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權利公約》

《殘疾人權利公約》

《殘疾人權利公約》(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這是人類歷史上首部為保護殘疾人權利而專門制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是國際社會為保護和促進殘疾人人權而做出的最新努力。公約定於2007年3月30日開放給各國簽署。當締約國達到20個時,公約將生效。在所有人類群體中,殘疾人往往處在社會邊緣,在實現其個人潛能中他們受到生理、法律、社會的多方阻礙。此公約將指導各國立法,從建築、城市規劃、交通、教育、就業和娛樂等所有方面,改變公眾對殘疾人的成見。

簡介

《殘疾人權利公約》是聯合國歷史上第一個全面保護殘疾人權利的國際法律檔案,也是國際社會在21世紀通過的第一個人權公約。
《殘疾人權利公約》由序言和包括宗旨、定義、一般原則等在內的50項條款組成。公約的宗旨是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 
公約的核心內容是確保殘疾人享有與健全人相同的權利,並能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從而能在獲得同等機會的情況下,為社會作出寶貴貢獻。公約涵括了殘疾人應享有的各項權利,諸如享有平等、不受歧視和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的權利;享有健康、就業、受教育和無障礙環境的權利;享有參與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權利等。此外,公約還就殘疾人事業的國際合作提出了相應的措施。公約還規定,本公約應當在第二十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的第30天生效。 

背景

據聯合國公布的數字,全世界約有6.5億殘疾人,殘疾人問題是全球面臨的重大社會問題。長期以來,聯合國為此作出了積極努力:聯合國大會曾宣布1981年為“國際殘疾人年”;1982年又通過了《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並宣布1983年至1992年為“聯合國殘疾人十年”;1992年10月舉行了自聯合國成立以來首次關於殘疾人問題的特別全會,並通過決議,確定每年12月3日為“國際殘疾人日”;1993年又通過了《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由於這些綱領、規則等都沒有法律約束力,一些國家對殘疾人的歧視非常普遍,致使殘疾人仍處在社會的邊緣。因此,世界上急需一部保障殘疾人權益的國際公約。 

為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中國在內的國際社會極力推動聯合國制定《殘疾人權利公約》。2002年聯合國設立一個特別委員會,專門負責起草《殘疾人權利公約》。

簽署

 中國簽署《殘疾人權利公約》 中國簽署《殘疾人權利公約》

經過5年的艱苦談判,2006年12月13日,第61屆聯合國大會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殘疾人權利公約》。

2007年3月,《殘疾人權利公約》開放簽署儀式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王光亞代表中國在該公約上籤字。81個國家及區域一體化組織的代表當天出席了儀式並簽署了該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於2008年5月3日正式生效。

2009年7月30日,美國簽署《殘疾人權利公約》,使美國成為第142個簽署這一公約的國家。
2008年6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准《公約》,同年8月31日,《公約》對中國正式生效。《公約》第35條規定,各締約國承諾:在該公約對其生效後兩年內,及其後至少每四年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一份報告,說明為履行本公約規定的義務而採取的措施。作為締約國,中國於2010年8月31日向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提交了首份履約報告。

原則

(一)尊重固有尊嚴和個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以及個人的自立;
(二)不歧視;
(三)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
(四)尊重差異,接受殘疾人是人的多樣性的一部分和人類的一份子;
(五)機會均等;
(六)無障礙;
(七)男女平等;
(八)尊重殘疾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並尊重殘疾兒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權利。

條款

締約國承諾制定政策、立法、行政措施來保護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 廢除構成對殘疾人歧視的現行法律、條例、習俗和做法(第4條)。

因為對殘疾人認識的改變是提高殘疾人現狀的關鍵,締約國承諾制定措施消除對殘疾人的定見、偏見, 促進對殘疾人的能力和貢獻的認識(第8條)。

締約國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切實享有生命權(第10條)。確保殘疾婦女和女孩充分、平等地享受人權(第6條)確保殘疾兒童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第7條)。

殘疾兒童享有平等權利,不在違背兒童父母意願的情況下使子女與父母分離,除非主管當局確定這種分離是符合有關兒童的最佳利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基於子女殘疾或父母一方或雙方殘疾的理由而將子女與父母分離(第23條)。

締約國確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禁止任何基於殘疾的歧視,保證殘疾人獲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護(第5條)。

締約國應確保殘疾人享有平等權利,可以擁有或繼承財產、控制自己的財務, 並有平等機會獲得銀行貸款抵押貸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第12條)。確保殘疾人有效獲得和其他人平等司法保護(第13條)確保殘疾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被非法或者任意剝奪自由(第14條)。

不得對任何殘疾人實施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締約國應當禁止未經有關殘疾人自由作出的知情同意對其進行醫學或者科學試驗(第15條)。保護殘疾人生理和心智的完整(第17條)。
法律、行政部門應確保防止剝削、暴力和虐待發生。以虐待為例, 締約國應促進受害者的身體、心理的康復和確保調查虐待事件(第16條)。

殘疾人的隱私、家庭、家居和書信以及其他形式交流不得受到任意或非法的干擾。締約國應當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保護殘疾人的個人、健康資料的隱私(第22條)。

在基本的無障礙問題上,公約要求締約國查明和消除障礙,確保殘疾人可以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享用公共設施和服務,利用信息和通信(第9條)。

殘疾人可以選擇獨立居住、居住的社區、選擇其居住地點和一起生活的人,並獲得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區支助服務(第19條)。向殘疾人提供便利,行動技能培訓和使用助行器、用具和輔助技術,使他們儘可能獨立享有個人行動能力和便利(第20條)。

締約國確認殘疾人有權獲得適足的生活水平和社會保護,包括住房、服務、和其他與殘疾有關的所需協助以及生活貧困的殘疾人在與殘疾有關的費用獲得援助(第28條)。

締約國應促進殘疾人獲得信息,通過以無障礙的形式及時向殘疾人提供公共信息,便利使用手語、盲文和其他交流模式,以及鼓勵大眾媒體、網際網路信息提供商向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服務(第21條)。

消除在婚姻、家庭和個人關係方面的所有事項中對殘疾人的歧視。使殘疾人有平等機會體驗為人父母,婚姻和建立家庭,決定子女人數和間隔, 獲得生殖教育和計畫生育,以及享有相同監護、監管、託管和領養兒童的權利(第23條)。

締約國確保殘疾人獲得平等的教育、職業培訓、成人教育和終身教育。教育使用合適的材料,教學技巧和交流方式。殘疾學生有需要幫助的必須得到幫助,聘用熟悉手語和盲文的教師通過最合適的交流方式使盲童學生和聾啞學生獲得教育。在殘疾人教育中應鼓勵殘疾人參與社會、培養尊嚴和自尊意識,充分發展殘疾人的潛能、個性、創造力和能力(第24條)。

第25條,締約國確認殘疾人有權享有可以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不得有基於殘疾的歧視。向殘疾人提供其他人享有的,在範圍、質量和標準方面相同的免費或價適醫衛服務。向殘疾人提供因其殘疾而特需的醫衛服務, 禁止在提供醫療保險方面歧視殘疾人。

使殘疾人保持最大程度的自立,充分發揮和維持身體、心智、社會和職業能力。締約國應提供綜合性適應訓練和康復訓練服務,尤其在醫衛、就業、教育方面(第26條)。

第27條,殘疾人享有平等的工作和謀生權利。在一切關於就業方面事項,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 促進個體就業、創業精神,在公共部門僱傭殘疾人,促進在私營部門僱傭殘疾人,確保工作場所向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締約國應確保殘疾人平等地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投票選舉,參選、擔任公職(第29條)。 締約國促進殘疾人參與文化生活、娛樂、休閒體育活動,確保殘疾人可以獲得以無障礙形式提供的電視節目、電影、戲劇和其他文化活動, 可以進出劇院、博物館、電影院 和圖書館, 使殘疾人能夠有機會發展和利用自己創造的潛力,不僅為其自身利益、也為豐富社會資源(第30條)。

第32條,締約國為了支持國家努力以實現本公約,開展和促進國際合作。為確保公約實施和監測,締約國應在政府內指定一個協調中心並建立一個獨立機制來促進和監測公約實施(第33條)。

第34至40條分別涉及了殘疾人權利委員會(第34條)、締約國報告(第35條)、報告的審議(第36條)、締約國和委員會的合作(第37條)、委員會和其它主體的關係(第38條)、委員會報告(第39條)以及締約國會議(第40條)。 由18個條款組成的來文任擇議定書,允許個人或團體在一切國內求助方法失效以後,向委員會提出陳情。議定書和公約同時獲得通過,並將和公約一起開放供簽署。

紀念牆

《殘疾人權利公約》紀念牆《殘疾人權利公約》紀念牆

《殘疾人權利公約》紀念牆於2008年8月30日下午在北京殘奧村和平廣場揭幕。北京殘奧會《殘疾人權利公約》紀念牆是殘奧會歷史上首次以聯合國公約為主題的紀念牆,設立的目的在於敦促人們遵守2008年年5月3日正式生效的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紀念牆在殘奧會期間將供運動員、教練員、體育官員以及殘奧村訪客簽名,所有簽名將在殘奧會後予以保留,以作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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