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

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

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 (英文譯名為:China 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Association,縮寫為:CCSA)於2002年12月18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該協會是國內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組織起來,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開展通信技術領域標準化活動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圖)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LOGO

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

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Association,縮寫為:CCSA)於2002年12月18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該協會是國內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組織起來,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開展通信技術領域標準化活動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主要任務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為了更好地開展通信標準研究工作,把通信運營企業、製造企業、研究單位、大學等關心標準的企事業單位組織起來,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標準,進行標準的協調、把關,把高技術、高水平、高質量的標準推薦給政府,把具有我國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標準推向世界,支撐我國的通信產業,為世界通信作出貢獻。
協會採用單位會員制。廣泛吸收科研、技術開發、設計單位、產品製造企業、通信運營企業、高等院校、社團組織等參加。
協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協商一致原則組織開展通信標準化研究活動。通過研究通信標準、開展技術業務諮詢等工作,為國家通信產業的發展做出貢獻。協會受業務主管部門委託,在通信技術領域組織開展標準化工作。

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

業務範圍

1)宣傳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向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對通信標準工作的意見和要求,促進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2)開展通信標準體系研究和技術調查,提出制、修訂通信標準項目建議;組織會員參與標準草案的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審查、標準符合性試驗和互連互通試驗等標準研究活動;
3)組織開展通信技術標準的宣講、諮詢、服務及培訓,推動通信標準的實施;
4)組織國內外通信技術研討、合作與交流活動,蒐集、整理國內外通信標準和標準信息資料,支撐通信標準研究活動;
5)承擔主管部門、會員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與通信標準化有關的工作。

組織機構

(圖)組織機構圖組織機構圖

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技術專家諮詢委員會、技術管理委員會、若干技術工作委員會和分會、秘書處構成。
技術工作委員會下設若干工作組。工作組下設若干子工作組/項目組。

大事記

2003年05月06日 配合上級指示開展了“防止非典,奉獻愛心”捐助活動
2003年04月26日 “WLAN技術運營套用專題研討會”在北京舉辦
2003年04月17日 IP與多媒體通信技術工作委員會在北京召開了第一次全會
2003年04月15日 召開“通信標準研究組主席/組長工作座談會”
2003年03月15日 協會開始正式接受社會各單位參加協會活動的申請
2003年03月11日 國家民政部向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頒發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2003年01月17日 在北京召開協會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
2002年12月18日 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成立大會在北京召開
2005年12月21日 一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在北京召開
2005年12月20日 移動網際網路套用協定特別組(TC2)的工作在北京召開第8次全會
2005年12月16日 網路與信息安全技術委員會(TC8)召開第4次全會,呼籲國內中小企業和高等院校積極參與
2005年12月13日 無線通信技術委員會(TC5)第8次全會在杭州召開
2005年12月13日 IP與多媒體技術委員會(TC1)第7次全會在京召開
2005年12月08日 CCSA協辦“中美全球信息通信技術產業標準化對話”會議
2007年12月19日 “TD-SCDMA終端檢測及安全、業務測試高級研修班”在京舉辦
2007年12月17日 CCSA第六次會員大會召開,同時舉行“2007年度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科學技術獎”頒獎儀式
2007年12月06日 CCSA在京召開“第二屆電信網路信息安全標準化論壇”。

協會章程

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章程
(2006年12月19日第五次會員大會通過)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CommunicationsStandardsAssociation,縮寫為:CCSA。
第二條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國內從事信息通信技術領域標準化科研、技術開發、設計、產品製造、運營等企、事業單位及高等院校、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協商一致原則,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工作體系,組織開展信息通信標準化活動,為國家信息化和信息產業發展做出貢獻。
本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向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對通信標準工作的意見和要求,促進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開展通信標準體系研究和技術調查,提出制、修訂通信標準項目建議;組織會員開展標準草案的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審查、標準符合性試驗和互連互通試驗等標準研究活動;
(三)組織開展通信標準的宣講、諮詢、服務及培訓,推動通信標準的實施;
(四)組織國內外信息通信技術與標準化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組織的活動和國際標準的制定;蒐集、整理國內外信息通信標準相關信息和資料,支撐通信標準研究活動;
(五)承擔主管部門、會員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與通信標準化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會員分為二類:全權會員和列席會員。
第八條全權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會議及活動的權利;
(3)在其參加的分會、技術工作委員會享有標準草案起草權、提交文稿權、獲得階段性工作檔案和正式出版的標準文本等權利;
(4)獲得協會公開刊物和技術資料等;
(5)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二)義務:
(1)遵守本章程及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保護本協會中間和最終研究成果;
(3)參與標準的驗證、宣傳和實施;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列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參加本協會業務會議,包絡會員大會及活動的權利,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在其參加的分會、技術工作委員會享有提交文稿權、獲得階段性工作檔案和正式出版的標準文本等權利;
(3)獲得協會公開刊物和技術資料等;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二)義務:
(1)遵守本章程及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保護本協會中間和最終研究成果;
(3)參與標準的驗證、宣傳和實施;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條會員入會按照下列程式:
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內科研開發、設計、製造、運營企業、高等院校、社團組織和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在大陸註冊的港、澳、台資企業等,自願提出申請,承認本協會章程,承擔會員義務,按期交納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入本協會書面申請
(2)本單位的法人證明材料(複印件)
(3)本單位的介紹材料
(4)註明選擇參加本協會的分會、技術工作委員會/工作組
 (二)以上材料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核確認,並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方具備會員資格。
 (三)當具備會員資格後,應在規定日期內交納會費,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本協會設觀察員。觀察員採用單位制。
港、澳、台企業,在華國外獨資企業和國外企業,自願提出申請,承認本章程,履行觀察員義務,按規定交納觀察員費用,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成為本協會觀察員。
第十二條觀察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協會觀察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本協會業務會議,包絡會員大會及活動的權利,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在其參加的分會、技術工作委員會享有提交文稿權、獲得階段性工作檔案和正式出版的標準文本等權利;
(3)獲得協會公開刊物和技術資料等;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二)本協會觀察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章程及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保護本協會中間和最終研究成果;
(3)參與標準的驗證、宣傳和實施;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觀察員的申請材料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核確認後,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批准接收申請單位為觀察員的,由協會秘書處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自接到《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觀察員通知書》之日起,應在規定的日期內交納觀察員費用等,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即成為本協會觀察員。
第十三條會員、觀察員退會自由。會員、觀察員退會時應書面向本協會提出,並交回相應的證書。會員、觀察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退會不退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觀察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單位性質改變而不再具備會員資格,且未主動提出退會。
會員、觀察員被除名後,會費一律不退還。除名一年後方可重新申請入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和觀察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根據需要也可增加。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會議。
連續二次不參會的理事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條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召開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研究秘書處提出需要及時做出決策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協調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與本協會有關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技術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06年12月19日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國性行業協會

級別

協會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09年6月15日公布)

5A

中國銀行業協會 |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 |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 中國企業聯合會 | 中國畜牧業協會 | 中國棉花協會 |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 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 | 中國報關協會 | 中國建築業協會 | 中國航空運輸協會 | 中國質量協會

4A

中國鹽業協會 | 中國冶金建設協會 |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 | 中國鑄造協會 | 中國糧食行業協會 | 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 |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 中國電子商會 |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 | 中國服裝協會 | 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 | 中國國際商會 |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 | 中國烹飪協會 | 中國通信企業協會 | 中國飯店協會 | 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 | 中國百貨商業協會 | 中國體育用品聯合會 |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 | 中國調味品協會 | 中國家用電器維修協會 | 中國交通建設監理協會 |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 |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 中國建築防水協會 | 中國康復器具協會 | 中國膠粘劑工業協會 |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 |

3A

中國船東協會 |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 |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 | 中國機車商會 |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 | 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 | 中國磚瓦工業協會 | 中國陶瓷工業協會 | 中國拆船協會 | 中國絕熱節能材料協會 | 中國農業機械流通協會 |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 | 中國玩具協會 | 中國醫師協會 | 中國食用菌協會 |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 |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 | 中國機械工業企業管理協會 | 中國倉儲協會 |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 | 中國漁業協會 |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 | 中國建築裝飾協會 | 中國印製電路行業協會 |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 | 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 | 中國種子協會 | 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協會 | 中國綠色食品協會 | 中國建築衛生陶瓷協會 | 中國城市影院發展協會 | 中國軟體行業協會 | 中國合唱協會 | 中國電子視像行業協會 | 中國果品流通協會 |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 中國炭素行業協會 | 中國菱鎂行業協會 | 中國展覽館協會 | 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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