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花公約》

《五月花公約》

1620年11月11日,經過在海上六十六天的漂泊之後,“五月花號”大帆船向陸地靠近。船上有一百零二名乘客。他們的目的地本是哈德遜河口地區,但由於海上風浪險惡,他們錯過了目標,於是就在現在的科德角外普羅溫斯頓港拋錨。由於那時已是深秋,他們決定就在那兒登入而不繼續航行。而且由於他們不再是到一塊他們持有執照的領地上,為了建立一個大家都能受到約束的自治基礎,他們在上岸之前簽訂了一份公約。

全文

以上帝的名義,阿門。我們這些簽署人是蒙上帝保佑的大不列顛、法蘭西和愛爾蘭的國王——信仰和教會的捍衛者詹姆斯國王陛下的忠順臣民。

《五月花公約》五月花公約
為了上帝的榮耀,為了增強基督教信仰,為了提高我們國王和國家的榮譽,我們漂洋過海,在維吉尼亞北部開發第一個殖民地。我們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簽約,自願結為一民眾自治團體。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實施、維護和發展,將來不時依此而制定頒布的被認為是對這個殖民地全體人民都最適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規、條令、憲章和公職,我們都保證遵守和服從.據此於主後l620年11月11日,於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第十八世國王暨蘇格蘭第五十四世國王詹姆斯陛下在位之年,我們在科德角簽名如下。
因為這一段文字,第一次從民眾的角度闡述了國家權力的來源:國家是民眾以契約的形式合意組建的,國家的公權力來自於民眾所度讓的部分權利的組合。法律實施的真正力量源於民眾對於國家法律合法性與公正性的認同,出於對法律的敬畏而自願服從,而不是懾於國家暴力。法律是為了維護全體社會成員的整體利益而不是為了維繫某種統治秩序而制定的。也就是說,這一份寫在一張簡陋的紙上的契約從法理上、根本上否定了君權神授的理論,並以某種形式指出國家的權力來自以全體社會成員以契約達成合意所出讓的部分私權利的組合。

背景

關於美國的立國基礎,其中最主要是就是宗教和商業。關於美國的宗教基礎,德國的蘭克以及美國的史學之父班克羅夫特都認為,加爾文才是美國的真正國父。其立論基礎當然是基於美國早期新英格蘭地區的殖民活動及其清教主義的宗教背景,正如本書栩栩如生地描述的那樣。托克維爾更是認為,加爾文的清教主義不僅是一種宗教理論,更是一種政治理論,其中最具實質重要性的乃是猶太-基督教傳統中的約法觀念以及其中所體現的民主的觀念、習慣和操作規程。

此外,除了這種宗教動機,商業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五月花上的這批殖民團來說,他們赴北美維吉尼亞地界墾殖原本是經過英國倫敦一家名為“維吉尼亞公司”的授權,而且與之簽訂有嚴格、詳細的經濟和約,規定了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然而,當乘客們抵達北美時,不知道是有意還是無意,五月花號航船駛出了維吉尼亞的地界,這一意外在船上的乘客中引發了爭執和騷亂。因為,船上不僅有原來避居荷蘭來頓的虔誠的清教徒,而且也有一些所謂的“陌生人”,相比之下,他們來北美的動機主要是為了討一口飯吃,至於宗教上的追求,則非常淡漠,智識和道德水準也不及那些從荷蘭輾轉來北美的英國清教徒或“朝聖客”們。很顯然,由於這一新的情況,他們原來與“維吉尼亞公司”所簽訂的和約的效力就成了問題,因為他們當時所處的位置已經偏離出既定目的地幾百英里。此外,船上的一些沒有宗教追求的“陌生人”乃是原子式的個體,並不隸屬於從荷蘭社區來的那批朝聖團體,從而也不受這一避居荷蘭的英國宗教團契及其約法習慣的管轄。也就是說,當五月花號航行至北美即將登入時,他們面臨著解體的危險,因為無論是與英國“維吉尼亞公司”之間的經濟和約,還是與上帝之間的宗教約法傳統和習慣都不再有規範的效力。或者說,他們處於霍布斯所說的自然狀態。然而,如果他們登入後各自作鳥獸散,不能結成一個緊密的共同體以共度難關,他們就無法在嚴寒、貧瘠的北美大陸生存下來。於是,經過反覆和鄭重的討論協商,他們在船艙中簽署了一份公約,此即後人所稱的“五月花號公約”,並以此結成了一個世俗的公民政治體,成為美國政體發展的第一塊堅實的基石。

後人關於五月花號公約的解釋可謂五花八門,琳琅滿目,或保守,或激進,不同的激情、黨派和意識形態為它塗抹上了不同的色彩。於是,隨著歲月的流逝,五月花號公約逐漸成為美國立國的傳奇和神話,有關它的種種臆想使人猶如置身於霍布斯所謂的“黑暗王國”之中,無緣識其真面目。然而,也有一些非常有意義的解釋,其中之一是由一位名叫麥克勞林(Andrew C. MaLaughlin)的著名學者於20世紀30年代提出的:他認為,五月花號公約乃是一種十分古老的“海洋法”基本上,五月花公約還存有不少的疑點,但是它在美國歷史上的地位是無庸質疑的,甚至是在全世界範圍內都是起了一個法律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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