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主席

中國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內簡稱國家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禮儀性”和“象徵性”的虛位元首,也是國家機構之一,處於最高國家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地位,形式上是國家的最高代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使中國國家元首的職權,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從事國事活動和負責外交禮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職務自1954年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後開始設立;1968年開始缺位;1975年通過的《憲法》(參見原文)刪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條款,廢除此一職務;1982年通過的《憲法》恢復了主席和副主席設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選舉產生,任期五年,最多可連續任職兩屆。《憲法》同時規定:國家主席必須是年滿45歲並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基本信息

職權和地位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二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作出了規定,而其權責僅包括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其常委會的決定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它組成人員、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發布動員令、授予國家勳章;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國事活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而只有第八十一條規定他可進行國事訪問,接受外國使節而並沒有冠上須“根據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的決定”的字眼。因此,國家主席不是指掌握國家權力的個人,不是個人權力的體現,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憲法》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國家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如果國家主席出缺,由副主席繼任;國家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虛位元首

1982年制定的《八二憲法》重新設立了國家主席的職務,作為國家元首機構,但取消了《五四憲法》中賦予國家主席的兩項職權,包括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和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失去了憲法賦予的行政參與權、立法提案權和名義上的軍事統帥權。現在主席職務僅僅是象徵性的虛位元首(類似議會內閣制國家的總統),雖然享有最高的國家地位及代表權,但不能獨立決定任何國家事務,僅能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執行程式上的權力,又不領導其它國家機構,不需要負任何立法行政軍事責任,處於“超脫”的地位。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實際職能是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名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憲法第62條),然後由總理提名國務院其他人員組閣,而“進行國事活動”則是唯一能不經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同意能獨自進行的職權。
由於國家主席一職並沒有實際權力,其實際權力則來自其他職務,歷任國家主席均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以上級別的高級黨員擔任。自江澤民開始,國家主席與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三職由同一人擔任而握有實權,胡錦濤習近平也承此慣例。雖然憲法上國家主席沒有權力,但作為中國的國家元首,對外的最高代表,縱觀歷任人選,即使不是由中國共產黨最高領導人兼任,也是由黨內舉足輕重的人物擔任。

黨內排名

由於身兼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所以毛澤東擔任國家主席時在黨內的排名同樣處於首位。1959年劉少奇接任國家主席時,他也是排名第一的中共中央副主席,黨內地位僅次於黨主席毛澤東名列第二。文化大革命爆發後,劉少奇的排名降至第八位,隨後被開除出黨。李先念擔任國家主席時,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中排名第五,甚至在國務院總理後面。到了楊尚昆擔任國家主席時,他沒有進政治局常委會,但與其他領導人同時列席時排名第三,僅次於總書記趙紫陽鄧小平。從1993年江澤民中共中央總書記身份兼任國家主席開始,國家主席在時隔34年後再次排名黨內首位。

制度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設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憲法》的頒布,此時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職;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第二部《憲法》對國家主席的廢除;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復;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

建國初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到1954年,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沒有設定專門的國家主席,行使國家主席職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主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員56名,秘書長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和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名義上不是國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過在實際上主席行使了一部份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實際上被視為國家主席。

1954年《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定國家主席開始於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會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國家主席是政治體制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的象徵。同時第一部《憲法》還對國家主席的產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一系列問題予以明確的規定。
1954年至196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運轉。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澤東朱德分別擔任國家主席和副主席。毛澤東在任期屆滿後不再連任國家主席,但繼續擔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共中央軍委主席的職務。1959年和1965年,中共中央副主席劉少奇兩次當選為國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間,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多次召開了最高國務會議,接見外國使節,並進行了其他許多有關的職務活動。

“文化大革命”時期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時任國家主席的劉少奇由於被政治迫害被放逐而致死亡,1968年至1975年間,國家主席長期處於空缺狀態,先後由國家副主席(宋慶齡董必武二人)和代主席(董必武一人)代理職務。

缺位和廢除

劉少奇死後,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有意廢除國家主席一職,但其法定接班人林彪及多數中央領導人均不同意,甚至為國家主席的存廢,而引起毛林兩人的爭執及後來的九一三事件。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二部《憲法》。《憲法》正式取消了國家主席的建制,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元首職責。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三部《憲法》。該部《憲法》仍然堅持不設定國家主席。不過,1978年《憲法》把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由國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職權,改為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主席行使,包括:提名國務院總理及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另外,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同外國締結的條約,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的重要職權,改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

1982年《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憲法》,恢復設定國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憲法》雖於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和2004年3月經過了四次修正,但每次都繼續維持國家主席、副主席的設定,從而使國家主席制度得到確立。

“三位一體”制度

隨著中國進行改革開放,對外交流不斷增加,領導人外訪和接待外賓的次數也越來越多。在楊尚昆的任期屆滿後,當時的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接任國家主席一職,從此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兼任國家主席以獲得國家元首的身份開始制度化,現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胡錦濤卸任國家主席後也承繼這“三位一體”的慣例。主席職務讓領導人有了代表國家的身份,在國際上進行元首外交、國事訪問和出席國際會議等國事活動。

歷任國家主席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澤東(1949年-195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1. 毛澤東(1954年-1959年)
2. 劉少奇(1959年-1968年)

主席缺位和廢除時期

董必武(代主席:1972-75年)
宋慶齡(名譽主席:198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3. 李先念(1983年-1988年)
4. 楊尚昆(1988年-1993年)
5. 江澤民(1993年-2003年)
6. 胡錦濤(2003年-2013年)
7. 習近平(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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