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條約》

《歐洲聯盟條約》即《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於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屆歐洲共同體首腦會議在荷蘭的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舉行。經過兩天辯論,通過並草簽了《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和《政治聯盟條約》,即《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這一條約是對《羅馬條約》的修訂,它為歐共體建立政治聯盟和經濟與貨幣聯盟確立了目標與步驟,是歐洲聯盟成立的基礎。

簽署國家

原歐洲共同體12個國

比利時

條約條約

丹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希臘
西班牙
法蘭西共和國 愛爾蘭
義大利
盧森堡
荷蘭
葡萄牙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995年1月1日加入國

芬蘭
奧地利
瑞典

2004年1月1日加入國

斯洛伐克
拉脫維亞
愛沙尼亞
立陶宛捷克
斯洛維尼亞
賽普勒斯
馬爾他
匈牙利
波蘭

2007年1月1日加入國

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

申請加入歐盟的國家(按申請日期排列)

土耳其(1987年7月3日)
馬其頓(2004年3月22日)

貨幣聯盟條約

1992年2月7日歐共體12國外長和財政部長正式簽訂了該條約。
該條約規定,在歐盟內部要求實現資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實現統一市場,並使經濟政策完美地協調起來。條約規定:最遲於1999年1月18日在歐共體內發行統一貨幣,實行共同的對外與防務政策,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

加入歐盟的兩項重要標準

根據歐元區穩定和增長協定,區內各國都必須將財政赤字控制在GDP的3%以下,並且把降低財政赤字作為目標。同時,各成員國必須將國債/GDP占比保持在60%以下。上述兩條也是其他歐盟國家加入歐元區必須達到的重要標準。

目標

要在密切協調成員國經濟政策和實現歐洲內部統一市場的基礎上,形成共同的經濟政策。具體內容是:統一貨幣,制定統一的貨幣兌換率,建立一個制走和執行歐共體政策的歐洲中央銀行體系。
1999年1月1日,11個成員國採納了歐元。它們是:法國、德國、荷蘭、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和奧地利。希臘在2000年12月加入歐元區。斯洛伐克在2009年1月1日歐元區建立十周年之際加入歐元區。瑞典、丹麥和英國目前為止都決定暫時不加入歐元區。歐元的硬幣和紙幣已經於2002年1月1日開始流通。歐元區國家各自的硬幣和紙幣已經於2002年的前兩個月退出流通。

政治聯盟條約

《政治聯盟條約》由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與德國總理科爾共同提出。
目標是:實行共同的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家機構的權力,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使其由原來的諮詢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的權力機構。
1.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最重要的領域內採取的“共同行動”仍需一致通過,但也採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的原則。歐洲聯盟的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在防務方面作出的議定”。條約最終規定製定共同防務政策。
2.歐洲公民身份:歐洲公民身份的主要內容是,聯盟僑民無論居住在歐共體的哪個成員國,在歐洲選舉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認任何公民有在歐洲議會請願的權利。
3.補充性:採取補充性是為了解決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的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在專屬自己的領域內,“在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考慮採取的行動的目標時”進行干預。
4.歐洲議會:在制度方面,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的調停者,並可能成立調查委員會。在立法方面,擴大合作程式。在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發生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式共同決策。
5.執委員:歐共體執委會職能不變,但是由於任命方式改變,它的合法地位增強 。
6.司法與內政:需要一致通過的政府問合作今後將涉及與“共同利益”有關的問題(避難:移民,簽證、警察)。
7.協調基金:設立該基金是為了在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援助最貧困的地區。
8.新領域:歐共體在恪守補充性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一些新領域(教育、公共衛生:職業培訓等)進行干預:歐洲理事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些公約。
9.社會政策: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屬檔案中有兩項特別議案涉及此事,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來,丹麥對《馬約》否決;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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