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板掛牌

Q板掛牌

Q板掛牌是中小企業股權報價系統的簡稱,取自Quotation(報價)的首字母"Q"。

上海股權交易託管中心上海股權交易託管中心

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簡稱上海股交中心,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與上交所兩大股東成立的,國內唯一一家由國務院批准設立,場外交易市場,是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重要環節,推出Q板E板兩大板塊。
Q板指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全稱為中小企業股權報價系統掛牌企業。運營機構為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
Q板簡稱報價板、Q板(Quotation),指掛牌公司可以通過系統進行線上報價,但交易、融資均線上下完成。Q板允許未改制企業掛牌轉讓股權。

中文名 中小企業股權報價系統
外文名 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equityquotationsystem
掛牌機構 上海股權交託管易中心
推薦機構 信漢資本

Q板介紹

Q板(Quotationsystem)全稱:中小企業股權報價系統,簡稱報價板、Q板,指掛牌公司可以通過系統進行線上報價,但交易、融資均線上下完成。上海股交中心對Q板掛牌企業未設行業限制,主要包括農林牧漁、化工、有色金屬、建築建材、機械設備、交運設備、信息設備、食品飲料、紡織服裝、輕工製造、醫藥生物、公用事業、交通運輸、金融服務、商業貿易、餐飲旅遊、信息服務、綜合服務等。中小企業股權報價系統(“報價系統”、“Q板”)旨在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對接資本市場的機會,搭建一個綜合金融信息服務的平台,提供各方信息,成為企業展示形象、金融機構發布金融產品、投資者挖掘優質企業的橋樑。Q板以系統平台為載體,為掛牌企業提供包括掛牌、信息披露、股權融資、債權融資、收購兼併、人員培訓、專業指導、企業展示、品牌宣傳等多方位服務。與E板不同的是,Q板的掛牌企業要求更低。E板僅限於已完成股份改制的企業,而Q板則允許未改制企業掛牌轉讓。Q板掛牌的企業形態多樣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認可的其他組織或機構;Q板掛牌的企業經濟成分不限: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集體企業和外資企業等。

Q板掛牌條件

目前,中小企業股權報價系統掛牌企業,以起步期、創業期企業為主,兼顧其他階段企業。主要針對那些暫不具備在E板掛牌條件、錯失了與資本市場對接機會的處於初創期的中小微企業。對於有意掛牌Q板的企業,對企業的形態、所有制形式和所處行業均不做限定,在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具有一定的靈活性。Q板的主要特色是,向投資者提供7*24小時股權轉讓報價,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信息披露內容,由報價系統推薦機構點對點向企業提供專業服務,並對企業進行持續規範化培訓指導。企業掛牌成本低、效率高。企業在Q板掛牌後,上海股交中心將主要為他們提供定向增資,信息披露,以及出讓、受讓信息發布和股權轉讓過戶登記、人員培訓、專業指導、企業展示、品牌宣傳等多方位服務。此外,Q板企業在符合一定條件之後,也可以經E板推介機構推薦轉板至E板掛牌。
掛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在中小企業股權報價系統掛牌,不得存在以下情況:
(一)無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無滿足企業正常動作的人員;
(三)企業被國家有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合法執業證照;
(四)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被國家相關部門予以嚴重處罰;
(五)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營管理人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列屬的或違反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六)上股交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業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就掛牌事項做出的決議,或由企業內部有權機構就掛牌事項作出決議。
三、企業委託上股交Q板推薦機構會員為其提供掛牌服務,必要時,企業可聘請資質健全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其掛牌提供有關專業服務。
四、推薦機構會員對企業進行專項調查後向上股交報送Q板掛牌申請和以下備案檔案:
(一)掛牌企業基本情況說明書;
(二)企業董事會、股東(大)會就進入上股交Q板掛牌作出的決議,或企業內部有權機構作出的相關決議;
(三)企業提供符合上股交格式要求的《股東名冊》書面材料和電子表格;
(四)企業及其全體董事(或執行董事)對備案檔案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五)企業對上股交就相關事項的承諾書;
(六)企業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財務報表或財務報告,或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如有),申請材料中企業財務數據有效期為六個月;
(七)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檔案複印件;
(八)受託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九)企業對報送掛牌備案的電子檔案和書面檔案及其複印件一致性的聲明;
(十)推薦機構會員關於企業掛牌的推薦意見;
(十一)推薦機構會員關於掛牌企業的專項調查工作底稿及附屬檔案;
(十二)推薦機構會員關於申請檔案和推薦意見的承諾函;
(十三)推薦機構會員自律情況的自查說明;
(十四)企業與推薦機構會員簽訂的推薦在Q板掛牌的服務協定;
(十五)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六)業務基本獨立,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十七)不存在顯著的同業競爭、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額度較大的股東侵占資產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十八)在經營和管理上具備風險控制能力;
(十九)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
(二十)股份的發行、轉讓合法合規;
(二十一)註冊資本中存在非貨幣出資的,應設立滿一個會計年度;
(二十二)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上述條進行認定時,遵循如下原則:對於註冊資本中存在非貨幣出資、申請在上海股交中心掛牌的非上市公司,如為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存續時間從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開始計算;有限責任公司未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滿一個會計年度後方可申請掛牌;全部為貨幣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視為存在非貨幣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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