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unfair competition),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違反誠信公平等原則的競爭行為。如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虛假廣告傾銷等。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反市場秩序和市場規則及相應的法律規範的競爭。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基本信息

特徵

不正當競爭具有兩個基本特徵:

1、違反市場經濟運行的公平合理原則和市場規則,對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起著干擾和破壞作用。

2、不正當競爭一般都直接和嚴重地損害競爭者或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違法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
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於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侵權性

所謂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權性,是指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或者可能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為採用不正當的手段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使守法的經營者蒙受物質上與精神上的雙重損害。“其他經營者”應當做廣義的理解,既包括實際的經營者也包括潛在的經營者。另外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比如虛假廣告與欺騙性有獎銷售等。

危害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直接或者間接的損害了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還危害市場競爭機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說壟斷還應當有合法壟斷的話,那么不正當競爭行為必然是非法行為。

多樣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日益多樣化。在不正當有獎銷售案件中,以往的商家都是讓消費者先購買商品再參加抽獎,現今越來越多的經營者告訴消費者“無需進店購物就可以抽取大獎”。在商業詆毀案件中,一些經營者不再直接詆毀競爭對手的商品信譽和商業聲譽,而是通過產品對比等方式間接毀損對方商譽。在虛假宣傳案件中,一些不法分子藉助的媒介也從報紙、電視等傳統媒體,擴展到部落格、微博、微信等新媒體。
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網際網路領域頻頻發生的流量劫持、客戶端干擾、商業抄襲、軟體攔截等行為,嚴重影響了網民對網路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選擇權,也損害了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然而,這些行為在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里根本找不到相應的條款作為規制依據,但卻實實在在違反了市場競爭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在限制競爭方面,也出現了一方利用在交易中的相對競爭優勢損害交易對方利益的新現象,如4S店強制購買其指定保險公司的車險。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範圍不斷擴大。最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仿冒行為已經超出傳統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範疇,擴大為仿冒他人知名的商業外觀、域名等商業標識。2012年,廣西工商機關就查處了仿冒他人的帽子、手包外形和布料配色的案件。虛假宣傳行為也從單純的對商品成分、性能等進行誇大宣傳,擴展到對企業自身形象進行虛假宣傳,如誇大員工數量、代理商級別等。商業賄賂行為則由傳統的產品製造業向醫藥、金融、旅遊等現代服務業延伸

隱蔽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隱蔽性越來越強。一方面,工商機關不斷加強執法力度;另一方面,違法分子也不斷想方設法規避法律。在這場“貓捉老鼠”的過程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日益隱蔽,有時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如仿冒手段已從過去簡單的抄襲模仿,變為利用商標和企業名稱之間的不同來製造市場混淆。廣州工商機關就查處了違法註冊與“雅詩蘭黛”商標相近的“廣州市雅詩蘭黛化妝品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案件。[2]

破壞性

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如虛假廣告和欺騙性有獎銷售,還可能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可能給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帶來消極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做法

不正當競爭的具體做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有:

1、採取賄賂或變相賄賂等手段推銷商品或採購商品,如採用各種形式的帳外回扣獎金等方式推銷商品或採購商品。

2、弄虛做假,進行商業欺詐。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虛假宣傳、摻雜使假、從事虛假的有獎銷售等非法行銷。

3、搭售商品,將緊俏商品與滯銷商品搭配銷售等。

4、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如強迫交換對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限制購買者的購買選擇,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編造和散布有損於競爭者的商業信譽和產品信譽的不實信息,損害競爭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7、為排擠競爭對手而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

8、串通投標,有組織地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或者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及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等等。

法律規定

(圖)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

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兩類:

一是限制競爭行為,即妨礙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場主體進行競爭的行為。其實這類行為嚴格來說,應當屬於壟斷。

二是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應該說,這才足真正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不正當競爭是經營者的行為,即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個定義強調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幾個要素:實施主體是經營者,目的是為了獲取競爭利益;採用了不正當的手段;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權益和市場競爭秩序。另外注意,本法中所指商品,既包括實物商品,也包括營利性服務。

案例

2009年5月13日據美聯社報導,歐盟委員會13日決定處罰英特爾公司14.4億美元(10.6億歐元)。該機構認為英特爾公司違反了歐盟自由競爭法,在奪取市場優勢時故意將對手AMD排除在市場之外。

歐盟競爭委員會專員尼莉·克羅斯(Neelie Kroes)表示:“英特爾多年來故意將競爭對手排除在市場之外,此舉已經傷害了數百萬歐洲用戶,如此嚴重和長期的違反歐洲反壟斷法的行為實在無法容忍。”

監督官員表示,如果一家壟斷企業把少購買或者不購買競爭對手的產品來作為條件,要求其它公司定下巨額訂單,使其能夠從該企業當中獲取回扣,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區別在於:

(1)不平等競爭是由經營者的外部條件不平等、不公平造成的,而不是由行為者主觀違法、違背商業道德造成的
(2)不平等競爭一般不是違法行為,而不正當競爭則必然是違法行為
(3)社會後果和法律後果不同。

構成要件

把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有助於準確理解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共同特徵,而且還有利於加深對各種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為正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必要的理論指導

經營者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2條第3款的定義“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可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界定的主體僅三類: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判斷一個主體是否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主體時,應當以是否從事經營活動為標準。上述三類主體應該做廣義的理解,因為不僅合法的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而且非法的主體或者有資格但是越權的主體或者是禁止從事經營的主體事實上從事了經營活動的均應當認定為“經營者”。
行為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競爭行為就是這種類型。
一般主體:按照中國《民法通則》第36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我國的法人有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機關法人是國家機關,包括黨的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這些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所以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體。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一般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按照企業法人登記法規登記以後即可以從事營利活動。

其他經濟組織

”,是指以經營商品或者服務為主要宗旨,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自然人在市場活動中的基本作用是作為消費者參與商品交換關係,但是並不排除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充當經營者的角色,從事營利性活動。
特殊主體:包括非法經營主體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行為表現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第二個構成要件為經營者在客觀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競爭,通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有意識地開展競賽和爭奪消費者的行動。“不正當”則具有較大的主觀判斷性。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則界定了相應的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包括:混淆行為、強制性交易行為、行政強制經營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低價傾銷行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詆毀商譽行為、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權益受損

合法權益指的是其他經營者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和利益
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間還應當存在因果關係。

主觀過錯

根據我國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權責任的承擔應當以過錯為要件。因此,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應當具有主觀的過錯。但是,受害的經營者要證明對方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往往比較困難。如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是卻不能證明對方的過錯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是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的。因此,應當對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採取過錯推定的原則,以便利受害的經營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作鬥爭。

評定範圍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15項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5.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6.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7.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8.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9.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10.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1.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12.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13.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
14.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15.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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