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全國八屆人大一次會議莊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從此澳門進入了後過渡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既維護了國家領土主權的統一,又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高度自治的權利,因此基本法的制訂和頒布為澳門主權平穩交接和澳門的穩定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布十周年紀念圖片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一部全國性的法典,不僅澳門居民,而且內地居民也要遵守。

產生背景

澳門特別行政區域由澳門半島、凼仔島和路環島組成,總面積約18平方公里。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6世紀中葉被葡萄牙人逐步占領。恢復澳門主權,維護祖國領土的完整,是中國人民長期以來的共同願望。1987年4月13日,中國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在北京正式簽署,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全國八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使澳門的歷史翻開了嶄新的一頁。這部法律是繼香港基本法之後的又一部創造性傑作,它體現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總方針和中國對澳門的基本政策。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個偉大的創造,是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內容之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就是根據這個總方針,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廣泛聽取澳門和內地各界人士的意見而制定的。

內容概略

它規定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原有的社會制度與居民的生活方式保持50年不變。依照基本法,澳門的防務與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同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享有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與終審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初級、中級和終審法院。澳門永久性居民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葡萄牙後裔居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也將依法得到尊重。中文和葡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特別行政區內使用的法定貨幣是澳門元。特別行政區無須向中央上交財政收入,全部收入由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1999年12月20日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仍可與國際上相關團體保持和發展關係,但必須冠以“中國澳門”名義參加有關活動。

制定過程

準備工作

(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布十周年紀念展覽

當《澳門協定》於1987年4月通過後,中國政府便著手籌備制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以作為1999年12月20日後中國在“一國兩制”方針下在澳門的法律根據。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法定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以下簡稱“草委會”),負責《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9月5日,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草委會”成員名單,包括29名內地起草委員(草委)、19名澳門委員。內地委員包括中共中央與國務院各部局主要負責人17 人、知名人士6人、法律專家6人;澳門委員19人則分別來自工商界、金融界、法律界、宗教界等。上述委員於10月開始《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88年10月25日,“草委會”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草委會”主任姬鵬飛關於《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大體規劃和步驟的報告,並決定委任澳門起草委員發起籌組一個民間的、具廣泛代表性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咨委會”)。

1989年5月28日,“咨委會”正式成立,由澳門各界人士共90人組成。這90名澳門諮詢委員(咨委),大致上兼顧了澳門各行各業的代表,同時也兼顧了華人與土生葡萄牙人的比例。

澳門基本法的起草過程大致上可分為6階段

一、結構草擬階段(1989年5月至1990年2月);

二、調查研究階段(1990年3月至6月);

三、條文草擬階段(1990年6月);

四、諮詢意見階段(1991年7月至10月);

五、討論修改階段(1991年11月至1992年3月);

六、全國人大審議通過階段(1992年4月至1993年3月)。

通過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相應的規定。大會認為,《澳門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大會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基本法》為根據。該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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