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平台

p2p網貸平台

p2p網貸平台,又稱P2P網路借款,是指個人通過網路平台相互借貸。即,由具有資質的網站(第三方網貸平台)作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的行為。

平台簡介

網貸平台起初於近幾年,電子商務發展在現在已經是一個規模化的網路。很多投資人與理財人,為了前期的資金投入,通過銀行等機構進行借貸。有很多弊端,比如申請時間長資金或許小等原因。網貸平台的起步,已經幫助了很多小企業走向活躍,幫助一些小公司看到未來。

行業透析

網貸平台模式的雛形,是英國人理察·杜瓦、詹姆斯·亞歷山大、薩拉·馬休斯和大衛·尼克爾森4位年輕人共同創造的。2005年3月,他們創辦的全球第一家P2P網貸平台Zopa在倫敦上線運營。如今Zopa的業務已擴至義大利、美國和日本,平均每天線上的投資額達200多萬英鎊。

Zopa是“可達成協定的空間(ZoneofPossibleAgreement)”的縮寫。在Zopa網站上,投資者可列出金額、利率和想要借出款項的時間,而借款者則根據用途、金額搜尋適合的貸款產品,Zopa則向借貸雙方收取一定的手續費,而非賺取利息。

在我國,最早的P2P網貸平台成立於2007年。在其後的幾年間,國內的網貸平台還是鳳毛麟角,鮮有創業人士涉足其中。直到2010年,網貸平台才被許多創業人士看中,開始陸續出現了一些試水者。

2011年,網貸平台進入快速發展期,一批網貸平台踴躍上線。

2012年我國網貸平台進入了爆發期,網貸平台如雨後春筍成立,已達到2000餘家,比較活躍的有幾百家。據不完全統計,僅2012年,國內含線下放貸的網貸平台全年交易額已超百億。

進入2013年,網貸平台更是蓬勃發展,以每天1—2家上線的速度快速增長,平台數量大幅度增長所帶來的資金供需失衡等現象開始逐步顯現。

運營策略

p2p網貸平台主要運營模式主要有四類:

一、擔保機構擔保交易模式,這也是最安全的P2P模式。此類平台作為中介,平台不吸儲,不放貸,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由合作的小貸公司和擔保機構提供雙重擔保。

二、“P2P平台下的債權契約轉讓模式”。

可以稱之為“多對多”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資都是打散組合的,最大債權人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然後獲取債權對其分割,通過債權轉讓形式將債權轉移給其他投資人,獲得借貸資金。

三、大型金融集團推出的網際網路服務平台。

有大集團背景的平台,且是由傳統金融行業向網際網路布局,因此在業務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濃,更“科班”。線下審核、全額擔保雖然是最靠譜的手段,但成本並非所有的網貸平台都能負擔,無法作為行業標配進行推廣。

四、以交易參數為基點,結合 O2O(OnlinetoOffline,將線下商務的機會與網際網路結合)的綜合交易模式。

小貸模式創建的P2P小額貸款業務憑藉其客戶資源、電商交易數據及產品結構占得優勢,其線下成立的兩家小額貸款公司對其平台客戶進行服務。線下商務的機會與網際網路結合在了一起,讓網際網路成為線下交易的前台。

發展趨勢

如今的小企業主又可以選擇其他何種投資方式呢?

毋庸置疑的是,保本是這類人群首要考量的,在保本基礎上,再結合流動性、收益性才能找到合適的投資途徑。而這些條件,在一些具有保本能力的P2P平台有望實現。

我們知道,P2P平台是個人對個人借貸的銜接渠道,在這裡,有資金需求的企業主會發布借款申請,而有閒置資金的個人投資者可在衡量對方企業經營水平、償貸能力等後提供借款。

人們在接觸P2P平台時,往往首先會被其較高的收益率所吸引,的確,某些融資項目可以帶給投資者超過10%的收益率,相比一般銀行理財產品要高出不少。不過,我們認為企業主投資最應該關注的是資金的安全性。

要保證在P2P平台上操作的資金安全性,應考慮資金的流轉是否直接,即P2P平台本身是否能接觸到資金,若可以,就有可能發生資金被中途攔截、轉移的風險。此外,從安全形度出發,借款人本身是否有 抵押物、是否獲得了第三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平台本身是否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等都該納入考量範圍,若全部具備,則說明投資的風險性較低。

伴隨P2P網貸平台規模不斷壯大的背後是網貸行業同質化現象的越發嚴重,在規模擴大和業務趨同的雙重作用下,P2P網貸行業利率已經開始下滑。業內專家提出,行業精細化、專業化將是P2P網貸平台發展的必由之路和生存之道。

賬戶監督

P2P平台出現跑路和詐欺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中間資金賬戶缺乏監管,P2P平台擁有中間賬戶資金的調配權。

中間資金賬戶的開設是為了交易核實與過賬,其設立是P2P平台的必要組成部分。但是目前國區域網路貸平台中間資金賬戶普遍處於監管真空狀態,資金的調配權仍然在平台手裡。若是對時間差和條款沒有嚴格控制,“捲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間賬戶資金沉澱引起的道德風險極大。

因此,中間資金賬戶通過監管資金流的來源、託管、結算、歸屬,詳細分析信貸活動實際參與各方的作用,以及對中間資金賬戶進行“專戶專款專用”監控,可以避免P2P網貸平台介入非法集資或者商業詐欺的可能性,也利於相關部門進行社會融資統計和監測分析。

第三方支付平台開設中間資金賬戶,實現中間的轉賬結算。而資金託管方的普遍態度是允許開戶,但不承諾監管。監管部門或許可以考慮指定託管機構對中間資金賬戶進行專營專管,使平台本身只能查看賬戶明細,而不能隨意調用資金。此外,成立專業的認證機構對獨立於P2P平台的資金安全進行認證也可以嘗試。

監管政策

由於P2P網貸在我國尚屬新興產業,因此國家尚沒有對其有針對性進行監管。毋庸置疑的是,P2P網貸業務對解決中小微企業的資金問題是有幫助的,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儘管貸款成本較高,但資金到賬時間快、貸款門檻相對銀行更低都是企業選擇的原因,特別對解決短期臨時性資金周轉有很大意義。 因此,國家相關部門必然會在不久的將來對其進行監管。在P2P平台性質的判定和監管確定上的諸多討論和掙扎,也是未來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焦點。

比如,比如“信貸影子銀行”的形式,如何進行流量監測和監管?

核心的原則是既要保持民間金融在陽光化下的活力,又要有充分的監測手段和監管能力。對P2P信貸行業的性質判定和監管是一個技術化工作的開始,也是適應未來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積極嘗試。

相關法律

關於借款協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契約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契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何選擇

一看網站

看運營P2P網貸平台的公司是否具備技術開發和金融背景。

二看資金如何進出

目前,P2P網貸平台由於沒有貸款牌照,還屬於民間借貸,借貸資金的進出往往要通過網站創始人的個人賬戶或公司賬戶進行,一般較大的P2P平台每天的資金沉澱多達三五百萬元,這就為平台私自挪用用戶資金乃至攜款潛逃埋下了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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