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永久居留權英文縮寫(PermanentResidence)]

永久居留的英文是PermanentResidence,所以通常也稱為PR。永久居留是一種權利,這種權利讓獲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可以在該國永遠居住下去,並在許多方面與該國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概念

永久居留權指個人容許永久居留於某國的權利,但不享有公民權。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永久居民”。永久居民的身份證俗稱綠卡。

並非所有國家設有永久居留權,以下為設有的國家或地區:

阿根廷

澳大利亞

巴西

加拿大

智利

中國(2004年起)

中國台灣

丹麥

德國

中國香港

以色列

日本

中國澳門

馬來西亞

紐西蘭

荷蘭

新加坡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英國

美國

俄羅斯

烏克蘭

權利

永久居民與公民擁有的權利大致相同,除了以下:

(1) 選出公職人員的投票權(部分國家容許)

(2) 出任公務員(不常見)

(3) 出任涉及國家安全的職位

(4) 持有該國護照

(5) 受領事館保護(部分國家容許)

永久居民有時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取得永久居留權,例如從事某種行業,或經營特定生意。

部分國家要求永久居民服兵役。新加坡規定所有屆滿18歲的男性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及公民,都要服2年兵役。之後要每年參加軍營訓練及隨時候命,直至 40歲。在美國,所有年齡介乎18及26歲的男性公民及永久居民,必須登記在軍隊徵召名冊內。有趣的是,此法規連非法居留者都適用。未能符合規定者或會被拒批出永久居民資格。

永久居民可能會喪失資格,如果:

(1) 未能符合永久居留的法規和要求

(2) 犯罪而可能被遞解出境

永久居民在一段時間後可以申請歸化為公民,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在美國,因婚姻而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可在成為永久居民後3年申請歸化,但其他人必須為5年。曾參軍人士可以循特快途徑於1年後提出申請。

以下國家之間自動互頒永久居留權:

(1) 愛爾蘭和英國

(2)北歐理事會各國

歐盟條例賦予的權利並不屬永久居留權,但兩者差別不大。而根據旅遊協定,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的公民在對方國家可享近乎永久居住的權利。

過去,不少國家僅在護照上蓋印以茲證明。現時多數國家會向永久居民發出證明卡或信件,如美國的綠卡、日本的櫻花卡等,又或者在永久居民的護照上貼有居留簽證。

遺失證明檔案或持有被盜證明檔案在不少國家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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