手續;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疾病的,應安排休學;學生單學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的,應勸其休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和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方可復學。其中,因病休學的,還須提供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批准,方可復學。
第二十二條 休學期滿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和父母或監護人於休學期滿之日起兩個星期內提出申請,可延續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批,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休學、復學學生在辦理休學、復學手續時,所在學校應在電子註冊系統中分別標記“休學”、“復學”。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休學學生的學籍號作為空號保留,不再使用。復學學生由學校按全國統一規定,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分配給復學學生。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間暫停享受國家助學金,復學後按規定繼續享受。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學生本人和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視為自動退學: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未按時復學或未辦理延續休學手續的;
2.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的;
3.一學期曠課累計達60節以上(按每天6節課計算)的;
4.擅自離校二周以上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退學由所在學校在電子註冊系統中標記“退學”的異動記錄,該生學籍號作為空號保留,不再使用。學校應將相關情況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及時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在電子註冊系統中標記“死亡”,其學籍號作為空號保留,不再使用,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學籍異動

第十二條 學生學籍異動包括轉學、轉專業、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三條 學生確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常原因要求轉學的,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其中,普通高中一年級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一年級,普通高中二三年級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二年級。轉學手續在每學期結束前辦理。
2.在中等職業學校入學不滿一學期的學生,不予轉學。滿一學期後,申請轉學的,可以轉入其他學校相同或相近專業。
3.畢業年級學生或被學校予以勸退、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不予轉學。
4.學生受處分期間、休學期間不能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四條 轉學學生由本人和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同意後辦理轉學手續。地市內轉學的,由轉出學校報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跨地市轉學的,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轉入學校報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市級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轉入學校分別報所在地市級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轉學學生在辦理學籍轉移手續時,學校及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在“學生信息系統”上進行相應變更,同時辦理學生學籍檔案轉移。其中,轉出學校的學籍號作為空號保留,不再使用;轉入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分配給轉入學生。轉學學生應在電子註冊系統中分別標記“轉入”或“轉出”,並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准,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後有利於學生就業或長遠發展;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可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第十七條 普通高中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需經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適應性測試或面試,轉入符合要求的專業學習,並應補修該專業主幹或核心專業課程,原普通高中已學課程可進行學分認定或換算。
第十八條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須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須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十九條 轉專業由學生本人和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時須在電子註冊系統中註明原專業和轉入專業。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持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可辦理休學手續;如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休學的,註明原因並提供有關證明,可辦理休學手續;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疾病的,應安排休學;學生單學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的,應勸其休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和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方可復學。其中,因病休學的,還須提供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批准,方可復學。
第二十二條 休學期滿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和父母或監護人於休學期滿之日起兩個星期內提出申請,可延續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批,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休學、復學學生在辦理休學、復學手續時,所在學校應在電子註冊系統中分別標記“休學”、“復學”。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休學學生的學籍號作為空號保留,不再使用。復學學生由學校按全國統一規定,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分配給復學學生。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間暫停享受國家助學金,復學後按規定繼續享受。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學生本人和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視為自動退學: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未按時復學或未辦理延續休學手續的;
2.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的;
3.一學期曠課累計達60節以上(按每天6節課計算)的;
4.擅自離校二周以上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退學由所在學校在電子註冊系統中標記“退學”的異動記錄,該生學籍號作為空號保留,不再使用。學校應將相關情況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及時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在電子註冊系統中標記“死亡”,其學籍號作為空號保留,不再使用,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成績考核

第三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按照部頒或省頒專業教學指導方案制訂實施性教學計畫,按教學計畫組織教學,學生應按照學校的規定參加教學活動。其中,實施專業教學改革的學校應將專業教學改革方案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能實施。
第三十一條 成績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採用百分制和等級制。等級制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分類制訂中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評價標準。學校應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組織考試和考查。
第三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學分制改革實施方案和具體的學分互認的實施辦法。實施學分制教學改革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報省或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後實施;學生按學分制管理規定取得的學分,學生所在學校應予以認可。
第三十四條 學生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的,學校應提供兩次補考機會,分別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前和畢業前進行。一學年內不合格課程達到本學年度全部課程二分之一及以上者,應予以留級,所在學校在電子註冊系統中標記“留級”,留級學生的原學籍號作為空號保留,不再使用,學校在留級年級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分配給留級學生,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 考試、考查和學生思想品德評價結果,學校應及時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並輸入電子註冊系統,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章 工學交替與頂崗實習

第三十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學生頂崗實習。實施工學交替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報省或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學生頂崗實習和工學交替結束後,應由企業和學校共同組織學生實習鑑定。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將學生實習單位、崗位、鑑定結果及指導教師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並輸入電子註冊系統,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1. 學生獎勵分為國家級、省級、地市級、縣級、校級等層次,獎項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其中單項獎包括各種競賽、活動等獎勵,綜合獎包括“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獎勵,具體辦法由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分別制訂。
2.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分層次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正式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 學校對於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做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1.對極少數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可視其不良行為的性質、程度和認錯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對於極個別有極端惡劣不良行為和屢教不改、影響特別壞的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2.警告、記過、記大過和留校察看由學校批准;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申請,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並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在一學期後一年內撤銷其處分。
4.學校處分學生前,應當聽取學生和父母或監護人的申辯。
第四十一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監護人。
第四十二條 學生和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作出的獎勵、處分等決定不服的,可在學校正式通知兩周內向學校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對學校重新處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一個月內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十三條 學生的獎勵和記過以上處分有關資料應存入學生學籍檔案。其中,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應由學校在電子註冊系統中分別標記“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其學籍號作為空號保留,不再使用,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生處分撤銷後,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籍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四條 在籍學生同時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
1.思想品德評價合格;
2.修滿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考查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3.頂崗實習鑑定或工學交替實習鑑定合格。
第四十五條 在校學習期間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凡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由學校提出,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並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畢(結)業證書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格並監製,學校頒發。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將畢業生姓名、性別、畢業學校、所學專業等基本信息輸入電子註冊系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逐級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信息查詢和就業信息網,以便學歷證書查詢和用人單位選擇畢業生。畢(結)業證書遺失不予補發。但可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為畢(結)業生開具學歷證書查詢證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從2009年月 日起開始執行,原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