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P

GUP,是英文"Good Using Practice"的縮寫,直譯為良好的使用規範,即《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它是指醫療機構在藥品使用過程中,針對藥事管理機構設定、人員素質制度職責、設施設備,藥品的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和調劑使用,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反饋、合理用藥等環節而制定的一整套管理標準和規程。制定GUP有助於完善藥品質量監督管理體系,解決目前我國部分藥品監管法規滯後的問題,不斷提高醫療機構的綜合素質,推動我國藥品監管儘快與國際接軌。

制定實施GUP的作用

制定實施GUP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促進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管理的規範。GUP具有專業性、專屬性、針對性、科學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等特點,針對藥品使用的全過程,如藥事管理及組織機構、藥品供應、藥品臨床套用、調劑、臨床藥學、藥學人員管理等實施全方位的質量管理,從而形成一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制定實施GUP,使醫療機構的藥品使用與管理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二是確保臨床用藥安全有效。醫療機構制定實施GUP,必須建立質量保證體系,提高藥學人員素質;改善基礎設施條件,控制可能影響藥品質量的各種因素,減少或杜絕質量隱患,加之GUP與生產環節的GMP和經營環節的GSP相配套,從而有效地保證臨床用藥的安全、有效、穩定和合理;

三是為臨床藥學工作者創造條件。目前我國臨床藥學工作仍然處於初級階段,通過制定實施GUP,可以法規的形式對醫療機構臨床藥學工作提出具體要求,規定醫院臨床藥學的機構設定,實行臨床藥師制度,了解臨床用藥情況,對治療藥物進行監測,設計個體化給藥方案,建立藥學信息機構,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合理用藥等;四是促進藥品調劑和倉儲設施與設備的改進。GUP對醫療機構藥品庫房、中西藥調劑室的面積、溫度與濕度調節以及五防設備、特殊藥品的儲存設備等均有明確規範,這有助於促進醫療機構藥房(庫)硬體設施的改進,從而達到藥品儲存,調劑技術的要求。

實施GUP手段

推動實施GUP,醫療機構需做好的幾個準備工作。

(一)領導重視是前提。院長是醫院的最高管理者,也應是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實施GUP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醫院領導合理調配人、財、物資源,充分調動各環節人員的積極性,因此,領導在實施GUP的準備工作中發揮著關鍵與核心作用。

(二)全員參與是保證。為充分調動醫療機構全員的積極性,樹立對GUP的正確認識,一要明確質量職責和質量工作程式,二要加強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定期對全體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專業技能、質量意識及職業道德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三)管理技術是手段。醫療機構準確快速掌握藥品質量信息,為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調劑使用和合理用藥提供全面的信息,實現醫療機構內部信息共享,從而使藥品管理各項工作井然有序,保證所使用藥品符合質量標準。

(四)質量體系是核心。建立藥品質量體系是實施GUP的核心,醫療機構藥房一切質量管理工作應以此為依據展開,在藥品購進、儲存、使用、臨床藥學過程管理等方面都要按GUP要求有效運行。此外,醫療機構還應投入一定數量的獎金,以改善藥品調劑、倉儲環 境和檢測手段。

期待中GUP

一、由GSP“拋磚引玉”而來
經營環節的GSP認證對藥品經營企業在藥品的購進、儲運和銷售等環節實行質量管理,帶來了新的經營理念,帶來了合理的經營模式,帶來了新的科技設備,全面提高了藥品經營企業的素質,有力地保證了藥品質量。在使用環節,儘管GUP的制定早就被社會所關注,有的地方試點性地出台了一些規定。但無論是認證,還是發放許可證,不是超出了行政許可範圍,就是僅僅輪廓、框架性結構,把相應的條款簡單羅列,沒有具體的操作標準,遠未能全面體現質量管理的內涵。同時,由於各地發展不平衡的差異等因素,有的還受到了區域的限制,具有推廣實施的局限性。如果有一個像規範藥店管理的GSP一樣適用於醫療機構藥事的管理標準,那就既能規範醫療機構藥事的管理,又能更有效的提高監管部門對醫療機構藥事的監督力度。
二、與GSP“形似而神不似”
GSP是一套對藥品經營企業行之有效的基本準則。當然,GUP不能照抄照搬GSP,否則,就張冠李戴了。但GSP在藥品經營企業取得的成功經驗卻值得借鑑。同GSP一樣,建立質量體系是實施GUP的核心,醫療機構藥事的一切質量管理工作應以此為中心展開。為確保這箇中心,我們可在組織結構、職責制度、過程管理和設施設備等方面建立起與GSP“形似而神不似”的質量體系,制定相關的現場檢查操作辦法。同時,醫療機構作為當前用藥的前沿,與藥品經營企業相比,在藥品質量事故的處理和報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處方藥及抗菌藥品管理制度、衛生管理等方面又有著自身的特殊之處,要建立一套有科學性、針對性,專屬性、又有可行性的技術規範。
需指出的是,如同實施GSP認證一樣,對藥品批發企業,零售企業,對城區藥品經營企業、縣以下藥品零售企業所掌握的尺度有所差異。醫療機構由於層級差異和地區發展的不平衡,也同樣存在類似的現狀,如“三甲醫院”與村級醫療機構的軟硬體建設就有天壤之別。要結合實際,區別對待,設定合理缺項。
三、路漫漫兮……
積極肯定中存在著實際實施的諸多困難。GUP的實施不會是一帆風順,要達到預期的目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加強衛生、藥監等部門之間的協調非常重要。由於醫療機構等的藥事管理存在職能交叉和工作重心的不同,某些制定的藥事規範有重醫輕藥之嫌。而藥監部門主管用藥安全,卻對醫療機構藥學的指導有些隔靴搔癢之感,醫藥分家而治的議論也無疾而終。所以在目前條件下,加強醫療機構主管部門和藥監部門的合作十分必要。
GUP理應是衛生、藥監等職能部門眾星拱月,聯手傾情打造的“嬌子”。我們有理由相信,屆時,千呼萬喚始出來的GUP,待到我們一睹芳容時,定會艷驚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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