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報告

MSDS化學品安全說明書(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又稱為材料安全數據表,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化學品安全數據說明書,簡稱MSDS,在歐洲國家,MSDS亦被稱為安全技術/數據說明書 SDS(Safety Data sheet),國際標準化組織(ISO)11014採用SDS術語,然而美國、加拿大,澳洲以及亞洲許多國家則採用MSDS術語。

內容

國標準協會ANSI以及ISO建議實行的MSDS內容:

Section 1. Chemical Product & Company Information

第一項:化學品名稱和製造商信息

Section 2. Composition/Information on Ingredients

第二項:化學組成信息

Section 3. Hazards Identification

第三項:危害信息

Section 4. First Aid Measures

第四項:急救措施

Section 5. Fire Fighting Measures

第五項:消防措施

Section 6. Accidental Release Measures

第六項:泄露應急處理

Section 7. Handling and Storage

第七項:操作和儲存

Section 8. Exposure Controls/Personal Protection

第八項:接觸控制和個人防護措施

Section 9. Physical and Chemical Properties

第九項:理化特性

Section 10. Stability and Reactivity

第十項:穩定性和反應活性

Section 11. Toxicological Information

第十一項:毒理學信息

Section 12. Ecological Information

第十二項:生態學信息

Section 13. Disposal Considerations

第十三項:廢棄處置

Section 14. Transport Information

第十四項:運輸信息

Section 15. Regulatory Information

第十五項:法規信息

Section 16. Other Information

第十六項:其他信息

作用

MSDS(化學品安全說明書)作為傳遞產品安全信息的最基礎的技術檔案,其主要作用體現在:

1. 提供有關化學品的危害信息,保護化學產品使用者

2. 確保全全操作,為制訂危險化學品安全操作規程提供技術信息

3. 提供有助於緊急救助和事故應急處理的技術信息

4. 指導化學品的安全生產、安全流通和安全使用

5. 是化學品登記管理的重要基礎和信息來源

MSDS作用

在國際貿易中,MSDS的質量是衡量一個公司實力、形象以及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標誌,高質量的化學產品配有高質量的MSDS,勢必增加更多的商機。讓具有國際水平的專家幫你編制,高水準的MSDS對促進貿易的成功很關鍵,是企業有效的形象宣傳,相對來說,費用並不高。

版本

·ISO國際通用版本

·EEC版本(歐盟)

·OSHA版本(美國)

·ANSI版本(美國)

·WHMIS(加拿大)

·中文版本

·各種不同格式(html、PDF、doc等)

·不同語言(英語、德語、法語等)

相關法規

國際

·GHS

《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簡稱GHS,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按照物質和混合物建立分類物質和混合物的協調準則,即危險分類,包含物質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險、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二是建立協調的危險信息公示,包括標籤和化學品數據說明書(MSDS/SDS)。該化學品數據說明書需要包括化學物質或混合物的綜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學品危險性信息、作業場所暴露途徑信息、安全防範措施建議及有效識別和降低使用風險的信息等。2013年開始,歐盟、美國、日本、中國等國相繼實施GHS。

歐盟

·REACH法規(1907/2006)

當產品滿足下述條件之一時,產品供應商需編輯SDS,沿供應鏈往下向進口商、下游用戶和分銷商傳遞:

1、當物質或配製品根據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類為危險品,或者,配製品雖沒有被分類為危險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或其他危險組分;

2、根據REACH法規附屬檔案13的標準,物質為持久性,生物累積性,毒性物質(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物質(vPvB);

3、物質由於上述條件之外的原因,被確定為SVHC;

·CLP法規(EC NO. 1272/2008)

CLP法規,中文名《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籤和包裝法規》,於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規規定,2010年12月1日之後,物質必須按照CLP進行分類,那么產品是物質的SDS必須包含CLP的分類和標籤,且保留67/548/EEC附屬檔案1中的分類信息(第2部分)。

·67/548/EEC附錄Ⅲ

·指令2001/58/EC

·物質分類與標籤管理的指令67/548/EEC(即DSD指令)

·混合物的分類標籤指令1999/45/EEC(即DPD指令)

中國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3690-2009)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旨在對應聯合國《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全球協調製度》,並對MSDS/SDS規範做出要求。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 16483-2000)

該規定於2000年1月1日發布,2000年6月1日實施,旨在使我們化學品安全說明書(MSDS/SDS)編寫格式和內容儘可能與國際標準一致,儘快適應國際貿易、技術和經濟交流的需要。

·化學品安全標籤編寫規定(GB 15258-2009)

本標準是為對應《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和國際170號《作業場所規範化學品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要求的安全標籤內容的表述和編寫而制定。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86)

·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2005)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劇毒物品分級、分類及品名編號(GB 57-92)

·劇毒物品品名表(GB58-93)包裝儲運圖示標誌(GB6944-86)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

·工作場所職業有害因素接觸限值(GBZ2-2002)

美國

·ANSI Z400.1-2004

中文名危險工業化學品.材料安全數據單的制定。是美國國家標準學會制定的關於MSDS格式與編寫內容的規定。

·有毒物質控制法案

英文簡稱,TSCA法案。與歐盟REACH法規相似,旨在對美國市場內流通的化學品進行監管。並對需要提供MSDS的化學品做出規定。

·危險物品運輸法

·潔淨空氣法修正案

·聯邦水污染控制法

·聯邦環境污染控制法

·毒性物質包裝及危險預防法

·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

·職業安全與健康法

日本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是日本唯一導入GHS的法規,並於2010年上追加了MSDS和分類標籤有關規定,以規範日本國內MSDS編寫及內容要求。

·毒物及劇物取締法

對日本關於MSDS中物質歸類做出規定

·化學物質排出把握管理促進法

英文簡稱PRTR法,是日本針對化學品MSDS的編寫及使用所出台的法律條文。為日本化學品提供了MSDS與安全標籤要求與依據。

·消防法

·化學物質審查規製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質污染防治法

報告編制

編制的難點

除了測試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外,測試化學品的毒理數據費用太高。如果化學品是複合品或摻有添加劑或存在反應副產品,那么編制者就很難對該產品毒理性能做出正確的評估。如果供應商提供的MSDS存在錯誤或失實,或故意隱瞞有害信息,造成用戶的人員傷亡或環境污染,用戶往往要求MSDS的提供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編制的MSDS必須符合買方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然而不同的國家,甚至同一個國家不同的州(例如:美國)都有自己對MSDS的不同要求。同時一些數據或名錄也會經常變化(例如,ACGIH每年一次公布新的接觸閾值,NTP每兩年一次公布新的致癌物質名錄),所以使得編制符合要求的MSDS更為困難。

其它編制

目前國內非危險化學品不需要編制MSDS,但是很多材料在經過多年的使用後才被發現其潛在的影響,而這些影響很有可能是不可逆轉的毒性。另外國外要求幾乎所有的化學品都需要MSDS,因此建議企業非危險化學品也做MSDS,以便於將來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謹慎抄襲

現在,國內不少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採用兩種方法來編制MSDS(SDS):一是抄襲國外大公司相同產品的MSDS(SDS);另一種是通過購買少量國外相同產品,從而獲得賣方提供MSDS(SDS),然後把它改成自己產品的MSDS(實際上,即使不購買賣方的產品,只要索取,一般外國公司均會提供他們產品的MSDS)。

第一種方法可能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相似化學品的毒性數據(LD50)可能相差很大,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影響也不一樣;二是如果網上的MSDS(SDS)是數年以前公布的,那么相應的數據或法規就很有可能已更新。

第二種方法不會存在上述的問題,但是如果你的產品為混合物,一般說來,你很難在國外找到完全相同產品的企業。就算有,賣方產品的有關法律條文不一定符合你買方所在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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