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與物權法

內容介紹

《不動產登記與物權法以登記為中心》講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制定工作自1993年啟動,歷經立法機關八次審議,於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物權法》的制定與頒行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產生深遠影響。
我國現有的登記制度仍然很不完備,真正以公示為目的的登記制度還未形成。儘管《物權法》已公布實施,但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可以看出《物權法》至少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並未得到實質的重視。儘管在物權法的立法過程中法學界對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也進行了種種探討,但由於“重實體、輕程式”的慣性,物權法的設計特別是其中登記制度的設計是否可行,不經過程式法(《不動產登記法》)的比較,很難發現其中的問題。例如土地所有權的二元化(國有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以及土地使用權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如何體現?二是對《不動產登記法》的內容和立法進程沒有形成基本框架。《物權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我國既往的立法經驗看,實體法中規定授權立法的往往遙遙無期,如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自《勞動法》公布後十餘年,國務院一直沒有制定出台具體辦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公路養路費用採取徵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1999年修改為“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但至今也未制定出相關規定。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原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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