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標準
本標準代替CH/T 1004--1999{測繪技術設計規定》。
本標準與CH/T 1004--1999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的體例按照GB/T 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定》的要求編寫。
——對測繪技術設計的過程重新進行了規定,即將測繪技術設計過程劃分為策劃、設計輸入、設計輸出、設計評審、驗證(必要時)、審批和更改。因此,增加了“策劃”的內容;將原標準“技術設計的依據”的有關內容,改寫成了“設計輸入”;將原標準“項目設計書的內容”和“專業設計書的內容”並人到“設計輸出”中;將原標準“審批程式”的有關內容改寫成了“設計評審”、“設計驗證”、“設計審批”和“設計更改”。
——增加了“測繪項目”、“測繪技術設計”、“測繪技術設計檔案”、“技術設計更改檔案”、“設計過程”、“設計輸入”、“設計輸出”、“設計評審”、“設計驗證”等一組術語及其定義的描述。
——將“專業設計”改為“專業技術設計”,以突出其設計內容的特點。
——“專業技術設計書的內容”中,增加了專業技術設計書通常應包括的主要部分和各部分內容編寫的一般要求。將對各專業技術設計書內容的具體要求放入了規範性附錄F,其中增加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庫”專業技術設計的內容;“大地測量”中增加了“選點、埋石”和“全球定位系統(GPS)測量”;將原來的“地形測量”內容分為“攝影測量與遙感”與“野外地形數據採集及成圖”兩個測繪專業;“攝影測量與遙感”中,增加了“遙感”的有關內容;將原來的“地圖製圖”與“地圖制印”合併為“地圖製圖與印刷”,“地圖製圖”中增加了“電子地圖”內容;增加了“界線測繪”,並將原標準中的“多用途地籍測繪基礎資料測繪”內容改寫為“地籍測繪”和“房產測繪”,新增了“境界測繪”內容。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幅面、封面格式和字型、字號”(見附錄B)。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設計策劃要求”(見附錄C)。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設計輸入及其評審要求”(見附錄D)。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設計評審的內容和要求”(見附錄G)。
規定內容
前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3.1 測繪項目
3.2 測繪技術設計
3.3 測繪技術設計檔案
3.4 技術設計更改檔案
3.5 設計過程
3.6 設計輸入
3.7 設計輸出
3.8 設計評審
3.9 設計驗證
4 總則
5 設計過程及內容要求
5.1 策劃
5.2 設計輸入
5.3 設計輸出
5.4 設計評審
5.5 設計驗證
5.6 設計審批
5.7 設計更改
附錄A(資料性附錄) 踏勘報告的主要內容
附錄B(資料性附錄) 幅面、封面格式和字型、字號
附錄C(資料性附錄) 設計策劃要求
附錄D(資料性附錄) 設計輸入及其評審要求
附錄E(資料性附錄) 設計附圖的類型、內容和要求
附錄F(規範性附錄) 各專業技術設計書的內容和要求
附錄G(資料性附錄) 設計評審的內容和要求
參考文獻

