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4040

H.R.4040是美國生效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的習慣簡稱,並於2008年8月14日由總統布希正式簽署為法律。HR4040法例旨在加強進口消費品的安全,但可能對有關產品進入美國造成額外障礙,最終令出口商更難對美國輸出產品,成本也會有所增加。出口商須留意法例內各項規定的生效日期,該法案除了對兒童產品中鉛含量的要求更為嚴格外,還對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的有害物質鄰苯二甲酸鹽的含量做出新的規定。此外,該法案還要求建立消費品安全公共資料庫,以及要求某些兒童產品在被進口到美國前必須有獲該委員會認可的獨立第三方實驗室出具的測試報告。

測試要求

HR4040針對某些兒童產品的強制第三方測試要求:法規生效90天后起(2008年11月12日),兒童產品的製造商和自有品牌商必須

—-將產品送交有資格的獨立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相關測試

—-出具證書,證明產品符合適用的標準或法規

—-具體要強制的產品信息、測試機構要求和時間要求,請關注EBO相關的技術檔案更新

標籤要求

兒童產品可追溯標籤的要求:

法規生效1年後起(2009年8月14日),兒童產品的製造商必須在其產品及相關包裝上加貼永久性清晰醒目的標誌,使消費者可以辨別和確定製造商的名稱、生產日期和產地,以及其他相關生產信息,從而確保產品的可追溯性。

除非該產品符合該法規或標準適用的安全要求或標準,嚴禁消費品廣告或所述產品的標籤及包裝包含消費品安全法規或自願性消費品安全標準方面的指稱信息。

HR4040實施

HR4040法案對不同時間段產品中鉛和鄰苯二甲酸鹽的限制規定如下:

2008年11月12日

受任何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標準規限的產品的每家生產商,均鬚髮出證明書,列明適用於其產品的各項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規例,並表明其產品(根據適當測試)符合所有規例。

2009年2月10日

HR4040規定禁售任何對象為12歲或以下兒童、按重量計含鉛量超過百萬分之六百(600ppm)的產品。

禁止銷售、製造及進口含有濃度超過0.1%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的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並暫時禁止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用品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直至最終規定頒布為止。根據法案的定義,兒童玩具是指生產商專為供兒童使用而設的消費品;兒童護理產品是指生產商專為協助3歲或以下兒童入睡或進食,或協助兒童吃奶或出牙而設的消費品。

ASTM-國際標準F963-07(玩具安全的消費者安全規格)將成為消費品安全規則。

2009年8月14日

HR4040規定禁售任何對象為12歲或以下兒童、按重量計含鉛量超過百萬分之三百(300ppm)的產品。

禁售任何消費品的塗料中的鉛含量超過百萬分之九十(90ppm)的產品。

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的面漆含鉛量上限,按重量計將由目前的0.06%調低至0.009%。

生產商須在兒童產品加上印有清晰追綜資料的永久標籤,以便回收。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就12種供5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嬰幼兒耐用品展開規則制訂程式。

2011年3月18日貿發網訊息,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重新開放了關於降低含鉛量上限技術性的意見徵詢,要求將兒童產品中的鉛含量由300ppm降低至100ppm,截止日期為3月24日。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PSIA)此前要求CPSC在8月14日之前決定是否降低目前兒童產品中的鉛含量,即由300ppm降低為100ppm。且CPSC必須對100ppm的技術可行性進行評估。若CPSC認為100ppm的上限不符合產品或產品分類的技術可行性,CPSIA仍要求CPSC制定低於300ppm的,符合目前技術可行性的最低含鉛量。

根據《消費品安全改進法》第101(d)條,在下列情況,某款或某類產品的含鉛量屬於技術上可行:

·能根據商業途徑提供符合該上限的產品;

·製造商能根據商業途徑獲取使該產品符合該上限的技術;

·在上限生效日期前,已制訂或研發出能令產品符合上限的業界策略或設備;或

·有其他操作手法、最佳操作手法或其他營運上的改變,讓製造商能符合該上限。

2011年8月14日

HR4040規定禁售任何對象為12歲或以下兒童、按重量計含鉛量超過百萬分之一百(100ppm)的產品,除非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認為這個標準對某種產品或某個產品類別來說並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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